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相關歸屬航空公司應對空難造成的人員傷亡承擔責任,這是法律責任;如果飛機失事造成無辜第三人傷亡,航空公司也應承擔責任,但這種責任屬於侵權責任。第壹,從侵權行為的定義和人身傷害的性質來看,空難中地面第三人的死亡或傷害構成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空難中,航空公司對機上受害人負有法律責任,因為在航空運輸中,兩者構成合同關系,由合同確定;航空公司與地面第三人的關系是非合同關系,客體不確定。因此,船上受害者和地面受害者要求賠償的方式、金額和標準也因法律責任不同而不同。空難中,地面第三人的死亡是飛機失事直接造成的,侵犯了地面第三人的生命權。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墜落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上)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符合我國民事侵權的相關規定。從侵權行為的定義來看,侵權行為是指因過失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在中國,此類案件被歸類為飛機對地面或水上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糾紛。二、地面第三人的死亡是飛機失事造成的,應當賠償財產損失、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關於因飛機失事受到侵害的地面第三人主張的權利,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57條規定,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民法通則》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高速交通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性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因誤工就醫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和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以及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和交通費、住宿費以及受害人親屬因喪事所產生的費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第7條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相關規定,即自然人生命權受到侵害而死亡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3.航空器所有人是賠償責任人。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58條、第1款和第十二章第四款明確規定,賠償責任由民用航空器經營人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擔。第四,賠償金額的確定。在世界各地的空難中,以及在我國的法律實踐中,由於事故原因、傷亡人員身份等具體情況,實際賠償金額差異很大。美國空難賠償的壹般原則是按照受害人在沒有死傷的情況下,壹生可能賺取的金額進行賠付,所以賠償金額從幾十萬到幾千萬美元不等。日本的賠償原則是終身賠償金額無限。賠償金的計算考慮了受害人的受害程度、受害人的年齡、職業、收入、家庭負擔、未來發展潛力等綜合因素。以上主要是針對船上受害者的賠償標準,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金額是不壹樣的。1999年大韓航空上海空難造成地面5名中國公民死亡的賠償,當時最低賠償金額為80多萬元,最高達到654.38+000多萬元。此外,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66條規定,民用航空器經營人應當投保地面第三者責任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責任保證。因此,空難發生後,航空器經營人已按規定投保地面第三者責任險或取得相應責任保證的,由保險人或保證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賠償金;航空器經營人未投保地面第三者責任險或未取得相應責任保證的,應按上述第二點賠償地面人員傷亡。5.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索賠的法律主體。自然人的生命權直接關系到其他相關自然人的利益。壹個自然人生命的喪失,意味著依賴於他的生命權的其他自然人的利益也隨之消失。因此,空難事故中被侵害的主體不僅是地面第三人,還有其親屬。比如自然人A死亡,其配偶、子女可能失去或部分失去照顧者,其父母失去照顧者,同時精神也受到損害。他們都有要求賠償的權利,所以他們都可以成為賠償的法律主體。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也明確了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為原告的地位。六、請求人的訴訟時效和此類案件的管轄。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71條規定,對地面第三人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損害發生之日起兩年;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限不得超過損害發生之日起三年。此外,我國《民法》還規定,此類案件的管轄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原則,即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受害者可獲得的其他賠償。地面第三人死亡的,除上述第二點所述賠償外,可根據各自情況獲得其他賠償。比如個人繳納商業保險,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如果在工作期間死亡的人屬於工傷,可以從其工作單位獲得賠償。飛機墜毀的概率很小,但是如果墜毀的地方有無辜的人,造成地面人員傷亡的民航公司也會承擔相應的賠償。畢竟和飛機造成的事故有關,所以責任都歸飛機所屬的民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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