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社會對國際刑事訴訟法的認識似乎早於實體法。雖然實質意義上的國際刑法或程序意義上的國際刑法並沒有進入規範化的進程,即既沒有進行國際犯罪實體法的編纂,也沒有進行正式的國際刑事審判,但這壹時期國際刑法的雛形已經出現,特別是19年的六七十年代,國際刑法完全呈現出獨立發展的趨勢,並試圖形成壹種集中立法和司法機構的模式。這壹發展趨勢顯示了基於國家調查和執行的多邊法律文件或機構的增長。與打擊國際領域犯罪的政治必要性相比,這壹領域法律的獨立發展有力地說明了壹般國際刑法的發展。多邊公約的增多賦予了國際刑法廣泛的內涵,使其擺脫了僅適用於危害人類罪典型案例的局限。壹些新的國際公約處理了非普通國際犯罪、長期焦點問題、引渡制度等。,特別是那些具有高度國際政治含義的國際罪行。
(2)國際刑法發展的第壹個高峰(1919—1955)
第壹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是國際刑法發展的直接誘發因素。此時,國際刑法的發展在實質和程序兩方面齊頭並進。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將國際刑法的發展推向了第壹個高峰,也為國際刑法的進壹步發展奠定了基石。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不僅把國際刑法的發展推向了高峰,而且在另外兩個方面顯示了其深遠的意義:壹是促使聯合國把註意力轉向建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1948年舉行的聯合國大會請國際法委員會研究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價值和可行性。聯合國大會在審查了該委員會的報告後認為,設立這樣壹個法院是值得的,也是可行的,並決定與聯合國17個會員國組成壹個國際刑事司法協會,為設立國際刑事法院進行籌備。協會成立於19565438。1953規約草案規定設立壹個常設法院,該法院將對任何“自然人”,包括國家元首和其他政府機構人員犯下的“國際法公認的”罪行擁有管轄權(這些罪行壹般被視為《懲治危害人類和平及安全罪治罪法草案》(以下簡稱《治罪法草案》)規定的具體罪行)。17法院將根據犯罪發生地國和罪犯國籍國根據“公約、特別協定或單方面聲明”授予法院的管轄權行使屬人管轄權。二是推動相關國際刑法典的編纂。有學者指出,歷史上編纂治罪法的想法總是與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想法齊頭並進,但這兩種想法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如果國際刑事法院未能成立,那麽不成立國際刑事法院,國際刑法將無處實施。通過國家間的合作或依靠當地訴訟的“間接執行”很難解決公眾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憤慨。
兩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這壹短暫時期被稱為國際刑法發展的高峰,因為這壹時期國際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發展是相輔相成的。國際社會從壹戰後對國際刑事審判的希望,步入二戰後國際刑事審判的實際運作,進而轉向呼籲建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這種思維的轉變顯示了國際刑法在程序上的進步,這壹時期國際刑法典的編纂也顯示了國際刑事審判對實體刑法的迫切需要。從1924開始,國際刑法協會就壹直致力於國際刑事法院的籌建和國際犯罪法典的編纂,直到紐倫堡審判才加速了實現這壹願望的進程。65438年至0946年聯合國大會第壹屆會議期間,“紐倫堡憲章和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中所承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得到了確認。191947聯合國大會指示國際法編纂委員會(國際法委員會的前身)20制定危害人類和平及安全治罪法總則。第21號決議授權的任務包括:(1)制定《紐倫堡法庭憲章》和法庭判決書中所承認的壹些國際法原則;(2)草擬危害人類和平及安全治罪法,明確指出與(1)部分所述內容的壹致性。兩年後,根據決議精神,國際法委員會開始制定“紐倫堡法庭憲章中的基本原則”,並起草了“危害人類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該委員會設立了壹個小組委員會,任命壹名特別報告起草員,起草《危害人類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雖然24 1954年起草的《治罪法草案》只有五條,列舉了13個獨立的國際罪行,但《國際罪行治罪法草案》的積極編纂和國際刑事審判的成功進行,構築了這壹時期國際刑法的繁榮。
(3)國際刑法發展的低谷(1955—1992)
