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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和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水利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和保護。

本條例所稱水利設施,包括水庫、渠道(灌溉、排洪、排水)及其建築物、泵站、水電站、農村電力線路和農村輸變電設施、機電井、人畜飲水區改水工程、河道、堤防、水利設施,以及附屬於水利工程的觀測、監測、交通、通信、管理用房、灌溉試驗站、水文站、工程防護林等設施。第三條水利工程是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水利設施的管理和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設施的主管部門。

所有公民都有保護水利設施的權利和義務。第二章水利設施管理第四條水利設施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設立管理機構。

水利工程受益範圍在同壹行政區域內的,由該行政區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行政區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以國家投資為主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市、地(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的專門機構管理;以鄉(鎮)村投資為主、家庭和個人修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水利站管理。第五條各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采取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方式管理水利工程設施。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專業化管理,直接為用水戶服務。

各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對群眾管理組織的指導,教育用水者和群眾愛護水利設施,嚴格遵守水利工程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第六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基本任務是:全面加強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運行,節約用水,保證合理灌溉,發揮工程效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第七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積極推行多種形式的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加強各項經濟技術管理指標的考核,落實管理任務,提高科學管理水平。第八條各類水利工程應實行有償服務,認真核定水費,嚴格審批制度,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成本收費,節約用水;積極發展綜合管理,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增加積累,增強自我發展能力,建立項目良性運行機制。第九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認真做好水利工程的維護工作,定期進行檢查和觀測,保持工程設備完好,保證工程設施正常運行。第十條堅持農村勞動積累制。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對農村勞動積累工中用於水利的部分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的領導,健全組織,明確責任,落實管護措施,嚴格檢查監督。第三章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第十二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認真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甘肅省水法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管理和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第十三條各類水利工程應當根據規模大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著有利於管理和安全運行的原則,結合本省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第十四條禁止在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炸石、打井、挖砂、挖窯、取土、修墳、建房、築魚塘、墾堤、堆放廢棄物。禁止破壞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界樁和標誌物。禁止在通信、電力專用線路上非法架設和接駁電線。第十五條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違法建築必須拆除。個別臨時拆遷確有困難的,應與水管單位簽訂緩拆協議,經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緩拆。工程修復或改建時,違章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工程需要,立即拆除。

違章建築影響工程設施的檢查、維修和改造,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章單位或個人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第十六條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或者穿越水利工程,影響工程效益的,必須事先向水利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補救或者補償措施後,方可施工。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渠堤上挑口、埋管引水、堆土築壩或者設置阻水障礙物;不得排放汙水汙染灌溉和飲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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