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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封建社會監督機制運用的考察。並且說說妳的理解。

從秦始皇建立的第壹個統壹的封建王朝到第壹次鴉片戰爭爆發,中國的封建社會延續了兩千多年。雖然封建政權更叠頻繁,但歷代統治者都非常重視監察制度的完善,監察制度在防止腐敗、整頓吏治、清除政治、穩定政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後世留下了極其豐富的經驗和教訓。本文擬從封建監察制度的歷史發展和運行機制入手,考察其建立、發展、成熟和逐漸衰落的全過程,以期對今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察制度建設有所裨益。

壹、中國封建監察制度的歷史發展

中國封建監察制度按其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進程大致可分為五個階段。

(壹)中國封建監察制度的萌芽和建立階段——戰國秦漢。

隨著中國第壹個奴隸主夏超的建立,“產生了許多屬於行政監察範疇的因素”。(1)春秋戰國時期,也出現了掌管監察的禦史。但這壹時期沒有形成專門的監督機構,所以作為嚴格的監督制度,並沒有建立起來。自秦漢以來,國家機構不斷建立和完善,也形成了壹套從中央到地方的大規模監察機構。到了秦朝,在中央政府裏,設立了壹個古代的禦史,掌管國家監察權。在它之下,有壹個禦史,鐘誠,監督寺廟裏的非法官員。地方上“初設三十六郡督郡”,設壹郡,設三衛、尉、監。“郡守管其縣,縣尉管佐守備,督撫管縣。”⑵漢代時,略有變化。西漢初年,在中央設立禦史,中央監察權由禦醫掌管。它由余石成或鐘成組成。西漢末年,設立禦史臺,作為中央監察機關,其首領為禦史臺。東漢延續了這壹制度。在帝國歷史上,張成“監督數百名官員和糾察不法行為”。漢武帝設立校尉時,不僅監管京畿地區的官員,還非法玩弄中央統治機構甚至皇親國戚。在當地,西漢初年,停止禦史,增設丞相,直接督數郡。“如果審查官未能服務於法律,他會派宰相刺死他並監督審查官。”(3)漢武帝將全國分為十三州,“十三州初設刺史部”,各州派出刺史,官員不廉苛。漢代出現了諫官,初步形成了諫官與諫官相互配合的監察體制格局。有壹個縣級督察——杜佑。負責監督縣官的違法行為。

(2)封建監察制度緩慢發展時期——三國、兩晉、南北朝。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的大分裂大* *時期,監察制度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而慢慢鞏固和發展。主要表現在;在中央政府中,魏晉時期的禦史臺脫離少府管轄,成為皇帝直接控制的中央最高監察機構。西晉時期,彈劾對象的層次有所提高。南朝時期,中央監察官受到重視,地位提高。中央集權的省完全脫離門下省,開始負責封鎖。在地方層面,三國的地方監察制度大多沿襲東漢的制度。西晉時,任命壹名校尉為地方官。東晉以來,司隸校尉,職權歸揚州刺史指揮,主要監管京畿兩地官員。在州壹級,秘書處仍然負責監督。杜佑是縣城。在郡壹級,出現了壹個監察官——廷椽,來監督屬於郡的鄉鎮官員。南朝在沿襲東晉地方監察制度的基礎上,增設了錢坫地方監察官壹職,以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南朝揚州刺史的職能基本沿襲了東晉的職能,杜佑在縣壹級保持不變。北朝是中國統壹和多民族融合的時期,戰亂頻繁。所以統治者普遍不重視地方監察制度,比較單壹,基本沿襲南朝。

(三)封建監察制度的快速發展階段——隋唐

隋唐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鼎盛時期,監察制度也發展迅速。到了隋代,除了禦史臺之外,又增加了司禮臺和浙臺,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合稱“三集”。禦史臺負責監督中央官員,司禮臺和浙臺負責監督地方。唐初,廢除司禮臺、柘柘臺,建立禦史臺“三院”制度。禦史臺由三個院落組成,即臺院、殿院和茶院。臺灣學園負責糾正數百名官員。廟裏負責糾察觸犯朝臣的官員的不敬行為。察院負責糾察各縣地方官員的違法行為。察院還設置了六部禦史,加強對六部的監督。到了唐代,諫官也形成制度,設立諫院。諫官負責“褒揚侍從,規範諫議”。(4)臺海諫議局面形成。地方上,唐朝時全國分為十路(後來增加到十五路),每路設壹監,名為巡史,專管重大刑事案件和官員非法受賄案件。道教層面的行政制度的建立被宋朝繼承,並有所改變。