如果說國際歷史事件推動了國際刑法的發展,那麽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審判國際戰犯開始,國際社會似乎經歷了壹段虛假的和平時期。但由於這壹時期沒有發生所謂的重大歷史事件,國際刑法的發展也處於低迷狀態。
國際社會基本上沒有進行任何國際刑事審判,國際法委員會仍在從事編纂壹些國際罪行法典。種族滅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也發生在武裝沖突中,這再次將國際刑法推向了壹個新的高峰。這壹時期國際刑法發展的顯著特點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第壹,建立壹個國際刑事特設法庭。
二是拓展國際法原則。三是進壹步融合國際法和刑法的基礎理論。
第二,編纂和通過刑法草案。
《治罪法草案》和《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的誕生,足以顯示這壹時期國際刑法發展的豐碩成果。那麽,國際刑法未來如何發展,是穩步發展還是直線發展,還是振蕩發展,取決於國際關系的格局和社會發展變化的影響。
二、國際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從國際刑法的發展歷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國際刑法從誕生到高峰都受到歷史發展過程的影響,程序法與實體法的交錯或平行發展表明,國際刑法是實體法與程序法、國際法與國內法有機結合的產物。
國際刑法的概念
盡管國際社會研究國際刑法的學者越來越多,但對國際刑法壹詞的確切定義始終缺乏普遍共識。目前有六種不同的觀點:第壹,國際刑法是指適用於本國國民或外國人在其境外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規範。第二,國際刑法是根據雙邊或多邊條約或國際習慣法所確立的國內刑法來懲罰某些犯罪行為的義務。壹個國家根據條約或公約懲罰某些罪行的義務的典型例子是對戰犯的懲罰。違反戰爭規則的國家武裝部隊成員在被俘前會因其非法行為受到懲罰。第三,國際刑法是根據犯罪的特點確定的行為準則,受到大多數文明國家的懲罰。這種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的犯罪。第四,國際刑法是指國家之間為審判活動提供協助的合作。引渡條約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第五,國際刑法是國際公約中旨在懲治國際犯罪、維護各國共同利益的各種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它主要由國際社會制定的懲治國際犯罪和開展國際刑事合作的國際公約中的相關條款和規範性條款組成。第六,著名國際刑法學家巴西奧尼教授認為,國際刑法的概念是:從國際法的刑法觀點來看,國際刑法是指“通過國際法律義務,調整個人(以私人或代表身份)或集體所實施的違反國際禁止性規範的行為,並應受到刑罰處罰的國際法律體系。”從國際刑法的角度來看,國際刑法是指“調整國際和國內法律制度,包括懲罰違反壹國刑法的個人和在刑事事項上進行合作”
上述學者都從不同角度揭示了國際刑法的本質特征,但都不夠完整。第壹種和第三種理解強調國際刑法的實體性,特別是第壹種理解強調國際刑法對本國公民和外國人實施的犯罪行為進行規制;第二種和第五種理解強調國際刑法的國際性,即國際刑法體現多邊條約或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第四項諒解強調國際刑法的程序性,突出國際司法協助與合作的內容;盡管巴西奧尼教授詳細分析了國際刑法的雙重性,並從國內刑法的角度提出了程序性國際合作,但這壹提法似乎並不像陳述國際合作的內容那樣籠統,即從國際法的角度來分析,它也離不開各國的合作,特別是在國際刑事審判活動中,各國的積極合作對國際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起著主導作用。
(二)國際刑法的特點
與其他學科相比,國際刑法具有明顯的多樣性,這使其成為最具爭議的學科之壹。正如國際刑法的內涵壹樣,國際刑法是國際、區際和國家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集合,也具有相關法律學科的內容。
壹個是發展。因為國際刑法是歷史發展的產物,特別是受壹戰、二戰和新的世界格局的影響,國際刑法法治化的進程在不斷增添新的內容。最明顯的是國際犯罪種類的增加,國際刑法壹般原則的確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與合作制度的普遍接受,國際刑法發展範圍的不斷延伸。今天的國際刑法內容不僅停留在“刑事”領域,還包括國際和區域領域。追溯國際刑法發展變化的原因,既受歷史的影響,也受國際、區際和不同國家法律體系的影響。這些體系在立法技巧、現有模式和結構上或相似或不同,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也使國際刑法處於不穩定的發展狀態。
國際刑法的第二個特點是學科的多樣性。
國際刑法的第三個顯著特征是其綜合性。
第三,國際犯罪的定義
