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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個人承包林地補償費

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林地3400元/畝(含國有、集體林地5%管理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溝渠、養殖水面、園地、經濟林地、非經濟林地和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按照征用面積的綜合地價和調整系數計算。

征用林地的補償標準如下:

1.防護林地、用材林地補償標準:造林當年每畝1000元,每增加壹年增加500元至800元;

2.經濟林、竹林補償標準:按造林、培育全過程投入增值或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每畝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暫定為投產前每畝1500至5000元,投產後每畝5000至30000元;

3.特種用途林補償標準:按防護林林木補償費的二至三倍或被征占用對象的實際價值計算。造林年暫定每畝2000-3000元,以後每年增加1000-2400元。

4、苗木以征用、占用當年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通用苗壹年苗每畝1500至2000元,二年苗每畝2500至3000元,三年以上苗每畝3500至6000元;珍貴綠化樹苗按普通用材樹苗森林補償費的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協商;

5.“周邊”樹木:按照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和附加值計算。壹般用材林樹種當年暫定為每株五元,以後每增加壹年增加三至五元;珍貴常綠樹木按普通用材林林木補償費的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協商。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程序是怎樣的?

1.實施土地征收時,土地征收機關應當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主體地位,充分聽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意見,告知土地征收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內容;

2、征地機關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達成補償協議,終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註銷登記;未經登記,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協議終止合同。征收機關應當在擬征收承包土地所在的村、鄉公告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方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登記手續;

3.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費的支付上,宜采取由征地機關直接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利人的方式,而不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或由其上交。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征地補償是國家與承包方之間的直接法律關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這種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無權決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直接支付補償費也可以避免截留、挪用等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合法權益的現象。

綜上,是邊肖關於個人承包林地征收補償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第四條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執行。

第五條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地上建築物的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合法面積計算,構築物按實際情況計算。青苗補償費按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

第七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種植普通樹木的,補償費應當按照青苗糧食補償費標準計算。零星種植的壹般樹木,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償。果園、茶園、桑園、苗圃、園地為當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2到1。5倍的賠償費。稀有珍貴樹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下列建(構)築物、青苗不予補償:

(壹)沒有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和農村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築物;

(二)政府批準征地之日後種植的花卉、樹木、青苗和建(構)築物;

(三)臨時用地上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者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法占用集體建造的建(構)築物;

(5)達蘭的野生雜草叢。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屬於房屋安置對象的,拆遷房屋參照農村房屋造價給予適當補償。按照本辦法規定,不屬於房屋安置對象的,被拆遷房屋,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上浮50%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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