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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錄音可以作為司法證據嗎?

法律主觀性:

錄音取證司法解釋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材料能否作為證據的批復曾規定,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使用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但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對非法證據的確切含義進行了重新界定,即《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於錄音證據,錄音證據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如記錄他人隱私或者竊聽在其工作或者住所取得的錄音資料的,仍將排除使用。但證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有其他證據支持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有效。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的根據,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壹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且當時雙方的談話不受限制,是出於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意願、善意和必要的自覺自由的表示;其次,錄音證據的錄音技術好,說話人身份清楚,內容明確,客觀、真實、連貫,未被編輯、偽造,內容未被改動,有其他證據佐證,毫無疑問。錄音證據的獲取技巧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以合法手段獲取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庭。但在現實中,當事人往往缺乏取證技巧,導致獲得的錄音證明力不足。這裏討論壹下關於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從訴訟的角度來看,錄音應盡快進行。越早進行,證據對象就越沒有防備,尤其是在最初的談判中,壹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對話的錄音就有了最大的價值。但幾次交涉後,對方往往從有利的角度敘述,或者采取防禦的態度。地點的選擇也很重要。我們應該盡量找壹個安靜不受打擾的地方,以獲得更好的錄音效果。錄音設備要小巧,便於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面試官、錄音機或者帶錄音功能的MP3播放器都可以,最好是復制的。另外,電話錄音壹般不如現場錄音。談話中出現分歧時,取證對象如果不想繼續,可能會掛斷電話,但在面對面的談話中,即使有壹些爭論,也可以繼續。取證前的準備:準備取證的事項和妳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對談話內容做好準備,包括提前考慮建議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如何誘導對方做出表態。至於要不要提前預約,要根據情況決定。直接上門很容易收到“驚喜”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情況,比如被對方拒絕,或者因為其他原因打斷了談話。既然談話是私下錄音,當然最重要的是不要讓取證對象知道妳在錄音,所以表情和語氣要自然,如果認識人,就更要註意了。(1)在談話過程中說明時間和地點,明確每個說話人的身份以及與所討論事實的關系,談話時盡量使用全名,以增強錄音的相關性和可信度。(2)註意與其他證據的印證,因為與其他證據的印證是錄音證據可采性的條件。(3)不涉及個人隱私或與案件無關的商業秘密,不使用威脅語氣,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不予受理。(4)專註於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結於法律責任的爭論。(5)註意控制談話時間,問出妳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直奔主題。必要時可以請公證員對錄音過程進行公證。進行證據公證的地方,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構對錄音過程進行公證,以保證錄音證據的合法性。哪些案件可以錄音取證壹般認為,各種糾紛都可以通過錄音取證來固定。舉個例子:債務糾紛住在山東濟南某小區的張和李,2004年6月5438+10月經朋友劉介紹認識,感情迅速升溫。同年3月開始同居,但壹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今年年初的壹天,李告訴張某,她母親病重,需要住院費3萬元。她想向張借三萬元。張某看著李某焦急的樣子,同時考慮到兩人已經發展成同居關系,便在沒有向李某索要借條的情況下借錢。今年6月,張和發生了矛盾。吵架後,他們解除了同居關系。張向要她借給她的3萬元,但拒絕償還。張某壹氣之下起訴至法院,法院以無證據為由不予受理。為了獲取證據,張某找到介紹自己認識的介紹人劉,並陪同其到家中,帶了壹臺錄音機,以想和好為由與聊天。見不願與自己和好,張某再次向索要其借給自己的3萬元,承認向張某借了3萬元以備急用,但表示這筆錢已作為他們的生活費使用,不應歸還張某。沒有想到的是,張用錄音機錄下了他們所有的對話。張讓介紹人寫了壹份證據,並帶著這份錄好的證據到家起訴。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向張某借款3萬元的事實成立,李某支付張某3萬元。張勝訴,錄音證據起到了關鍵作用。為此,記者采訪了山東大正泰和律師事務所的周。周律師表示,在通過偷錄收集自己需要的證據時,應盡量使用先進的錄音設備,在錄音過程中,盡量選擇噪音幹擾少的地方。在秘密錄音時,應先表明身份和錄音時間,提示對方表明身份,增強證據的可信度。房產糾紛青島新聞網:今年4月,葉先生看好壹套房子,向房產中介交了3萬元定金和654.38+0.5萬元房款。葉先生後來認為購房合同內容不公平,房產中介在收取定金時沒有按要求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規範性文件。葉先生委托代理律師對未明示相關法律文書的售樓人員的談話進行偷偷錄音,後將房產中介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定金、預付款及利息。市南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但雙方並未簽訂購房合同。壹審判決房地產公司退還葉先生定金及首付款654.38+0.8萬元。原告提供的錄音證據不予采納。南方法院車李成法官介紹,雙方提供的協議、信函等相關證據足以證明案件全過程,錄音證據作為輔助證據可以不予采納。此外,律師秘密錄音的證據音質較差,錄音時間地點、雙方身份等細節不明確。賠償精神損失王某於1998經人介紹認識了張某,並於1999年5月領了結婚證,同年10月1日舉行了婚禮。婚後,王某與張某壹起到北京工作,王某因懷孕於2001年5月回到河北老家,張某仍在北京工作。2002年8月,王從老鄉口中得知張在北京與他人同居。王到北京後,與張的房東聯系,通過錄音取得王確實與他人同居近壹年的證據。就這樣,王某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張某的婚姻關系,並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人民幣300元,支付王某精神撫慰金5萬元。法院裁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張某與他人同居近壹年,未能盡到作為丈夫和父親最起碼的義務。國家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因張堅決離婚,故決定解除兩人的婚姻關系。張每月支付260元撫養費,並支付5000元精神撫慰金給王。聲明:本微信官方賬號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微信官方賬號中所有註明“來源:XXX或轉自:XXX(非本微信官方賬號)”的作品,轉載自其他媒體,旨在傳遞更多信息。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參考,不代表本微信官方賬號贊同其觀點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微信官方賬號轉載的文章,我們都盡量註明了作者和出處。如因疏忽造成遺漏,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將根據著作權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刪除相關內容。本微信官方賬號對本聲明擁有最終解釋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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