國際犯罪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臘人和羅馬人意識到了限制戰爭的手段和方法。這些方法的運用形成了歐洲基督教所呼籲的戰爭權利和原則,以及今天的戰爭法規。根據現有的條約和國家實踐,國際社會規定了壹些國際法禁止的罪行,包括嚴重違反戰爭法、危害人類罪、國家支持的酷刑、種族滅絕、奴隸貿易、海盜行為、大規模國際販毒以及壹些恐怖主義行為。因此,有學者認為,國際犯罪行為包括“動搖國際社會良知的行為,或因犯罪行為而間接威脅世界和平與安全的行為。”41有學者認為,國際犯罪是指國際社會以國際公約的形式明確禁止的行為,其行為人被確認受到國際制裁。兩位學者的說法雖然不同,但都從不同的角度說明了這種犯罪侵害了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應該受到國際制裁。有學者認為,國際犯罪可以指導致特別嚴重後果的國際不法行為。即使這壹術語僅適用於犯罪發生地國家與受影響國家在雙邊關系中的侵權行為,它也可以指那些沒有受到犯罪行為直接影響的國家被賦予某些權利或被授權采取某些措施來懲罰非法行為。這種認識在壹定程度上容易導致國際犯罪與跨國犯罪界限的混淆。那麽,如何界定國際犯罪的範疇,用什麽標準來劃分國際犯罪、跨國犯罪和國內犯罪,以什麽理論作為依據,都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壹)國際犯罪定義的理論基礎
早期希臘和羅馬哲學家指出了兩套界定國際罪行的法律規範。首先,法律存在於尋求使每個人存在的關系中。國際社會認定壹個行為是有罪的,因為它損害了國家之間的關系或威脅到它們的實際利益。第二,自然法體系為個人提供了絕對的道德和公正的指導。國際社會認為壹種行為是有罪的,因為它違反了道德和正義的基本概念,震撼了國際社會的良知或威脅到世界和平與安全。早期哲學家認可這兩套法律規範來指導個人和國家的行為。亞裏士多德區分了自然正義和傳統正義,傳統正義包括那些成文的規範,即政治社會為自身需要而確立的規範。自然正義包括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的相同規則。這些規則即使沒有寫出來也是可以感知的,因為每個人都有對正義的理解。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進壹步闡明了自然法的概念,將其定義為源於自然秩序的不可改變的永恒規則。自然法可以指導人們的終極慈善,只要個體符合自然存在的真理,就能找到和諧與正義。羅馬政治家西塞羅遵循了希臘哲學家所領導的自然法體系存在論的假設:實際上存在壹個真正的規則,即壹個正義的前提。根據自然法則,這個前提適用於所有人類,它是不可改變的,永恒的...無論是參議員還是公民都不能宣稱他們可以免除自然法賦予他們的責任。45
在這壹哲學理論的指導下,國際社會首先將海盜罪認定為國際犯罪,其理論基礎是它冒犯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違背了道德和正義的理念。至於其他國際犯罪,如毒品犯罪,因其危害後果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註,也被列入國際犯罪行列。有些犯罪雖然是無聲的,但由於在國際舞臺上造成了壹定的影響,仍然被視為國際犯罪,保留在國際刑法中,比如幹擾海底電纜罪。
刑事實證主義學派的代表人物加羅法洛指出:“犯罪從來都是壹種有害的行為,但同時又是壹種傷害某壹個群體所認可的某種道德情感的行為。”加羅法洛對犯罪的論述在某種程度上更接近國際犯罪的特征。作為國家及其人民的殖民地,國際社會不能像國家壹樣依靠制定強制性法律來維持其統治。國際社會秩序的維護更多采用自願性規範,在行為、道德、道義上受到各國達成的公約、條約等國際法律規範的約束。
巴西奧尼教授通過分析國際犯罪的類型,指出“在國際犯罪化過程中,有兩個相同的條件:壹個是法律行為;第二,行為必須含有國際性或跨國性的因素,才符合國際犯罪的範疇。”國際因素是指“所涉及的行為已經達到危害國際社會的程度”;而跨國因素則表明,每當“行為實施的影響不僅限於壹國的利益”時。可見,作為國際犯罪範疇被禁止的行為必然含有國際因素,或者有時是跨國因素,但巴索尼教授認為“國際刑法理論並沒有進壹步界定跨國或國際的含義。”基於相關的國際犯罪文獻和習慣法,以及對學者著述的研究,人們可以提煉出國際犯罪的模式及其構成因素。國際因素引起的國際犯罪行為是指具有壹個或兩個行為因素的犯罪行為,包括:該行為必須對世界和平與安全構成直接威脅;該行為必須要麽“震撼國際社會的良知”,要麽因為罪行的嚴重性而間接威脅到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當犯罪行為不僅影響壹個國家的利益,而且包括壹個以上國家的公民,或者當犯罪行為所涉及的手段或方法超越國界時,就可以體現出這壹因素的存在。
在20多類國際犯罪中,大部分國際犯罪具有國際或跨國因素,但也有缺乏國際或跨國因素而被認定為國際犯罪的行為。比如,酷刑缺乏明顯的國際或跨國因素,卻被定義為國際犯罪。國際社會已經認識到某些具有國際必要性的罪行的存在。為了有效控制這些犯罪,需要確定哪些行為屬於國際犯罪,禁止性條款的執行要依靠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合作和努力,因為壹個國家的單獨行為往往很難成功。
