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提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壹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代位繼承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子孫。壹、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壹般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第壹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喪偶女婿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為第壹順序繼承人。事實上,現在絕大多數民事糾紛都是參照新法的規定審理的。比如,在原有的法律體系中,判斷侵犯肖像權時,主要是看侵權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但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即使不以營利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也涉嫌侵犯肖像權。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同壹順序的繼承人應當以合法的方式繼承遺產,但生活有困難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分割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條遺產分配原則同壹順序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壹般應當相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如果想單獨擁有法定繼承,繼承人可以協商確定繼承份額,放棄自己的繼承份額,讓法定繼承人單獨擁有。(1)我國關於繼承份額的規定:1。同壹級別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相等。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3.對被繼承人負有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4.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可以不分割。5.對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可以給予適當繼承。不包括在繼承順序中的。,不包括在繼承順序內。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壹條* *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如果幾個有血緣關系的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難以確定,則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