(四)中國封建監察制度的強化階段——宋元時期。

中國封建社會從宋代開始進入後期。諫官脫胎於門下中書省,與諫議合稱“臺諫”,表現出諫議官壹體化的趨勢。北宋初期,禦史臺仍沿襲唐朝的“三院”制度。然而,在宗申元豐改革後,“三院”出現了合並的趨勢,國子監的職責被殿院和檢院所取代。此外,禦史臺還設置了六個監察官,監督首都的統治機構。在當地實行兩級行政管理體制,即道、府(州、軍、監),道壹級設轉運部、監部、常部,統稱為“監部”。主要糾察地方官員貪贓枉法、失職瀆職等事項。政府(國家、軍隊和監獄)的監督機關是總審判辦公室,它監督國家和郡的官員。宋代除監察署外,部分時期還設置了路級監察制度,其職責主要是探邊事務。元朝時期,禦史制度相應發展,成為與中書、樞密院相抗衡的機構。此時禦史臺只設置了朝廷,朝廷降為堂中司,“壹院三院”體制轉變為“壹院”體制。同時,不設諫院,不設諫官,實現了諫議官制度的壹體化。在地方上,元朝設立了禦史考官臺、審刑部、廉政巡訪22道部,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龐大而周密的監察網絡。

(五)中國封建監察制度的完整階段——明清。

明清時期是中國中央集權高度發展的時期。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監察制度在明清時期達到了非常嚴密和完備的程度。主要表現為明初將中央禦史臺的臺、殿、督察室的職能並入督察室,三院合壹。洪武十三年,設禦史臺,設都察院,設賜事六部制。皇帝直接指揮六部,六部作為* *的監察機構,加強對六部的監督,分支與道路並立。在當地,有壹個判刑和法官部門,負責司法和監督。省司法廳分十三路,中央向各省派出十三路監察建議,進行巡視監察。同時,省長和省長都有建議,* * *主管地方監督。清朝的中央監察制度也在明朝的基礎上實現了高度發展。雍正元年,清世宗將六科合並為都察院,科與道合而為壹。在軍部設立“欽差監所”,在宗仁府設立“內務府監所”,從而豐富了清朝的中央監察體系。在地方壹級,省判刑和調查廳是壹個省的最高司法監督機關。省下設有省、地、縣三級行政機關,將全國分為十五個(後改為二十二個),設置十五個渠道監督禦史。同時將首都地區作為特別行政區,設置五市法院體系。至此,中國封建監察制度達到了高度的統壹和完備。

二,中國封建監察制度的歷史借鑒

從上面的簡要總結可以看出,中國封建監察制度是嚴密而具體的。作為封建國家機器上的平衡調節裝置,它在封建官吏管理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這對今天的政治改革和法治建設,尤其是反腐敗鬥爭和預防職務犯罪,無疑有很多啟示和借鑒意義。

(1)賦予監察機關及其官員相對地位,以確保監察官員能夠行使監察權力。

在中國封建時期,監察的* *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壹是監察機關本身的* *性。為了維護皇權,在加強中央集權和君主專制的同時,我們不斷調整和完善監督機構。自東漢開始,禦史臺成為* *的監察機關。此後,雖然各個朝代的監察機關名稱略有變化,但監察機關的地位從未改變。二是監察機關內部官員的* *。從宋代開始,中國的封建統治就制定了宰相和統治者不得染指中央監察官員任命權的回避法,因為統治者意識到由宰相控制監察官員的任命權顯然不利於監察官員對宰相權力的制約,容易造成“宰相用臺官,宰相疏忽,不敢言”的弊端,從法律制度上保證了監察官員的* *。監察機關與其官員的相對* *是我國封建監察運行機制中的壹項重要措施,為監察官員行使職權不受行政長官幹涉提供了制度保障,免除了對行政長官打擊報復可能影響其前途的顧慮,敢於大膽行使監察職權,有利於更好地發揮監察效能。

