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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水土保持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以及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生產建設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第三條水土保持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保護為主、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註重效益的原則,堅持誰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壹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並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應當指定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機構和人員,及時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土流失隱患和危害,依法制止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水土保持違法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將水土保持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壹)組織宣傳和貫徹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查處水土保持違法行為;

(二)開展水土流失調查、普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審批和監督生產建設單位實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監測網絡,監測和預報本地區水土流失動態;

(五)負責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

(六)負責水土保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收取水土保持補償費;

(七)組織水土保持的宣傳教育、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技術推廣;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審計、農業農村、林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水土保持可以納入村規民約;發現水土流失隱患,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破壞水土資源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的宣傳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每年3月22日至28日為全市水土保持宣傳周。第二章規劃與防治第八條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區建設、農業開發、果業發展、礦產資源開發、城市建設、旅遊景區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中小河流整治、國土空間綜合治理等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對規劃涉及的項目對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論證,並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相關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下列區域取土、挖砂、采石或者新培育臍橙、油茶等經濟林: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崩塌、滑坡、泥石流易發區;

(2)小型(2座)以上水庫周邊、贛江及其二級以上支流、東江及其壹級以上支流兩岸坡地等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

(三)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兩側山坡沿線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

(四)其他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內,凡鐵路、公路、水工程等緊急搶修、取土、挖砂、采石、堆放廢棄固體物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第十條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種植農作物或者開墾所有農作物進行植樹造林。

25度以上陡坡地,應先規劃後開發臍橙、油茶等經濟林,合理確定位置和規模,保留山頂原有植被,設置植被隔離帶,梯壁種草,修建埂下竹溝、擋水埂、截水溝、蓄水池、排水溝、等高帶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在氣溫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的荒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采取修建水平梯田、調節坡面水系、蓄水保土等水土保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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