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同時,《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從建築物上拋擲的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還應當對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賠償。也就是說,高空墜物事件發生後,受害人可以讓所有可能的肇事者承擔責任。“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並不完全是壹般原則下的“誰索賠,誰舉證”,而是由可能的加害人證明自己對事件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舉證,即使可能不是肇事者,也要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事實上,這在壹定程度上可能會導致“壹人受傷,整棟樓居民集體被起訴”的情況。但從立法目的來看,法律傾向於保護受害人,對可能造成傷害的人加重舉證責任,是符合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則的。因為可能對受害者造成損害的人太多了,要他們壹個壹個舉證真的太難了。相反,只要可能的肇事者證明自己在事件中沒有過錯,就可以免責,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益,也震懾了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的規則,是公平原則的體現。“高空墜物”的舉證原則體現了我國民法典的立法傾向,即保護被侵權人和受害方的權益優先。但即便如此,我們還是希望像今天上午這位上海小學生的不幸事故能夠減少,因為即使事後法律可以幫助受害者,但傷害帶來的痛苦還是要自己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高空墜物致路人受傷的責任分擔也有相關規定。關於高空墜物砸傷路人的責任分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閑置物、懸掛物倒塌、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造成他人重傷或者重大事故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法典》還規定,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兩人以上依法承擔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負相應責任;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兩個以上的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者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值得註意的是,民法典草案通過後,民法典不會被廢除。民法典的規定與民法典的規定不壹致的,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典的規定。為防止高空拋物致人死傷,除了提高市民素質,加強安全意識外,物業或居委會也應加強宣傳引導。比如壹些物業公司發布了防止高空拋物的倡議和提示,有些內容值得學習:1。充分認識高空拋物的危害和肇事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養成文明的生活習慣,杜絕高空拋物,禁止向樓下扔水和雜物的現象;2.請家長註意言行,用規範的行為從小教育孩子做文明人,進行文明行動,教育孩子不要在樓下亂丟垃圾;3.高空拋物體關系到所有業主和居民的人身安全。每個人都有監督高空拋擲物體的義務。請大家互相監督,互相提醒。高空拋物不僅可能對他人造成極大的人身傷害,還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國《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這部法律是幾十年前制定的,所以有法律學者認為,這裏的“其他危險方法”應該類似於縱火、破水,絕不能包括飆車、酒駕、高空拋擲物體等行為。事實上,長期以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範圍也很狹窄。只是近幾年來,如酒後駕車、高空拋物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有少數案件啟用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應對新的情況。高空墜物砸傷路人怎麽辦?高空墜物後壹旦查出肇事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還需要對受害者或其家屬進行壹定的賠償,還可能受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處罰。對於高空墜物,不僅要通過司法來懲罰,還要通過宣傳教育來防止此類事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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