(二)實行自下而上的監管,以增強監管官員的職業成就感和責任感。

在中國封建帝制下,監察制度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了非常嚴密的監察網,但監察官在整個監察網中的地位非常微妙。這種微妙體現在監察官員雖然級別低,但他們可以彈劾皇帝以下的各級官員。比如西漢時禦史和丞相、太尉合稱為“三公”,但丞相和太尉排在萬石之上,禦史只有兩千石。禦史不過壹千石,禦史、禦史、刺史不過六百石。隋代司禮臺官從六品,司禮臺官從八品,司禮臺官從九品。到了唐代,除了禦史大夫的職銜,朝廷的職銜低於六級,朝廷的職銜低於七級,朝廷的監察也只有八級。至宋、元、明、清、清雍正年間,監察禦史均為七品。然而,即使是壹個只有600塊石頭的禦史也可以彈劾傅和將軍,而壹個秘書處可以糾察比他大2000塊石頭的縣長,並監督禦史和六名部長。壹方面,這種封建時期的監察模式有利於監察官員大膽工作,淡化仕途觀念,盡職盡責。另壹方面,由於監督者權力大,各級官員心生敬畏,也有利於排除政府部門和地方官員對監督工作的幹擾,能夠及時發現和揭露官員的違規行為,從而增強監督者對監督工作的職業成就感和責任感。

(三)註重監督立法,從制度上規範監督機關及其官員的監督行為。

為了有效地控制國家和社會,確保國家政權的穩定,從秦漢開始,封建君主就非常重視監察工作的法制化和制度化,不斷制定監察法規,使監察機關能夠依法監督各級官員的行政工作。漢惠帝時,專門規定九法,供禦史行使監督權。漢武帝時期,頒布了六部詔書,視察郡縣。隋唐時期,監察法規更加具體,隋朝規定李思六部巡察郡縣。唐代規定了六條檢法、四十八條郡縣風俗,重點是懲治貪官。宋代監察法規建設進壹步發展,建立了科舉制度、科舉秩序、監察司互檢、監察科舉法等。元明清時期,統治者更加重視監察之法,相繼頒布了專門的中央監察法規。比如元朝制定了憲站設置規則,明朝制定了憲綱,清朝制定了憲站設置規則,還制定了都察院規則和互檢法。這些歷代封建監察法規為監察官的監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提高監察的準確性,減少隨意性,防止監察官的活動超越自己的權限,影響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註重監督人員的選拔標準,提高監督機關的整體素質。

封建王朝的統治者非常註重監考人員的選拔標準。自秦朝以來,在官員的選拔任用上逐漸形成了壹套比較完整的制度。後來到了隋朝,它得到了進壹步的發展和完善,其作用影響到了宋、元、明、清。雖然不同朝代的選拔標準不可能完全壹樣,但都有壹些基本的條件和原則。主要體現在:(1)強調官員的道德和作風標準。《睡虎地秦墓竹簡》曾說“官有五德:忠敬、廉潔不謗、明斷、樂善、尊容”。(2)學識淵博,見多識廣。自唐代以來,科舉考試與監選緊密結合,對監選人員的文化素質要求明顯提高。(3)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由於監察對象涉及行政、司法、經濟、文化等多個領域,工作面很大,要求監察人員具有壹定的實際工作經驗。在古代封建社會,監察官多從縣級官員中選拔。宋朝規定,沒有經過兩個縣令任命的人,不能做禦史。中國古代的官員選拔任用制度為封建官僚制度提供了豐富的來源,也為監督者勇於和善於履行職責提供了基本保障。它對於削弱封建裙帶關系的影響,防止被監督者控制監督者,保證監察部門行使職權具有積極的作用。

(5)建立和完善對封建監察官員的考核制度。

封建時期的考試制度,又叫“應試”、“監考”。它是對在職官員的工作和成就進行評價,以確定級別和晉升的壹種制度。由於這壹制度可以加強對監考人員自身的管理,因此受到歷代統治者的重視。在歷史上,很早的時候也有對官員的考試制度。戰國秦時期出現了最早的考核制度——“尚吉制”,定期對官員進行考核。漢代註重考核制度的法制化,先後頒布了工令、會計法、功課官考法,並設立了固定的考核機構,初步形成了考核制度。唐宋時期考核制度發展完善,壹套嚴格的考試制度開始形成。唐朝頒布了壹系列關於考試的法規。比如舊唐書官專門把唐代的考核標準描述為“四德二十七”,也有關於考核方式和時限的規定。宋代在繼承唐代考試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增設了考官院和考試院,負責官員的考試,課程考試的權限不再屬於吏部。到了明清時期,官員考試制度越來越完備。官員考試制度的不斷完善,表明統治者對監督官員自身廉潔守法的重要性有了清醒的認識。這些強有力的措施,對糾正官場歪風,促進官僚忠誠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

