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社會投入機制。第五條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草原防滅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滅火區域,建立聯防滅火制度,明確聯防滅火責任,共享信息,做好聯防滅火區域的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森林草原防火滅火科學研究,鼓勵運用地理信息技術、大數據、智能識別和監測等現代科技手段,推廣應用先進的森林草原防火滅火技術,有效預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災,提高森林草原火災處置能力。第七條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在撲救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野外用火舉報獎勵制度,鼓勵舉報違法野外用火行為。第二章職責和保障第八條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森林主任制度,組織落實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和措施。分級實行部門分工、企業主體、基層管護責任制,逐級簽訂森林草原防火責任書,將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納入目標考核管理,並建立督查和約談制度。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工作。第九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設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應當建立專職指揮系統,設立總指揮和專職副總指揮。
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執行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規;
(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和保障體系,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計劃和措施,組織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森林草原火災隱患;
(三)組織和指導當地森林草原火災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和群眾性撲火隊伍建設,組織森林草原撲火專業人員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推廣使用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先進技術和裝備;
(四)組織火災監測和火險預測;
(五)統壹組織指揮森林草原火災撲救;
(六)歸口管理森林草原火災信息,及時上報,並按權限向社會發布;
(七)協調解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有關問題;
(八)其他應當由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履行的職責。第十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草原防火的監督管理,履行防火宣傳教育、野外火源控制、日常巡邏、隱患排查整改、監測預警等職責。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調集救援力量、火災撲救、受災群眾臨時安置和生活保障。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輸配電線路和設施火災隱患的排查和整改。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火災預警、交通疏導、治安維護和火災案件偵破,並根據職責配合其他工作。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相關的工作。第十壹條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管理單位和個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的管理機構,以及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劃定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區,明確森林草原防火責任;
(二)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3)加強火源控制和隱患排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配備必要的森林草原防火設施和設備;
(五)制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或者應急措施,協助森林草原火災的滅火、災後處置和後勤保障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