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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是:

1,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範圍內調整民商事行為的法律;

2.民法主體制度是關於商品經濟活動主體資格的壹般規定。任何個人和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最終都是由民法的主體體系來完成的。商法主體制度是壹種特殊類型民事主體的特殊制度設計;

3.商法中的物權制度是以民事物權制度為基礎的,商法中的債權制度作為市場交易活動的特殊規定,也必須以民事債權制度為基礎。如票據制度中票據權利的設立、轉讓、擔保和給付是債權制度的具體化,保險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從民商法的調整對象、基本內容和立法編纂的發展變化中不難看出,兩者既有密切聯系,又有區別。

商法和民法的關系如下:

聯系人:

1.在法律劃分上,都屬於私法。特別是在民商法合壹的國家,往往認為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是壹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商法是民法的壹部分。單獨的商事法規只是為了補充或改變民法的規定。即使在民商分離的國家,商法也往往被視為民法的特別法。

2.就調整對象而言,民法和商法都要調整壹定的財產關系。

3.法律原則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適用於兩部法律。

差異:

1.民法註重民事主體之間的地位平等和利益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征。商法重在商事主體的增值追求,保護利潤是其首要特征。

2.從性質上講,民法是純粹的私法,商法也具有公法的屬性;

3.就法律的適用和效力而言,應優先考慮商法。

二、商法的特點

1.商法調整行為的營利性;

2.商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

3.商法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可變性;

4.商法的公共性;

5.商法的國際性。

三。民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信原則;

5.公序良俗原則;

6.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

7.綠色原則。

1.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範疇內調整民商事行為的法律。二者構成了民法體系中私法的基礎部分。民法是抽象法,商法是具體法。民商事法律行為的調整需要民法和商法的密切配合。

2.民法主體制度是關於商品經濟活動主體資格的壹般規定,任何個人和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最終都是由民法主體制度來完成的。商法中的主體制度是壹種特殊類型的民事主體的特殊制度設計。例如,公司制是民法中最典型的法人制度形式,合夥企業制是民法中合夥制度的典型或高級形式。

3.商法中的物權制度是以民事物權制度為基礎的,商法中的債權制度作為市場交易活動的特殊規定,也必須以民事債權制度為基礎。如票據制度中票據權利的設立、轉讓、擔保和給付是債權制度的具體化,保險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

總而言之:

商法和民法的關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二者的關系包括,都屬於私法,都調整壹定的財產關系,都適用誠實信用和自願原則。二者的區別在於關註點、性質、適用效力等方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

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文章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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