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省政府直屬機構,各大企業、高校:
為進壹步完善我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政策,鼓勵更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充分發揮創業帶動的就業倍增效應, 根據國家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有關政策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11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11〕33號)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於以創業帶動就業意見的通知》(閩政辦[]
壹是實行工商登記優惠
(壹)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允許高校畢業生創辦的企業自行申報出資,不受最低出資額限制;鼓勵高校畢業生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科技成果等知識產權出資;允許高校畢業生按規定以股權質押融資自主創業。(責任單位:省工商局;辦理單位:市、縣(區)工商局)
(2)放寬經營場所條件。除高校畢業生申請的公租房、經濟適用房外,允許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企業,可將家庭住宅、出租房、其他商品房、地方政府確定的辦公集中區、各類開發區、投資區、高新園區的“隔間房”登記為經營場所。(責任單位:省工商局;辦理單位:市、縣(區)工商局)
(三)各級工商部門服務大廳或服務窗口要為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登記設立“綠色通道”,特殊人員優先辦理。(責任單位:省工商局;辦理單位:市、縣(區)工商局)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畢業後兩年內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自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三年內免收相關登記註冊、管理和證照費。(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辦理單位:市、縣(區)工商局、物價局)
第二,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壹)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明”)從事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可直接到其創業所在地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廳窗口申請減免稅。(責任單位:省地稅局;經辦部門:市、縣(區)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廳
(二)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認真做好稅收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工作。(責任單位:省地稅局;經辦部門:市、縣(區)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廳
第三,加大資金支持。
(1)省財政每年安排500萬元用於高校畢業生創業的創業扶持,全省每年重點扶持壹批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對申請創業項目啟動資金的高校畢業生,根據項目的科技含量、項目規模、經濟社會效益和市場前景,可給予65438+萬元以內的啟動資金支持。具體資助辦法由省公務員局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市財政也要每年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責任單位: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團市委、各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二)自籌資金不足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按現有規定在創業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或其他形式的小額貸款貼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還可以向省大學生自主創業擔保基金申請擔保。高校畢業生申請的小額擔保貸款(或其他形式的小額貼息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65438+萬元。對從事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貸款額度,具體額度由各設區市確定。(責任單位:省財政廳、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團市委、各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獲得國內外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的,按照《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管理辦法》(閩發〔2008〕96號)向設區市地方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資助,設區市知識產權局對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專利項目予以優先資助。(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局;受理部門:各區市知識產權局)
(4)高校畢業生首次創業,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營資格,正常開展稅收業務6個月以上的,納稅所在地地方財政給予每戶壹定數額的壹次性創業補貼。具體標準和應用方法由各地自行制定。(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各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受理部門:縣(市、區)財政局)
(五)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招用其他人員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的,可按實際招用人數申請壹次性創業促進就業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和標準由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責任單位:省人社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受理部門: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六)就業困難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相應期限內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申請補貼的相關程序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障礙廳;受理部門: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四,幫助解決創業場所
(1)充分利用大學科技園、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資源。,設立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優先為高校畢業生和創業者提供辦公場所和相關業務後續服務,促進創業實體快速成長發展。對創業項目孵化服務好、孵化率高的孵化基地,省財政以獎代補方式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認定和資助辦法由省公務員局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二)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企業落戶各級政府建設管理的高校畢業生創業園或孵化基地,三年內園區或基地免費提供50平方米以內的辦公用房;園區或基地外的出租房用於創業,納稅所在地地方財政對該場所租金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和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3)在創業地無家庭住房的創業型大學畢業生,可根據當地準入條件申請人才公寓等公租房。具有博士學位的創業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申請購買人才限價房。(責任單位:省公務員局;受理部門:市、縣(區)人事部門)
第五,完善創業指導服務
(1)加強高校創業指導課程建設,將創新創業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和學分制,培養學生創業意識,提高創業綜合素質。(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高校)
(二)加強創業實訓基地建設,對省級高校畢業生創業實訓基地,按照要求完成實訓任務的,省財政每年給予3萬元補助。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要建立市級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基地,開展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三)組織有創業願望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享受政府提供的創業培訓補貼和創業服務。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的實際需求和發展情況,從各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創業培訓專項補助資金,省級財政根據各地創業培訓的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其中創業服務補助從地方財政預算中列支。(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受理部門: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鼓勵社會力量支持高校畢業生創業。充分發揮大學生自主創業專項資金作用,繼續深化大學生創業培訓,推廣KAB、SYB、MBA等創業培訓模式,擴大培訓覆蓋面。繼續開展“挑戰杯”等大學生創業大賽,大力加強創業宣傳,培養大學生創業意識,提升創業能力。組織實施“千名大學生創業扶持計劃”,為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業項目提供啟動資金,推薦YBC無息貸款對接導師,或推薦商業銀行、創投機構介入,逐步形成集培訓輔導、活動推廣、政策扶持、資金幫扶為壹體的大學生創業扶持體系。(責任單位:團市委)
(5)建立創業導師制度。聘請創業培訓老師、成功創業者和政府相關部門專家,以個別指導、咨詢指導、授課指導、咨詢指導等形式,幫助高校畢業生提高創業實踐能力。(責任單位:省公務員局、省教育廳、團市委)
(6)搭建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選擇平臺。舉辦海峽兩岸大學生創業項目對接會,建立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資源庫,為高校畢業生創業提供項目支持。(責任單位:省公務員局、團市委)
(七)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設立高校畢業生創業專門服務窗口,為有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提供政策咨詢、項目推介、創業指導、創業培訓、跟蹤等創業服務。(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八)各級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為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提供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免收三年人事關系和檔案保管費用及各類代理服務費用。(責任單位:省公務員局;受理部門:各級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
不及物動詞其他事項
(壹)本意見所稱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省內外(福建生源)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當年的在校大學生和畢業後三年內的高校畢業生。企業必須由高校畢業生代表,高校畢業生創業團隊核心成員出資總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的30%。
(二)本意見所稱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企業和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有明確的創業意向和創業計劃,鼓勵各類發明專利等具有知識產權的項目。
(三)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憑《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及相關材料享受優惠政策;高校畢業生畢業三年內自主創業的,憑畢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及相關材料享受優惠政策。
(四)各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要將高校畢業生創業工作納入本地人才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督促落實。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直有關單位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和本部門實際,制定進壹步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具體實施辦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