中國古代封建王朝建立了監督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制度。監督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令的統壹,參與和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判活動,是我國古代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的主要職責。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很早。戰國時期,掌管文史的禦史具有明顯的監督職能。秦朝開始形成制度,之後成為歷代重要的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壹體系逐漸完善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壹中國,建立了專制的中央集權,建立了監察制度。中央政府設立禦史,等級為三級,以第二宰相、禦史室為其官職,掌握天下文書,監管天下。在地方上,皇帝派禦史到郡縣,稱為“監察禦史”,負責監察郡縣的壹切工作。

漢承秦制,但比秦制更嚴。西漢時,中央政府仍設置禦史為行政長官,禦史為副職,兼任皇帝機要秘書、中央監察等職務。地方上,西漢初年廢除禦史,宰相隨時任命“丞相史”刺向各州。漢武帝時期,為了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控制,將全國劃分為13個監察地區,稱為州部。各國務院設1人專職督察員,以“六問”督導國務院下屬各縣。丞相府設直署,丞相管不法。如果法院官員向醫生提出抗議,並為此事增加了壹名官員,他有權監督這壹非法行為。縣壹級,有杜佑,代表府尹,督縣鄉。當宣帝被宣布為皇帝時,他將擔任朝廷的顧問,負責法律文件,並有權判斷監獄是對還是錯。由於使命特殊,傅的禦史、圖書管理禦史、軍監禦史、繡衣禦史(又稱繡衣指點)等。,分別行使建議的職權。西漢末年,禦醫改名大司空,禦府改為禦史臺,禦史中丞負責監察事務。東漢時,禦史臺稱仙臺,仍由禦史臺中丞統領,但權限有所擴大。禦史臺名義上劃歸少府,實際上是最高專門監察機關。它與掌管朝廷通訊的重要尚書臺並稱為“三站”。東漢帝國,掌糾察;管理書籍,建議歷史,檢查可疑的監獄。將全國劃分為13個監測區域,包括1個李思(直轄市)和12個邦。李思有1名軍官,他們的地位非常突出。出席會議時與尚書臺、時宇中丞平起平坐,綽號“三獨坐”。壹名來自李思的上尉負責監督除三公以外的法院官員以及在首都郡附近違反法律的人。每個州都有1的秘書處來監督當地的政治局勢,接受案件和評估官員。由於權責混雜,刺史逐漸成為縣以上的壹級地方長官,失去了監督作用,於是改名為州牧,州也由監督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督體系基本崩潰。

魏晉南北朝時期,封建政權基本分裂。各朝代監察機構名稱不同,但制度與漢代相同,有所變化。魏晉時期,禦史臺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皇帝直接控制的國家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時期,後周的禦史臺(又稱南臺)和立憲臺仍由禁軍統帥鐘誠把持,北魏稱為禁軍上尉。由於監察長的權力越來越大,已經有了防止監察官員違法失職的規定。如果諸侯犯罪,在建議中不改正,就要罷官。魏晉以後,為了防止監察機關徇私舞弊,充分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士大夫不得為禦史之官。晉代以後,禦史鐘誠設置了殿中禦史、校中禦史、監運禦史等職。,並劃分了內部和外部監督的權力。此時,當地不再有固定的監察機構,朝廷不時派出巡察監督地方官員。此外,這壹時期還形成了“聽風奏事”的制度。

隋唐時期,中央監察機關仍為禦史臺,首席禦史鐘誠改為時宇大夫,並任命兩人為助理。改校對建議為監控建議,***12人,負責外出檢查。隋朝的監察制度在唐代得到發展,監察機構更加完備。唐朝初年,中央政府設立了禦史臺,由鄭三品禦史博士主管,鄭三品禦史兩人輔助。禦史臺叫仙臺,大夫叫大司憲。武則天在位的時候,把禦史臺改成了左有蘇,右有。中宗之後,它被改為左右建議平臺。禦史臺的職能是“掌管國家的刑事憲法和法律的法令,以匡正時局”(《唐六典》卷十三)。禦史臺下面有三個院子:①院子,屬於禦史臺,“掌正數百人,獄推官司”;(2)殿,屬於朝廷歷史,“舉行殿禮”;(3)察院,隸屬於禦史,“察百衛,巡諸郡,糾獄,清理朝臣”(同上)。唐初將全國劃分為10個監區,稱為10路(後增加為15路),每路設1人(先後稱為歷史巡察、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去巡視檢查他們的郡縣。到了唐代,監察機構和審查人員的權力進壹步擴大。禦史臺享有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

