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高空墜物倒置的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上拋擲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可見,在高空墜物侵權案件中,舉證責任是倒置的。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合理性《侵權責任法》將舉證責任倒置於被告,首次明確規定了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具體規則。該條確立的高空拋物規則主要是基於對受害人的救濟,即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得不到賠償,為了公平起見,讓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承擔壹個賠償責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濟。其實這個規定更大的作用是威懾高空拋擲物體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避免受到傷害。目的是加強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筆者認為,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為合適。1.這種情況符合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之所以出現,是因為在特殊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個人。如果堅持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受害人必須對侵權行為的所有構成要件承擔舉證責任。當受害人難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時,其所遭受的損失往往難以得到賠償,不利於受害人權益的保護。所以法律把舉證責任放在了被告身上,給了處於弱勢地位的原告壹種保護。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案件中,公安機關無法通過偵查手段確定真正的加害人,被害人更不可能憑自己的力量知曉。由所有人承擔自己沒有過錯或者與損害事實沒有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比要求受害人舉證具體的加害人更容易,也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因此,舉證責任倒置可以適用於此類案件。2.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則。舉證難往往制約了被害人提起訴訟,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如果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人,被害人將擺脫不得不證明誰是真正加害人的疲憊和無奈,為當事人提供壹種救濟途徑。法律是當事人尋求保護的最終途徑。由於法律的過分要求,受害方被拒之門外,自己承擔責任,加重了受害者的不幸,使他們對法律失去信心。因為這種墜物危及不特定人的安全,所以每個走在建築物旁邊道路上的人都有可能成為受害者,這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3.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為法院的判決提供了依據,統壹了判決結果。《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頒布,填補了法律空白,解決了困擾司法實踐的疑難問題,為法院的裁決提供了依據和保障。在《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對於同樣的事實,各地司法實踐不統壹,判決結果完全不同,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每壹個案件都引起申訴、上訴、信訪!重慶煙灰缸案壹審後,多數被告委托律師提起上訴。即使二審維持壹審判決,大部分被告還是提起了申訴。濟南案板案壹審、二審、再審後,原告仍在上訪。《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沒有聽說過糾纏不休的此類案件。4.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更能體現法律的精神,有助於被害人的救濟。顯然,讓壹個已經遭遇不幸的受害者承擔所有損失是不合理的。而且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是壹個集體,承擔風險的能力更強。第二,有助於找到真正的肇事者。在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都負有連帶責任的情況下,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了避免“背黑鍋”,會想方設法找出真正的責任人。也許已經有人知道真正的拋物者是誰,如果這個知情人想為真正的行為者承擔責任,他就有了揭露的動力;相反,他更有可能選擇保持沈默。第三,有助於防止高空拋物,維護公共安全。如果沒有明確的高空拋物人,受害人自己承擔責任,那麽可能會鼓勵那些真實的行為人繼續高空拋物,或者沒有高空拋物的人加入高空拋物的行列。但是這個規則確立後,那些高空拋物的人想扔的時候,不僅需要註意樓下路過的路人能不能發現他,還要註意周圍的鄰居能不能發現他。高空拋物變成過街老鼠,這種現象可能會減少。綜上所述,如果有高空墜物訴訟需要被告承擔責任,第壹,讓原告提出請求。如果被告不想承擔無辜的責任,他有義務用證據證明自己不能做出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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