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2、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n招標代理機構違反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4.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投標無效。n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歧視潛在投標人,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5.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經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信息,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投標無效。
6.投標人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方式中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該投標無效,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在壹至兩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n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其投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中標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該投標人壹至三年內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營業執照。投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投標無效。
綜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明示或暗示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未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確定或者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非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標結論無效,應當依法重新評標。
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評標委員會成員遴選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要求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或者要求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的;
(二)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將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候選人或者中標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幹預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的;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