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逐步增加投入,根據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數量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年度老年事業經費,引導和鼓勵社會組織參與老年事業發展。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老年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其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組織相關工作;
(二)制定老齡事業的長期發展規劃和近期計劃;
(三)調查研究老年人權益保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措施;
(四)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五)發展老齡產業和敬老助老的社會福利事業,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創造條件。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承擔同級人民政府老齡工作委員會協助調整的具體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老年工作人員。第五條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民政、司法、財政、衛生、城鄉規劃建設、土地、工商、公安、廣播電視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工會、婦聯、團組織、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和兒童的養老、敬老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基層老年人協會應當反映老年人的意願和要求,協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維護老年人權益,為老年人服務。第六條每年農歷九月初九是我省的“老人節”。第七條老年人的養老主要靠家庭。贍養父母是每個成年子女的義務;已婚子女應當支持和幫助配偶贍養父母。
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贍養能力的祖父母,有贍養能力的孫子女,有贍養義務。第八條贍養人必須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於家庭成員的平均水平。支付贍養費的,數額由老年人與其成年子女約定。
對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或者護理責任,並負責必要的醫療費用。第九條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願,不得強制分開贍養。對獨居老人,贍養人要經常看望問候,承擔家庭服務。第十條喪偶或者離婚的老年人有權帶著自己的財產依法復婚和再婚,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擾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
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第十壹條老年人有權拒絕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物質和其他要求。第十二條生活在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的老年人,根據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社會救助。
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按月給本村老年人發放養老補貼,或者將部分未利用的土地、荒山、荒坡、林地、果園等流轉給村老年協會經營,收益用於養老。
生活困難的農村老年人,經本人申請,村民委員會討論,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可免交鄉統籌費和村提留費。第十三條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扶養人,或者贍養人、扶養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或者在城市的老年人,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定期發放救濟金或者由社會福利機構供養;在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分散或集中的方式給予扶持。第十四條有關部門在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時,應當作出保障老年人基本醫療需求的規定。
對確實無力負擔醫療費用的老年患者,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給予幫助,提供社會救助。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支付老年人的醫療費用。
農村老年人參加合作醫療,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給予照顧,有條件的地方,老年人可以減免合作醫療費用。第十六條政府向老年人發放《老年人優待證》。持有優待證的老年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可以享受下列優惠:
(壹)各類國有公園、風景名勝區、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所免收門票。在上述場所舉辦大型經營活動期間除外;
(二)國有體育場(館)、遊泳池、影劇院周壹至周五購買半票;
(三)在縣級以上醫院優先半價掛號、優先就醫、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以及醫院執行的其他優惠規定;
(四)優先購買火車票、機票、長途汽車票,優先上下火車、飛機,按起步價購買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車票;
(五)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或者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費使用公共廁所;
(7)其他優惠政策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