唐代諫官制度也趨於完善。諫官的設置自秦漢以來就有,但在魏晉南北朝有較大發展。到了唐代,中央實行三省制,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糾正政治得失,以諫為己任。門下有散騎侍從,諫大夫,補缺,拾舍利(其中右補缺,右拾舍利劃歸中書省),賜中層職。凡是違背主體道德和國家決策的,都是可以糾正的。其中更有力的是給事壹封信(即審查的意思)。

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宋代監察機關得到加強。中央沿襲唐制,禦史臺仍有三院。如果設置了地方法官,就相當於太守,稱為監察州。它有權隨時向皇帝匯報,在地方上成為皇帝的耳目。此外,在道路水平轉運,提高壹些監獄業務等。,還負有監督各縣的責任。為了保證禦史有更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沒有兩郡令的人不能被任命為禦史。按規定,禦史有權“聽風彈人”,每月必須奏事壹次,稱為“月課”;上任壹百天,必須要炸人,不然就要被解除洋官,或者被處分,這叫“辱臺錢”。從此,帝國濫用權力。禦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也有勸諫的責任。俞士泰還有權指派時宇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朝中央設置禦史臺,禦史大夫等級優越,“非國姓(蒙古貴族)不授”(《元史·太平傳》)。同樣在江南和陜西,還有專門的禦史臺,其機構與中央禦史臺相同,作為中央禦史臺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個監區,每個監區都有常駐大使(即監察禦史)監督各路地方官。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加強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善。中央改禦史臺為都察院,“內外官主要糾察部”。都察院有左右都,副都,女都。審查人員13人,***110人,負責具體的監督工作。禦史雖從屬於禦史,但直接受皇帝命令,有獨立糾正彈劾的權利。明代還建立了欽差巡察地方的制度。巡視官奉皇帝之命負責其他地方事務。作為巡撫、巡撫的官員,他們的權力比壹般的巡撫、禦史更大,有權“從事廉價的工作”。除了行使監督權,都察院還對重大案件擁有司法管轄權。戰時,禦史監督軍隊,隨軍出征。

明代地方監察按制度與中央監察相結合,專門設置六部監察六部事務,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官、兵、刑、業六科全部給1人,左右給1人及若幹人。六部劇都要送審,如有不妥,壹律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監工也如期完成。六科給事,各監察禦史統稱為支路。官員雖然官階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範圍很廣。所以道官的選拔是很嚴格的。同時還規定對監獄官員犯罪的處罰比普通官員重。“朝廷官員所犯罪行均加為三等,贓物從重”(《明史》)。

清代監察機關沿襲明朝,有所發展。在中央政府,還有壹個都察院。早在入關前,皇太極就下詔:“凡有政治荒謬之處,貝勒及其大臣驕橫跋扈,貪婪無禮,徐都察院必直言。”“知其所欺,則錯怪其國”(《清惠典例》卷九九八)。各級官員都在都察院的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禦史為主官,與六部尚書、總政使、大理寺官等重要官員壹起參與朝議。都察院有15名禦史(清末增至22名),專事糾察。雍正年間,專司六部的六科合並為都察院。六部負責監督和彈劾北京內外的官員。到了唐代,臺與諫並列,到了明代,科學與道教分離,到了清代,科學與道教在組織上完全統壹。監察權力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壹大特點。

在清朝,壹方面允許監督者聞風而動,直言不諱;另壹方面,為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禦史彈劾官員必須由皇帝裁定。宣彤時期,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功能與特點中國歷代封建社會的監察制度,在加強政府對官員的監督、除害除害、調節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等方面發揮了壹定的作用。成為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能否正常發揮作用,與皇帝的愚昧無知密切相關。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性,也有許多監督者被判犯有受賄罪和枉法罪。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有以下主要特點:①機構獨立,體系完備。從漢代開始,監察機關基本獨立於行政系統,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的機構和官員,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員直接受中央監察機構指揮,由中央政府任免;監察官作為皇帝的耳目,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為監察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障。(2)歷朝歷代對官員的監督滲透到考核獎懲制度中,重賞重罰。(3)輕重優先,對獄官采取等級劣重、重賞重罰的政策,賦予低級獄官監督高級官的權力。(4)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和皇權的擴張,監察機構的權力也得到了提高,甚至隨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帶有民族壓迫性質的元朝監察制度。元世祖明確規定:“凡不勤於職守者,勿問漢人回復,皆以論罰之,無壹家”(《元史·賽祖紀》卷十),但蒙古人不受此限。到了明代,除了公監機構外,六部和都察院、廠衛等秘密間諜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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