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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壹,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1,平等權

平等權是中國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憲法中最經典的表述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

中國人民和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國尊重宗教自由的前提是法律允許的,也就是說壹個人可以在壹個社會中自由選擇自己的宗教信仰,公開參加這個社會的這個宗教信仰的儀式或者選擇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用擔心被社會迫害或者歧視。

4.人身自由權

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所不可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請願權

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

工作權----權利和義務,工人的休息權,獲得物質援助的權利,以及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援助的權利。

7、特定人權利的保護

婦女的權益受國家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受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受保護。

二、中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

作為公民憲法的第壹項基本義務,憲法第52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壹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

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4.服兵役。

根據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人民和公民的光榮義務。”

5.依法納稅。

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6.其他基本義務。

除上述義務外,憲法第49條第2款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第三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此外,勞動和教育也是公民的義務。

《憲法》相關條款的擴展信息: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

勞動是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要以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鼓勵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為就業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就業培訓。

第四十三條中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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