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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2:公民權利和義務

1.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三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民事主體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2.實現公民權利和承擔公民責任:c

公民權利的實現:除了法律依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們的實際行動。積極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尊重他人的權益,是社會的健康和諧發展。

違法義務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結合具體案例用什麽。

3.民法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A

訴訟時效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法院將不再支持其要求保護權利的主張。

4.個人權利:

生命和健康權:b

生命權和健康權是壹個人最基本的權利。人的生命只有壹次,健康是每個人從事壹切活動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表現:侵犯公民身體造成傷害和死亡。

(2)姓名權:b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或者偽造。此外,公民有權使用筆名或其他別名。

(3)肖像權:b

公民有權復制、使用和排除對自己肖像的侵權行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以營利為目的,將公民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4)名譽權:b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譽權)

(5)隱私權:b

隱私:私人生活中人們不想知道的信息。我國憲法規定了通信自由和住所不可侵犯,體現了對公民隱私的保護。

5、產權:

(1)所有權:C

所有權是權利人按照自己的意願支配其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享有利益的權利。分為國家所有制(全民所有)、集體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三類。

所有權的取得:對於動產,所有權壹般通過交付取得。即所有權人根據轉移其財產所有權的意思表示,直接將財產交給對方占有,對方取得財產所有權。對於不動產,必須到相關部門進行產權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機動車、飛機、船舶雖屬動產,但因其價值巨大,其物權的取得和變更。通常需要進行產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生活中,兩個以上的人可能對同壹財產擁有所有權,產生財產所有權。財產* * *分為兩種形式:分割* * *和帶* * *的* * *兩種。

(2)用益物權:b

用益物權是以財產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在我國,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詳見第26頁。

(3)擔保權益:A

因實現有擔保的債權而產生的財產權。包括抵押、質押、留置等。

6.知識產權:

(1)版權:C

A\內容:著作權分為作品人身權和作品財產權。前者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後者包括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表演權、演出權、租賃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電影制作權、廣播權和放映權。

著作權人可以自行行使上述權利,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並獲得報酬。著作權人也可以將作品的財產權轉讓給他人。

B\保護:除了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之外,著作權的其余權利都有保護期。

壹般保護期為作者生前加死後50年,法人作品為作品發表後50年,電影作品、攝影作品為作品發表後50年。

(2)專利權:c

在專利制度中,發明人以公開自己的發明為條件,換取國家在有限的時間內給予強有力的法律保護;即使他人獨立做出同樣的發明,也不壹定會實施。(區別於商業秘密p30)

A.類別: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B.保護期限:發明專利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10年。

(3)商標權:

a、我國《商標法》規定,可以將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以及這些元素的組合用於註冊商標。商標註冊申請必須具有顯著性,能夠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和服務與其他人的商品和服務區分開來。有些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如國名、國旗、國徽、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產品通用名稱等。

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未經許可,他人不得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也不得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馳名商標可以得到更廣泛的法律保護。

C.註冊商標的有效期:10年。可以申請續費,續費次數不限。

話題三:守約與違約

1,合同含義:b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合同關系中,享有合同權利的稱為債權人,負有合同義務的稱為債務人。

2.合同形式: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適用於:權利義務復雜、標的額大、履行期長或重要的合同。

口頭形式適用於標的金額相對較小、權利義務關系相對簡單的民事法律關系。

3.簽訂書面合同的重要性

(1)書面合同通常權責明確,有據可查,有助於避免和減少糾紛。(2)有助於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3)可作為仲裁機構和司法機關仲裁、調解和處理合同糾紛的有力證據。

4.訂立合同的過程:b

第壹階段:要約(制定條件),第二階段:承諾(接受條件)

要約:答: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要約人壹旦發出有效要約,就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

承諾:a、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b .受要約人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立即向要約人作出,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壹旦做出承諾,它就具有法律效力。

5.合同內容:A

合同的內容是合同條款,是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的具體協議,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合同條款得以體現。

6.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b

有效的合同要求訂立合同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其外在表示與其內在意思表示壹致,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協商成立,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7.履行合同的核心:a。

履行合同義務是履行合同的核心。合同的履行是雙方的行為,合同義務的履行在其中起主導作用。

8.合同履行的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a .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時,應當恪守信用,言行壹致,不得濫用權利,也不得逃避義務。b .如果在訂立時違反了這壹原則,則合同無效。違反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全面履行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的各項要求正確履行合同義務,以保證合同義務得到全面履行。

(3)合作履行原則:要求對方積極配合,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9.默認值及其類型:a

違約是指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構成違約。

違約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實際違約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拒絕履行。

10.違約免責:B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情況。

不可抗力是最常見的法律免責。

B.約定免責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協商達成的免責。只要這個協議符合法律規定,違約當時是可以免責的。

11.違約責任:c。

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等。(詳見P52-53)

主題5:家庭和婚姻:

1.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父母對子女的義務:(子女的權利)撫養教育的義務。為孩子的生活和學習提供物質條件,在生活上給予適當照顧;從思想文化和科學知識上給孩子壹些引導和幫助。

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即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權益,約束和引導未成年子女的行為,對其錯誤進行批評和懲戒,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也是父母的權利,主要指約束、引導、批評、管教孩子)

子女對父母的義務:(父母的權利)

贍養扶助義務:子女向父母提供物質和經濟幫助是義不容辭的義務。在精神和生活上給予父母關心和照顧。

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財產的權利,是第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註:父母和合法收養的子女適用上述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母即使不直接撫養,也應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

2.法律規定對侵犯家庭成員權利和破壞家庭和諧的行為進行處罰:b

侵犯家庭成員、破壞家庭和諧的主要行為——遺棄、家暴、虐待等。

《婚姻法》規定,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遺棄家庭成員,被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婚姻法規定的基本原則:B

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

4.結婚的具體條件:B

條件:1。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要不要結婚,和誰結婚,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二、男女雙方都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第三,必須是壹夫壹妻制。四、男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沒有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5.婚姻登記的程序和意義

程序:結婚登記分為申請、審核、確認三個步驟。申請時,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

意義:婚姻登記是確認夫妻合法有效關系,鞏固和確認夫妻雙方權利義務的必要法律程序。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5、夫妻關系的核心:a。

核心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圍繞這個核心,夫妻關系可以分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6.夫妻個人關系及其主要表現:B

(1)夫妻雙方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姓名權是人格獨立,不依附於對方的標誌。

(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夫妻人身權是公民人身權在婚姻法中的直接體現,也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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