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國王統治時期[公元前8世紀-公元前6世紀]
羅馬君主國的法律主要是習慣法,由氏族的古老習慣傳統、當時社會上盛行的各種習俗和法庭判例組成。
(2) * * *與民國前期[公元前6世紀~公元前3世紀]
公元前510年,羅馬君主制時期結束,進入* * *和國家早期。這壹時期,羅馬法開始從習慣法向成文法發展。公元前450年頒布的《十二銅表法》是羅馬法從習慣法向成文法發展的裏程碑。在此之前,習慣法中沒有成文的規定,擁有司法權的貴族利用習慣法的不確定性隨意解釋法律,壓制平民。經過老百姓的不斷鬥爭和貴族的讓步,元老院成立了立法委員會起草法律,並對希臘法律進行了檢查。公元前451年,擬定了十張表,在羅馬廣場公布。次年,又增加了兩張表。十二銅表法是羅馬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法律,其標題依次為:傳喚、審判、債權債務、親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權、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補充和後五表的補充,*** 105。
十二銅表法的特點是:第壹,諸法合壹,民刑不分,實體法和程序法混合,宗教法和世俗法並存,但私法為核心。其次,在訴訟過程中,貴族的專橫受到了壹定程度的限制。第三,用嚴厲的刑罰保護奴隸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第四,壹定程度上限制高利貸。第五,原始社會的壹些殘余被保留了下來。
《十二銅表法》是羅馬國家的第壹部成文法。它突破了貴族對法律的壟斷,體現了平民鬥爭的勝利。它設置表格和條文,按類別收集不同的法律規範,組織清晰。它總結了前壹階段的習慣法,為以後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之後平民通過壹系列的鬥爭取得了壹系列的勝利。到公元前三世紀,平民在政治、經濟、法律上取得了與貴族平等的地位,開始享有充分的公民權利。
③民國後期[公元前3世紀~公元前1世紀]
公元前3世紀以後,羅馬奴隸經濟大發展,對外戰爭的勝利擴大了羅馬國家的版圖,最終成為橫跨歐亞非的奴隸帝國。
這壹時期羅馬法的特點是民法占主導地位,民法逐漸興起。
民法又稱民事法,是羅馬國家的固有法,包括人民議會和元老院通過的決議和習慣法。其適用範圍僅限於羅馬公民。民法的內容主要是國家行政、訴訟程序、婚姻家庭關系和繼承的規範,涉及所有權和債權的財產關系規範不完善。民法比較保守,形式主義,法律行為的履行必須遵循嚴格的儀式,配合壹定的動作和習慣用語。
由於經濟生活的日益發展和復雜,民國中期自由民的內部財產出現了尖銳的分化,促進了民法的進壹步發展。公元前367年,羅馬設立了內政最高裁判官,他在保證民法適用的同時,通過發布“通告”來補充和修改民法。到了民國末期,這種“告示”形成了壹套固定統壹的規範,獨立於民法之外,被稱為“最高裁判官法”,比民法更加靈活、非正式。
由於羅馬疆域的擴大和商業交往的發展,羅馬公民與外國自由民在法律適用上的矛盾日益突出,民法的個人公民權原則越來越不適應新興的法律關系。為了調整羅馬公民和外國人之間,以及外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公元前242年,羅馬國家設立了外交事務最高裁判官。最高外事裁判官不是按照民法固有的規範來處理案件,而是按照公平正義的原則,創制了壹套專門適用於羅馬公民與外國人(即非公民)之間、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財產關系的規範,稱為“萬民法”,意為“各民族的法律”。
萬國公法的淵源有三:壹是消除了羅馬形式主義固有的“私法”規範;第二,與羅馬人相關的其他民族的規範;第三是地中海商人共同的商業習慣和法規。
萬國公法的出現導致了羅馬“私法”的兩種不同體系,但民法和民法並不是截然對立的,最高裁判官也經常將民法的原則適用於民法。到公元前三世紀,羅馬皇帝授予包括外國人在內的所有自由民羅馬公民權後,民法和民法兩大體系的區別逐漸消失。6世紀制定《查士丁尼法典》時終於統壹了。
④前帝國時期[公元前1世紀~公元3世紀]
民國後期,經濟生活日益復雜,但相關立法不夠完備,使得法學家的活動具有特殊意義。起初,羅馬法學家的活動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1)回答、解釋和解答疑難的法律問題。(2)編纂:為訂立合同的人編纂法律文書。(3)訴訟,指導當事人訴訟。(4)文字,通過文字解釋法律。
起初,法學家對法律問題發表的意見沒有法律效力。到公元前1世紀,皇帝通過授予部分法學家解法特權來限制法學家的解釋,使得擁有解釋法律特權的法學家的解釋具有權威性。隨著法學家地位的提高,出現了百家爭鳴的繁榮景象,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對立的兩派。兩派之爭推動了羅馬法的發展。從2世紀到3世紀,學者輩出,其中有五位著名的法學家:蓋尤斯、伯特·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和莫迪斯提努斯。法學家撰寫了大量解釋法律、闡述法理的著作,如蓋尤斯的《法律的階梯》。公元426年,羅馬皇帝頒布了“引證法”的教義,規定只有五位法學家對法律的回答和著作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現成文法中沒有規定的問題,都是根據五位法學家的著作解決的。羅馬法學家的著述和壹系列司法活動促進了羅馬法的發展。
隨著君主專制的確立和皇權的逐漸加強,詔書逐漸成為法律的主要來源,其他形式的立法也逐漸消失。詔書有四種:(1)詔書,是向全國發布的與公法、私法有關的詔書。(2)裁定是為裁定案件而發出的指示。(3)訓詁是對官員的訓誡。(4)答是對官民詢問的法律事項的指示。其中,詔書是帝國中後期最重要、最主要的法律淵源。
(5)帝國晚期及查士丁尼法典編纂時期[3世紀至6世紀]。
從3世紀開始,羅馬帝國衰落,奴隸制危機。公元330年,羅馬人在君士坦丁堡建立新首都,羅馬帝國壹分為二。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被推翻,從此西歐社會過渡到封建社會。
隨著羅馬奴隸制的解體,統治集團迫切要求將現有的法律以特定的形式固定下來,羅馬法和羅馬法理學進入了全面整理和系統編纂的時期。起初,詔令是由個別法學家編纂的,公元438年,西羅馬皇帝狄奧多西二世頒布了第壹部正式的詔令匯編,稱為《西迪奧多法典》。西羅馬帝國滅亡後,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統治時期[公元527-565年]及其死後壹段時間,進行了大規模、系統的編纂工作。法律的編纂有四種,分別是:(1)查士丁尼法典。這是歷代皇帝的聖旨。②法律階梯,又稱查士丁尼法律通論。這是壹本以蓋尤斯的《法律階梯》為藍本的法律教科書,闡述了羅馬法的原理。(3)查士丁尼理論匯編,又稱法律匯編。從公元530年開始,收集整理了歷代羅馬著名法學家的理論著作和法律解答,全書***50卷。(4)新的法律。查士丁尼死後,法學家將上述三部法律匯編成冊後,將查士丁尼頒布的法令匯編成冊,稱為《查士丁尼新法》(以下簡稱《新法》)。這四本書編纂於16世紀,統稱為《國法大全》(又譯《民法大全》、《羅馬法大全》),以對應當時盛行的《教會法大全》。這是歷史上最完整的奴隸制成文法典,標誌著羅馬法本身最發達、最完整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