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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

不當得利的條件如下:

首先,壹方必須獲得利益。

是壹方獲得利益的重要必要條件。如果不滿足這壹條件,即壹方僅損害了另壹方的財產,並未從中獲益,則可能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但不能發生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所謂壹方受益,是指壹方因壹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壹定的財產利益。財產利益的增加也是財產總額的增加。財產增加有兩種形式:壹種是財產利益的正增加,即財產權利的增強或財產義務的消滅。主要表現為:物權的取得、占有的取得、物權的擴張和效力、物權限制的消除。其次,財產利益的負增加,即本應減少而未減少的利益,客觀上仍可歸因於利益的增加。具體表現為:本應承擔而未承擔或減輕負擔的債務;應當支付的費用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的;本應設置的權限限制沒有設置。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受益人主觀上是故意的,比如事先預謀某種利益或者在利益之後采取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則可能單獨構成侵權或者構成侵權與不當得利的競合;如果受益人由於主觀上的過失或疏忽而錯誤地將他人的財物視為己有,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總會在侵權範圍內或者侵權與不當得利的競合範圍內。受益人因偶然的、非主觀的事件而獲得利益的,不構成不當得利。因此,不當得利對於受益人的主觀過錯並無必要。

第二,對方肯定吃虧。

如果沒有另壹方的損失,雖然壹方有所得,但沒有利益回報,就不能構成不當得利。所謂另壹方的損失,是指其全部財產因某些法律事實而減少。這種損失的表現形式既包括正損失,也包括負損失。正損失又稱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負損失又稱間接損失,是指應增加而未增加的財產損失,即應得利益的損失。這裏的應得利益是指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而不是必須獲得的利益。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中所指的“損失”不同於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前者應作更為寬松的解釋。

不當得利制度的功能不是彌補損失,而是使受益人返還其無合法理由而取得的利益。因此,不當得利制度的“損失”應嚴格區別於“賠償損失”所指的“損失”,原則上應以壹方當事人的利益為準。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壹方受益,另壹方受損,其損益內容不需要完全相同。若甲方無權處分乙方電腦,則由丙方善意取得,甲方因取得電腦價款而受益,乙方因失去電腦所有權而受損。得失內容不同,但乙方仍可向甲方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

第三,收益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所謂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系,是指壹方的利益導致另壹方的損失,壹方的利益是另壹方受損的原因。利益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同於民事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系。利益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只是表明了兩者之間的壹種變化的關聯性,並不要求另壹方遭受的損失與壹方接受的利益同時發生,也不要求兩者的範圍或表現形式相同。

損益因果關系理論上分為直接因果關系理論和間接因果關系理論。根據直接因果關系理論,收益與損失必須基於同壹法律事實,即壹方因同壹原因獲得收益,另壹方因同壹原因遭受損失,可以認為收益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間接因果關系理論,收益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不限於源於同壹原因。即使收益和損失是兩個原因造成的,如果社會觀念認為有牽連,也應該認為是因果關系。

兩種學說爭議的焦點在於第三人的介入所產生的利益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直接因果關系理論旨在適當限制不當得利當事人的請求權範圍,使受害方不得要求間接得利的第三人返還其所獲得的利益。無因性理論主要強調不當得利制度的作用,即基於公平理念調整財產價值的不當運動。因此,如果對方因無法定事由的利益而遭受損失,因果關系的存在也應根據公平觀念和社會上的普遍觀念來決定。如果損益之間有第三人的介入,如果財產移動,按照社會觀念被認定為不當得利,則應適用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返還。

壹般情況下,得失都是基於同壹個事實。但只要兩者之間存在必然的、確定的聯系,即使兩種結果不是同壹事實,也不妨礙不當得利的構成。因此,只要利益和損害之間存在壹定的關系,就不要求利益和損害的範圍相同,不要求利益和損害的形式相同,也不要求發生的時間相同。所有這些因素都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構成。

四、該利益必須沒有法律依據。

給他人造成損失,為自己獲取利益,構成不當得利,因為獲取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這是不當得利的實質條件。因為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不是使受益人無法保留所取得的利益,也不是受害人可以請求返還所失去的利益,而是糾正財產變動中的異常關系。在社會交易中,經常會發生壹方獲得利益,另壹方遭受損失的情況。如果只有壹方獲利,則受害者會要求受益人返還其利益,這必然會限制交易,與交易的慣例背道而馳。因此,如果壹方的收益給另壹方造成損失是有法律依據的,那麽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就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就不會出現不當得利的問題。

關於如何判斷當事人是否合法接受利益,壹直存在統壹說和非統壹說之爭。統壹說主張無法律依據的取得利益應有統壹的概念,任何不當得利都可以包含在這個同壹概念的含義中。根據不統壹理論,各種不當得利都有不同的基礎,不可能尋求其統壹。所以對於沒有法律依據的,要分別界定其含義。

而統壹說和非統壹說都考慮了不當得利的過程,只把給付行為的缺失作為不當得利的考慮對象。其實,利益是否正當取得,並不完全取決於不當得利的過程。獲得權利或利益的過程是合法的,並不意味著受益人妥善保管利益。所以,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並不是說在獲取利益的過程中沒有法律依據,而是說在獲取利益和繼續享受利益的過程中沒有正當性和法律依據。從這個角度來看,支付行為和不支付行為沒有區別。因此,不當得利的給付與不當得利的給付沒有區別,沒有法律上的理由。應該這樣理解:不論取得財產或權利是否有法定理由,受益人繼續保留已取得的利益,缺乏正當性,不構成法定理由。

法律分析: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或者失去法律依據後,經確認是因給他人造成損失而取得的利益,應當承擔返還的義務。不當得利有四個構成要件:(1)壹方獲得利益。具體來說,是指壹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壹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的積累。(2)對方受損。包括財產的正減少和負減少。財產的正減少是指財產不應該減少而是減少;財產負減少是指本應增加而沒有增加。(3)收益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分為直接因果關系和間接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損失必須是由收益直接或間接造成的。(4)無法定理由取得利益,即無法律依據: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分為自始至終或事後無給付目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985條規定,受益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為履行道德義務的給付;(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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