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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引黃工程移民安置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做好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引洮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引洮工程移民安置。第三條引洮工程淹沒區和移民安置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移民工作的領導,做好國家移民政策的宣傳和移民思想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和正常生產秩序。第四條引洮工程移民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資金統籌、業主參與、綜合監督的管理體制。

甘南州政府、定西市政府和移民安置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引洮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

引洮工程淹沒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引洮工程移民安置的具體實施。第五條引洮工程移民應當貫徹開發性移民的方針,統籌使用移民資金,合理開發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產生活水平逐步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第六條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堅持國家扶持與自力更生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前期補償、補助和後期生產扶持相結合的方式,兼顧國家、集體和移民個人的利益。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淹沒區和移民安置區的人民政府和群眾要顧全大局,服從省裏的統壹部署,正確處理移民安置與經濟發展的關系。第七條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實行移民任務和移民資金包幹的原則。引黃工程移民資金實行包幹管理後,除物價指數變化、國家政策調整和不可抗力外,移民資金不再增加。

陶濤引水工程法人按照國家批準的補償安置項目和標準,與甘南州政府、定西市政府、安置地政府簽訂移民任務和移民資金協議。第二章移民安置規劃和移民安置第八條甘南州政府、定西市政府和移民安置地政府根據州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會同桃銀項目法人編制州、市移民安置實施方案,報省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引洮工程移民實行分年安置,有關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引洮工程法人編制並下達年度移民安置計劃。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修改;確需調整或修改的,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第九條列入年度計劃的移民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補償項目應當向移民公布國家確定的補償內容、標準和支付方式,並根據移民安置進度支付補償資金;移民個人應得的補償資金必須全額支付給移民家庭。第十條引洮工程移民用地由移民政府根據移民實施計劃和土地規劃壹次性批準,分期劃撥,並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就地依托或者結合小城鎮建設安置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壹安排。移民集中安置用地由省政府統壹安排,由安置地政府實施。第十壹條因洮河引水工程建設,土地全部被征用,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的農村移民,經本人申請,有關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

移民自願探親、投靠朋友的,由移民遷出地、安置地的縣人民政府與移民簽訂協議,辦理相關手續。遷出地人民政府應當將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交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活和生產。第十二條移民安置區政府應當合理調整土地,鼓勵移民在移民安置區發展優質、高效、高產農業和生態農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發展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安置移民。第十三條引洮工程移民安置中,農村居民點和房屋的建設,應當按照移民安置實施規劃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的規定,按照因地制宜、統壹規劃、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布局和建設。

移民建房時,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單獨建房,也可以統壹建房。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不得強制執行建築標準。第十四條鄉鎮遷建應當按照移民安置規劃,編制鄉鎮遷建地區的詳細規劃。

鎮村建築物和基礎設施搬遷補償資金、鎮村單位和居民搬遷補償資金實行包幹管理。

鄉鎮基礎設施遷建、單位和居民搬遷,因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超過包幹經費的,按照誰決定誰承擔的原則進行。第十五條需要搬遷的城鎮應當提前建設基礎設施。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因單位和居民以自籌資金或非移民資金提前搬遷而減少移民資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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