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義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教會與國家、宗教權力與世俗權力的分裂。它造成了西歐從社會權力結構到人們日常生活,從最高權力層到基層教區城鎮和領地最深刻的垂直分裂。政治和宗教的二元性問題將在後面詳述。
在純世俗政治領域,我們看到的也是極其復雜的多元格局。
橫向來看,西歐有各種政治實體:帝國、王國、教皇國,以及壹些獨立的公國、伯爵領地、城市、主教領地、修道院等。每個政治實體都有特定的權限和管轄權,它的存在有法律或歷史依據。然而,他們的權利和地位往往相互重疊和沖突。名義上,這些實體屬於不同的層級,帝國和教廷屬於最高層級,[1]其次是王國,然後是公國、伯爵、城市、主教領地、修道院等等。但實際上,這幾級之間的區分並不是很明確,上級對下級的控制是有限的,它們往往是相互獨立的。[2]
中世紀時,西歐人籠罩在羅馬帝國的巨大陰影下。查理曼帝國和日耳曼神聖羅馬帝國都被理解為羅馬帝國的復活,名義上代表西歐的統壹。但查理曼帝國只是曇花壹現,日耳曼羅馬帝國只是壹個名字。在最好的情況下,它只實現了對德國王公和意大利的有限控制。天主教會是維護西歐統壹的主要力量。它也有統壹的組織形式,享有對各國教會的控制權。然而,它對各國教會的控制卻常常被人輕視。各國的世俗政府試圖控制自己的教會,這是教會政治統壹的主要障礙。各國主教還有壹種離心力,經常在教會利益和國家利益之間搖擺不定。
統壹基督教帝國的理想,自進入14世紀後,已經失去了實際的政治影響力,取而代之的是眾多平等主權國家的共存。但是,主權國家的形成是長期歷史發展的產物。甚至在查理曼帝國解體後,已經形成了多國分裂的格局。每個國家都發展出獨立的人格。雖然壹開始他們的權力是有限的,有些甚至是極度分散的,但他們是權力集中的焦點。英法通過王權的強化,控制了本國的教會,將封建附庸轉化為國王的官僚和臣民,從而實現了國家統壹。在德國,這種權力集中的傾向表現在諸侯層面,皇帝被架空,國家內部形成多個政治實體。
雖然各個王國都有向外擴張的沖動,但總體來說,擴張的意識不是很強,總是被獨立的努力和離心的傾向所抵消。而且,任何壹個企圖超限的國家都會受到其他國家(或政治勢力)的抵制和制裁。結果,“歐洲均勢”維持了數百年。這種“權力平衡”壹直持續到現代。
從縱向看,西歐遠沒有形成壹個統壹的權力中心,更不用說也沒有壹個統壹的政治秩序。帝國與王國之間,領主與附庸之間,王國與城市之間,羅馬教會與各國教會之間,沒有僵化的關系,也沒有從上到下的絕對統治。每壹種權力都受到來自橫向或來自下級的權力的制約,每壹種權力都受到其他權力的制約、阻擋和分散。頂部和底部之間有壹些張力,但不會完全打破。整體保持壹定的內部凝聚力,但並不排斥多樣性和個體獨立性。到中世紀末期,這種不穩定的平衡開始傾斜。在英國和法國,走向絕對君主制;在德國和意大利,導致長期分裂,集權的過程在中間層次完成。因此,多樣化的情況加劇了。所以中世紀的西歐是羅馬帝國大廈倒塌後散落的壹堆碎片,是大大小小的領地串聯而成,並沒有形成真正的國家。現代民族國家的三個要素:主權、人民和土地,在中世紀是不存在的。國家沒有至高無上的主權,每壹個封地和上面的人都可以隨著領主的更叠而轉。中世紀西歐人的心理特點是,對這種“國不成國”“天下大亂”的局面並不感到不安。
中世紀社會幾乎所有的關系,如權利、特權、義務、地位和身份,都是個體發展的產物,而不是由統壹的法律和法令建立的統壹體系。例如,每個城市與其領主或國王之間的關系就是典型的。每壹種制度都有例外,每壹部法律都不指望在任何地方都能適用。所以中世紀的政治制度不能壹概而論,任何壹概而論都容易出現疏漏和片面性。
