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院士是國家設立的科學技術領域的最高學術職稱。全體院士都應該踐行、珍惜、自覺維護這壹榮譽;遵守法紀和中國公民的基本道德規範,遵守科學的道德準則;壹切以國家、人民和全人類的利益為重,是全國科技工作者的楷模。
法律依據
關於科學技術工作者行為規範的若幹意見第壹條科學技術工作者應當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生產者黨的領導和黨的基本路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增強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自覺把科學技術工作同社會主義祖國的前途命運結合起來。無論何時何地,都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科技工作者要以推進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為己任,努力發揮科學技術第壹生產力的作用,不斷創新,敢於攀登科技高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科學技術工作者應當以向廣大人民群眾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為己任,積極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
科學工作者要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我們要高舉科學的偉大旗幟,堅持真理,自覺維護科學的尊嚴,用科技知識作為武器,勇敢地同壹切愚昧無知、迷信和各種偽科學活動作鬥爭。科技工作者應當正確對待各種自然現象,不得參與或支持任何形式的偽科學或愚昧迷信。
第二條科學技術工作者應當帶頭遵守社會公德,嚴格要求自己,大力弘揚團結協作的集體主義精神,自覺維護科技界的良好社會形象,努力用自己的知識和技術為人民服務,回報社會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尊重。在科學研究和其他科技活動中,要相互尊重,主動搞好協作配合,註意避免不利於團結協作的現象。不同的學術觀點應該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辯論,而不應該被任意壓制,更不用說親自攻擊。要發揚尊老愛新的良好風尚,尊重老科技工作者,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廣大老科技工作者也要註意培養和愛護青年科技人才,讓他們擔當重任。
第三條科學技術工作者應當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嚴格的要求和嚴謹的方法對待科學研究。科學技術研究是有風險的探索活動,應該允許失敗。我們要發揚大膽探索、積極探索、勇於創新的精神,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正確對待失敗,不斷攀登科技高峰。要提倡學術百花齊放、百家爭鳴,鼓勵和支持新發現和新理論、新學說的創造。在科學技術研究活動中,不應為了得出某種主觀預期結論而對研究結果或實驗數據進行捏造、篡改或拼湊,也不應投機取巧、斷章取義,片面給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研究結論。對於壹些缺乏科學依據、沒有經過嚴格科學驗證的現象和觀點,要在學術界內部進行嚴謹的論證和討論,還要在公共場所或通過大眾傳媒進行負責任的傳播。廣大科技工作者要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自覺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心上,堅決抵制唯利是圖等各種不良行為。對於那些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但其真實性和科學性仍有爭議的研究項目,特別是那些可能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且未經專門研究機構檢驗和規範實驗程序的研究項目,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論證和實驗。
第四條科技工作者在申報科研開發項目(或課題,下同)或接受委托時,必須認真調查研究項目並充分論證可行性。在科研項目的相關材料中,應客觀、真實地反映項目的國內外研究現狀、研究人員的科研水平和能力、完成項目的學術價值、預期的經濟效益或項目目標、所需科研經費及相關技術指標。禁止故意誇大項目的學術價值和經濟效益,禁止以欺詐手段騙取項目。
第五條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有關科學技術管理機構在科學研究項目立項、科技成果評價、鑒定、驗收和獎勵等活動中,應當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如實反映自身水平。相關評價結論應基於充分的國內外對比數據或檢索證明材料,綜合分析評價對象的科學、技術、經濟內涵,不得濫用“國內先進”、“國內首創”、“國際先進”、“國際領先”、“填補空白”等抽象術語。未經規定程序驗證或鑒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隨意冠以“重大科學發現”、“重大技術發明”、“重大科技成果”等名義進行宣傳推廣。堅決制止以不正當手段擡高或壓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在評價活動和結論中不認真負責、不實事求是、弄虛作假的行為。根據對科技成果的創造性貢獻,合理確定成果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未參加研究或僅從事輔助、服務工作的單位和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擠入排名順序,侵占他人應得的權益。
第六條科學技術工作者應當以身作則,保守國家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在國內外科技合作交流和其他社會經濟活動中,應切實保守國家秘密和單位技術秘密。我們應該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管理自己的知識產權,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在科研著作中引用他人成果時,必須註明引用出處;未參與研究或撰寫作品的人員不得在作品中署名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嚴禁抄襲他人作品和論文或剽竊他人科研成果。國家和單位承擔的科研項目或者科技項目完成後,不得故意隱瞞關鍵技術或者材料,不得故意阻礙後續研究開發。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應當保證本單位能夠充分有效地使用該成果,禁止非法將研究成果據為己有。
科學技術工作者在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技術交易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則,尊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則,如實反映項目的技術狀況和相關內容,不得故意誇大技術價值或者隱瞞技術風險。要嚴格執行技術合同的有關規定,保證科技成果轉化的質量和應用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