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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查規則的調查

審問犯罪嫌疑人

第壹百三十六條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由檢察官進行。訊問時,檢察官不得少於二人。

第壹百三十七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傳喚通知書和有關證件,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本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於傳喚犯罪嫌疑人。

第壹百三十八條傳喚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

第壹百三十九條羈押期間提審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提審憑證,在看守所進行訊問。因偵查需要,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出示已查明的罪犯、犯罪證據或者追繳與犯罪有關的財物的,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檢察院訊問。

犯罪嫌疑人被帶往人民檢察院訊問,經檢察長批準,應當由兩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第壹百四十條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先查明他的基本情況,問他有沒有犯罪,讓他陳述有罪或者無罪的事實,然後再向他發問。我們應該仔細檢查反證。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獲取口供。

第壹百四十壹條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在場,並且應當將這種情況記錄清楚。

第壹百四十二條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當字跡清楚、詳細具體,忠實於原話,交犯罪嫌疑人核對。那些不識字的人應該讀給他聽。記錄如有遺漏或錯誤,應予以補充或更正。犯罪嫌疑人認為訊問筆錄沒有錯誤的,應當逐頁簽名或者蓋章。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檢察官也應該在記錄上簽名。

第壹百四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要求自己寫供詞的,檢察官應當準許。必要時,檢察官也可以要求嫌疑人親自寫供詞。

第壹百四十四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時使用錄音錄像。

第壹百四十五條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後或者自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檢察人員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可以申訴控告或者申請取保候審,並將該情況記入筆錄。

第壹百四十六條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請律師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制作筆錄。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依照本規則第壹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決定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說明理由。

在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壹至二名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第壹百四十七條在押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提出明確的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者律師姓名直接委托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意見轉送律師事務所;擬由親友錄用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錄用意見轉送親友;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但沒有特定對象或者人員代為聘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就業意見可以書面或口頭提出。口頭提出的,應當記入筆錄,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四十八條犯罪嫌疑人已經聘請律師,但是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暫時停止參加訴訟活動,並通知犯罪嫌疑人。

是否批準犯罪嫌疑人繼續聘請律師,適用本規則第壹百四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

第壹百四十九條在偵查期間,律師同時接受同案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民檢察院不得安排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條one hundred and fifty受委托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事先告知人民檢察院,並向人民檢察院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授權委托書、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

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在偵查期間,應當辦理委托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事宜。

第壹百五十壹條律師就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對貪汙賄賂犯罪等兩人以上* * *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在五日內安排具體時間開會。

人民檢察院在安排會見時間時,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和需要,決定是否派員出席。決定不派人員出席的,應當出具同意會議的證明。受委托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人民檢察院同意或者由人民檢察院陪同。

第壹百五十二條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涉及國家秘密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在五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委托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決定。接受委托的律師被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辦理。

第壹百五十三條接受委托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的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告知其遵守監管場所和有關機關關於會見的規定。

受委托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的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制作筆錄。

第壹百五十四條律師訊問在押犯罪嫌疑人超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授權範圍,或者違反監管場所和有關機關關於會見的規定的,在場的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有權制止或者中止會見。

第壹百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有違反法律或者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將情況告知有關律師管理部門。

第壹百五十六條本節所稱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件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詢問證人和受害者

第壹百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及時詢問證人,告知其履行作為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或者知道案件事實的公民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並為其保守秘密。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檢察院可以邀請證人協助調查。

第壹百五十八條詢問證人應當由檢察官進行。進行調查時,檢察官不得少於兩人。

第壹百五十九條詢問證人可以在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並且應當出示詢問證人通知書和人民檢察院工作證。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作證。

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第壹百六十條訊問證人,應當詢問證人的基本情況和與當事人的關系,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但不得向證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拘禁、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言。

第壹百六十壹條詢問不滿十八周歲的證人,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第壹百六十二條詢問證人,適用本規則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

第壹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詢問中涉及證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對證人及其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或者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和訓誡。

第壹百六十四條詢問證人的規定,適用於詢問被害人。審訊或檢查

第壹百六十五條檢察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檢察技術人員或者聘請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壹百六十六條勘驗、檢查應當持有檢察長簽發的勘查許可證。

第壹百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進行勘驗時,應當邀請兩名與本案無關的證人出席。

第壹百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決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屍體的時候,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並且在屍檢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屍檢,但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中註明。對於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書面記錄。

第壹百六十九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檢察人員可以進行身體檢查。

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檢察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

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第壹百七十條勘驗、檢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七十壹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檢察長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在調查和實驗中,禁止壹切危險、侮辱或不道德的行為。

第壹百七十二條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參加偵查實驗,也可以邀請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參加。

第壹百七十三條偵查實驗應當制作筆錄,記錄偵查實驗的條件、過程和結果,由參加偵查實驗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第壹百七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交出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

第壹百七十五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抓獲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工作場所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在搜查前,應當了解被搜查對象、搜查場所和周圍環境的基本情況,確定搜查的範圍,重點明確搜查人員的分工和責任。

第壹百七十七條搜查應當在檢察官的主持下進行,司法警察可以參加。必要時,可指派檢察技術人員參加或邀請當地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協助。

第壹百七十八條進行搜查的時候,應當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出示搜查證。

搜查令由司法部長簽發。

第壹百七十九條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但是,搜查結束後,搜查人員應當及時向檢察長報告,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壹百八十條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證人在場,並且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說明妨礙搜查或者執行公務的法律責任。

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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