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港口經營,是指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港口設施或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為船舶提供碼頭、駁船錨地、浮橋等設施;
2.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的設施和服務;
3.為委托人提供貨物裝卸(包括駁運)、倉儲、港口駁運、集裝箱堆碼、開箱以及貨物及其包裝的簡單加工等服務。
4.為船舶進出港、靠泊、停泊提供推拖等服務;
5.在貨物交接過程中為客戶提供理貨服務,檢查貨物的表面狀況;
6.提供岸電供應、燃油供應、生活用品供應、船員接送、船舶汙染物(含油汙水、殘油、洗艙水、生活汙水、垃圾)接收、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
7.從事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和維修。
(二)港口經營人,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三)港口設施,是指為港口作業而建造和設置的建築物(構築物)。第四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港口經營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經營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地)、縣人民政府負責港口經營管理工作。本款所稱部門統稱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第五條國家鼓勵港口經營實行多元化經營和公平競爭。港口經營人不得從事壟斷行為。任何組織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地區保護和部門保護。第二章資質管理第六條從事港口經營的,應當申請港口經營許可證。
實施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收取費用,並接受社會監督。第七條從事港口經營(港口理貨和船舶汙染物接收除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其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1.碼頭、客運站、堆場、儲罐、汙水處理設施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2.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務,應當具備至少可以遮風擋雨、遮風擋雪的候車設施和上下船設施;
3.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包括駁運錨地和浮橋)應具備對外開放的條件;
4.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標等設施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船舶汙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的汙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三)有與經營規模和範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第八條從事港口理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業務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組織機構、管理人員和理貨員;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業務設施;
(三)有業務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九條從事船舶汙染物接收作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至少配備壹名海事、機務和環境工程的專職管理人員,該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專業經歷;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使用船舶接收船舶汙染物的,應當至少有壹艘總噸位不低於300噸的中國註冊船舶;港口接收設施用於接收船舶汙染物的,應當處於良好狀態;使用車輛接收船舶汙染物的,應當至少有壹輛垃圾接收清運專用車輛。第十條從事港口裝卸和倉儲業務的經營者不得兼營理貨業務。理貨業務經營者不得兼營港口貨物裝卸業務和倉儲業務。第十壹條申請港口經營,應當提交下列相應的文件和資料:
(壹)港口業務申請書;
(二)管理機構組成及辦公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港口碼頭、堆場、儲罐、汙水處理等固定設施的竣工驗收證明(證書)和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
(四)港口作為船舶使用的,港口作為船舶的船舶證書;
(五)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人員已通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培訓證明材料;
(六)證明其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從事港口理貨業務的,應當提供上述第(壹)、(二)項規定的材料、理貨人員名單以及表明其理貨人員身份的相應證明材料。
從事船舶汙染物接收業務的,應當提供上述第(壹)、(二)項規定的材料以及證明其符合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文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