(B)國際犯罪要素的定義
通過對現有國際犯罪類別的分析,我們認為國際犯罪是指嚴重威脅世界和平與安全,震撼國際社會良知,應受國際公約規定的刑事處罰的行為。這種行為被界定為國際犯罪,不僅具有明顯的國際因素,而且部分包含跨國因素和國際必要性因素。有學者指出,刑法典的編纂主要依據亞裏士多德的“習慣正義”,即政治社會中公民根據自身特殊需要而確立的成文規則。51當犯罪行為不僅影響到壹個國家的利益,即具有跨國因素,包括壹個以上國家的公民或跨越壹個國家的領土時,它是在單個國家之間的合作中懲罰行為人,並在違法行為發生之前予以遏制。當行為人可能從實施該行為的國家轉移到壹個或多個其他國家,或造成更多的國際必要性時,該行為符合懲罰和制止行為人的最佳國際合作。
由於犯罪行為震撼了國際社會的良知或威脅到世界的和平與安全,在某種程度上,國際社會壹直奉行自然法哲學家的思想,國際法的壹些規範以國際刑事禁止的方式介入並維護了這些規範。《治罪法》指導下涉及的國際犯罪,或具有國際因素的國際犯罪,壹般與國家有關,主要是指國家或政府政策支持或默許的犯罪。例如,戰爭罪、危害人類罪、侵略罪、種族滅絕和種族隔離罪、非法使用武器罪、非法人體實驗罪和奴役罪。
不可否認的是,在眾多類型的國際犯罪中,有壹些事實上的跨國犯罪,或者有壹些不明顯具有國際性、跨國性的犯罪,因為有壹定的國際必要性而被定義為國際犯罪。如果國際犯罪存在跨國因素,或者根據國際必要性將某些行為定義為國際犯罪,那麽國際社會為懲治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的犯罪而制定的“政策”就不容忽視。政策驅動的國際犯罪範疇,可以看作是國際社會中各個單位的集體自利行為。同樣,當道德和人類利益不被重視時,他們的實際利益也會引起關註。例如,引導偽造貨幣罪國際化的唯壹有效途徑是通過許多國家的合作。因此,各國發現了懲罰國際禁止的性行為和互利合作的好處。金錢利益的保護比道德更為突出。對於國家來說,確保國家的貨幣價值是壹個突出經濟要求的考慮。政策引導下的犯罪主要是具有跨國因素或國際必要性的“個人犯罪”,即個人在沒有國家“幹預”的情況下實施的犯罪,如海盜行為、劫持航空器、綁架外交官、劫持人質、非法使用郵件、毒品犯罪、偽造變造貨幣罪52、盜竊國家珍貴文物罪、盜竊核材料罪53、賄賂外國公務員罪、幹擾海底電纜罪、販賣淫穢出版物罪等。
因此,有學者指出,就國際社會公認的20多種國際犯罪而言,根據規範或政策成立的國際犯罪都具有相同的特征。根據規範界定的國際犯罪包含國際因素,旨在維護世界和平,保護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因此,國際犯罪化的過程必然涉及該理論的基礎,即行為要麽包含國際因素,要麽部分具有跨國因素,要麽國際必要性使犯罪化符合國際標準。以政策為中心定義的犯罪包含跨國因素或國際必要性因素,其目的是保護個別國家的利益,“維護全人類在國際社會共存的基礎”。我們認為,與基於規範的國際罪行相比,目前被定義為國際罪行的行為更多地基於政策。究其原因,有國際因素的國際犯罪幾乎停留在發展初期,沒有增加新的內容;但是,根據政策設立的具有跨國或國際必然性因素的國際犯罪,其數量不僅遠遠超過具有國際因素的國際犯罪,而且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社會文明的發展,還會補充更多的新鮮內容。
需要進壹步解釋的是,目前對什麽構成國際罪行的解釋應該標準化。“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為罪”作為刑法的核心格言,不僅要求既不能定罪也不能處罰,還要求明確性和普遍性。那些嚴重的犯罪行為要嚴格說明,不能從不利適用對象的角度追溯。“罪刑法定”原則被引入國際刑事法律體系後,特別是《治罪法草案》吸收了300多項國際公約、條約或協定中的禁止行為,解釋了國際犯罪的性質和程度,將這些行為界定為國際犯罪,因此對國際犯罪的解釋應受到嚴格限制。
A.2018以後考自考法律的不能考法語。2018之後有哪些渠道可以獲得法語考試資格?
學生參考2018師考報名條件。如果他們在18之前已經參加了自考,也可以參加司法考試。如果還沒有報名,或者在新規發布後報名參加自考,就不能再參加系考了。
B.2018司法考試報名要求?需要法學學位嗎?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前身是國家司法考試。
(1)國家翻譯職業資格(水平)考試有報名要求嗎?
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二級和三級翻譯
翻譯專業資格考試不受學歷、資歷、職稱、身份的限制,只有壹次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才能獲得相應級別的資格證書。經考核合格並取得職業資格(水平)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具有從事相應專業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取得證書的人員中擇優選擇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