在多元政治結構下,每個西歐人都有多重角色。他們與貴族、國王、教會、城市等有關系。、和以多種方式訂購。托馬斯?6?1阿奎那曾談到,人受四種法律的支配,即永恒法(上帝的智慧)、自然法、人法和神法(教會法)。[3] H. Boehlmann通過對中世紀西方法律制度的研究得出結論,西方基督教世界的法律有壹個獨特的特點,即每個人都生活在壹個復合的法律制度下,在這個法律制度中,每個法律都管理個人。沒有法律要求整個司法管轄區。這些法律體系是皇家法、封建法、莊園法、商人法、教會法等等。就這樣,各種權力體系匯聚在他身上,分割了他的人生。比如中世紀的英格蘭,王權、宗教權、領主權在基層聚集,形成了鄉村、城鎮、莊園、教區三位壹體的社會組織。“在這個* * *機構中,教區負責教育,鄉鎮負責行政治安,莊園法庭負責司法,三者獨立行使職權。相應的,生活在這個* * *體裏的每壹個成員,既是教民,也是王的臣民,更是主的村民。”[4]他讓每個人的服從和忠誠不固定在壹個不變的權力中心。
在政治領域,王室、貴族和教會形成三大政治力量,它們之間的相互合作與競爭是多元化政治秩序的典型表現。有時教會與王權結盟,神化王權,抵制貴族的分離主義傾向;時而站在貴族陣營,聯手遏制王權專制傾向。在王權與教會權力的沖突中,貴族有時站在教會壹邊,抑制王權的擴張;有時他站在王權壹邊,抵消宗教勢力的擴張。王權同時控制教會和貴族只是在中世紀偶爾出現。
對於西歐社會來說,多元主義是壹把雙刃劍,給社會帶來混亂甚至無政府狀態。給人們的生活帶來無盡的災難和痛苦。然而,它也有積極的作用。它使得任何壹種權力都不可能實現對個人的絕對控制。各種權力相互分離,相互競爭,相互制約,給個人留下了壹定的自主和自由的空隙。
多元的政治結構賦予每壹種社會政治力量存在的權利。在相互競爭或爭奪中不斷發展和完善自己。每個國家(或民族)都形成了自己的個性,培育了所謂的“英國精神”、“法國精神”、“日耳曼精神”,相互影響、相互滲透,形成了西歐多元化的創造精神和多元化發展道路的源頭。法國是封建主義的典型,英國為西歐提供了大憲章和議會政治的範例。意大利作為羅馬文化的故鄉,率先掀起了羅馬法復興的熱潮,而瑞士聯邦則率先建立了民主制度,為君主歐洲開了第壹個口子。每個國家都選擇了獨特的道路,為整個西歐的發展貢獻了自己的創造。各國發展的不平衡並沒有導致壹種力量長期占據主導地位,更不用說扼殺了其他國家的發展。相反,各國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相互興衰,交錯推進,促進了西歐的整體發展。
各種社會力量、社會階級、社會組織、團體和區域單位,如教會、城市、貴族、僧侶團體、行會、議會、寺院等。,也發展了他們完整的個性,成為不同創造力的源泉,為全面發展作出獨特的貢獻。[5]它們相互競爭,相互激蕩,相互滲透,使整個社會多姿多彩,充滿活力。同樣,在意識形態領域,中世紀的政治思想也有很多來源:希臘、羅馬、基督教(官方和異端)、日耳曼、城市、伊斯蘭、猶太等等。中世紀思想發展的奇跡之壹是這些非常不同的文化因素的相互融合。
可見中世紀的西歐表現出的是沒有秩序,沒有中心統壹,混亂中的和諧。“在這種混亂和動蕩中,我們看到了對法治的堅定信仰和對公正社會秩序的不懈追求:這是中世紀政治制度史的真實特征。”[6]從某種意義上說,中世紀西歐的政治文化是不完善的、未成型的或不成熟的。正因為如此,它處於不斷的變化之中,而不是凝固和僵化。沒有壹個理想是真正實現的,沒有壹個要求是完全滿足的,創造和追求的沖動從未停止。雖然,總的來說,中世紀西歐的發展水平是比較低的,但它屬於壹種特殊類型的文化,註定是大有前途的。換言之,只有這種類型的政治文化才能產生現代政治文明。而且,它有著驚人的發展速度。可以說西歐社會每壹個世紀都有新面貌,變化往往以世紀甚至年來衡量。整個中世紀的社會運動,很像壹場地殼大變動:經過動蕩、破裂、組合、噴湧、堆積、沈澱,從來沒有安靜、停滯過,新的事務不斷湧現,不斷有蛻變、重生。從混亂的運動中,有序的新文明逐漸形成。到了中世紀末期,已經顯露出它的基本輪廓。從發展水平來看,此時的西部已經走在了世界各民族的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