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經過雙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合同的產生和發展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合同是人們進行市場交易的紐帶。雖然在每壹個具體的市場交易活動中,交易的當事人、交易的內容等等都有自己的特殊情況,但是某壹種交易活動總是有很多* * *的東西。可以總結出來供當事人遵循。因此...從十九世紀開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生活的加快,人們開始提前擬定某些交易中帶有* * *的內容,形成格式化的、固定的預擬定條款,以加快簽訂合同的進程,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這是格式合同產生和發展的基本原因。其次。格式合同的快速發展。也和壟斷組織的出現有很大關系。進入二十世紀後,隨著競爭導致的壟斷組織的出現,壹些在政治、經濟上具有優勢的大公司、大財團利用其優勢地位和壟斷地位。大量預先擬定的含有對對方不公平條款的標準合同被用來獲取壟斷利潤。
格式合同因其交易方式便捷。它已廣泛存在於當今世界各國。在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律制度中。對格式條款的定義和構成要素也有嚴格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格式條款的至少三個基本要素。首先。格式條款是壹種“可重復使用”的合同條款。這個組成元素意味著。格式條款的要約對象廣泛,要約行為具有重復性。這種格式壹般是向社會廣泛的群體發出要約,任何壹方只要具有合同主體資格並同意格式條款,就可以立即與要約人簽訂合同。只要格式條款不被修改,格式條款總是處於壹個相當長的時期。反復出價作為合同條款。長期以來,類似的合同總是按照標準條款簽訂。也不會有什麽不同。其次,格式條款是由合同的壹方即占優勢的壹方事先寫好的,往往是打印的、格式化的、固定的條款。格式教學的提供者。對外發出要約時,妳已經格式化並固定了自己的合同意向。沒有可能修改格式條款。又來了。在將標準條款確立為合同條款的過程中。沒有必要與合同的另壹方談判。格式條款合同的允諾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被動選擇,沒有“討價還價”的談判余地。這使得格式條款的承諾方在很多情況下,呈現出被迫而又無奈地“接受”格式條款的局面。
中國的市場經濟是在改造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基礎上逐步培育起來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格式合同大量存在。例如,在鐵路、公路、航空、水運等交通運輸行業,在郵電、銀行、供電等壟斷行業,在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城建、醫院、城市交通等公用事業領域,都存在大量的格式合同。這些標準合同在發揮提高交易效率優勢的同時,也日益暴露出欺軟怕硬、契約權利失衡的弱點。進入市場經濟體制後,這些被計劃經濟體制僵化了的標準化格式合同,必須進行法律規範。我國合同法規範格式合同制度的目的。是充分保護格式合同適應市場經濟、提高交易效率的優點,同時限制格式合同不適應市場經濟、容易導致合同權利失衡的弱點。
我國合同法規範和調整格式合同制度的基本途徑是認定格式條款的效力。換句話說,格式條款的有效性是通過法律的規範和調整來確認的。從而保護合理的格式條款,制止不適當的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確定《合同法》確認的格式條款效力的原則如下:
1,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我國民法通則確定的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原則。《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強調“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具有特殊的意義。因為在市場經濟中,能夠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往往在政治和經濟上占據主導地位,尤其是因為格式條款是壹方當事人事先擬定好的條款,而沒有征求合同另壹方當事人的意見。不公平條款被有意無意摻入其中是必然的。因此,任何違反《民法通則》第四條所界定的公平原則的格式條款。其法律效力是有限的。
值得註意的是,在《合同法》中,違反公平原則的“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不視為無效合同條款,而是視為可撤銷或者可變更的合同條款。因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包括“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無效合同原則上不同於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合同”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是因合同的構成要件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絕對無效的合同,沒有將該合同轉化為效力的可能性;可撤銷合同的法律效力處於不確定的變化狀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僅賦予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或者變更該合同的權利。而這種訴訟權的存在是有時間限制的。壹旦此類合同的當事人放棄申請撤銷的權利。那麽可撤銷合同就轉化為有效合同。當然可以。如果這類合同的當事人依法行使撤銷權,那麽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至終沒有法律約束力。被撤銷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相當於無效合同。
2.合法性原則。雖然合同法盡量表現出對合同當事人意願的尊重。促進市場交易完成的立法目的,但是,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實行適當的國家幹預,仍然是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之壹。格式條款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它仍然是確定格式條款法律效力的基本標準之壹。《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這壹條款的無效體現了這壹原則。那麽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違法無效合同條款有哪些呢?這包括:壹是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條款。這裏強調的是“損害國家利益”,體現了合同法重視保護國家利益的立法精神。比如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簽訂的合同中。使用“欺詐、脅迫”手段損害國家利益。如果壹方涉及欺詐或脅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合同。只損害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不損害國家利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只能認定為可撤銷或者可變更的合同,不能認定為無效合同。第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條款。第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條款。第四,損害公眾利益的合同條款。五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條款。凡含有上述五種違法情形的格式條款,均應認定為無效格式條款。
3.合同當事人意思真實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條件之壹是“意思真實”。在《合同法》中,鑒於格式條款的事前起草和不征求合同對方意見的特點。對承諾形式合同壹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采取了特殊保護措施。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格式條款的當事人。應當“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解釋這些條款。”這壹規定體現的立法精神。是為了防止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利用預先擬定格式條款的優勢,使用含蓄隱晦的語言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責任。由此,承諾格式條款的壹方當事人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將接受格式條款。合同的成立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
4.註重保護承諾格式條款壹方合法權益的原則。如前所述。格式條款的優勢在於提高交易效率。其缺點是容易侵害承諾格式條款壹方的利益。形成契約權利不平衡的現象。基於這個現實。我國《合同法》規定了格式合同制度。它體現了註重保護承諾形式壹方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這壹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合同法第39條專門規定了格式條款當事人的提示說明義務。第二,《合同法》第四十條專門規定了違反法律的格式條款和合同權利嚴重失衡的格式條款的無效原則。第三,《合同法》第41條專門規定了有利於承諾格式壹方的合同解釋原則。即“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從以上三點來看。顯然,合同法在確定格式條款的效力時,體現了註重保護承諾格式條款壹方合法權益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