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條約研究是近代中外關系史研究的壹個重要領域,也是近代中國研究的壹個重要領域。在某種程度上,壹部不平等條約史就是壹部中外關系史。
雖然不平等條約對近代中國影響很大,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專著系統地探討什麽樣的條約屬於不平等條約。
學者在討論不平等條約的問題時,直接分析條約,大家心裏自然有壹定的標準,但這個標準是什麽呢?有什麽科學依據嗎?這需要進壹步討論。
由於沒有標準,人們對不平等的概念無法達成壹致,所以統計出來的數字往往相差很大,以至於近代以來中國與外國締結了多少不平等條約,始終沒有形成各方認可的除數。
有人認為是1182,也有人認為是1100以上。有研究者指出,不平等條約超過1100的說法是對中外舊約篇章編纂的誤解。匯編中的文件並不都是條約,甚至條約也不都是不平等的。
研究近代中國的不平等條約,需要澄清兩個概念:條約和不平等。基於這種考慮,我們應該首先根據國際法中條約的定義對現代“憲章”進行整體考察,然後再詳細討論“不平等”的概念。
在區分“條約”和“非條約”的基礎上,將不屬於條約的涉外文書排除在研究視野之外,然後按照“不平等”的概念逐壹分析所有條約,最終得出不平等條約的標準和數量。
對條約的研究離不開國際法,而條約本身就是國際法的重要淵源,而且是越來越重要的淵源。《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69)第二條規定,“‘條約制定者’壹詞是指國家之間締結的、受國際法約束的國際書面協議,不論其載於單壹文件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關聯的文件,也不論其具體名稱”。
在以往的許多條約法和國際法著作中,已經涉及到條約的定義。雖然觀點不完全壹致,但核心意思基本壹致。壹般來說,條約應包含三個要素:
(1)條約的主體必須是國際法的主體,即主權國家或國際組織,至少要有兩個締約方;
(2)條約的目的是根據國際法建立締約國的權力和義務之間的關系;
(3)條約應該是書面協議。王鐵崖先生稱該條約為“協定”,認為“協定”壹詞從來沒有令人滿意的準確。
結合近代中國近百年的外交實踐,考慮到構成條約的三要素,理論上我們可以將非條約性的文件排除在不平等條約的範圍之外。
但清政府閉關鎖國多年,對近代國際交往的做法知之甚少。很難用嚴格的條約法來對待清政府最初與西方的外交行為。
正是在現代外交的轉型中,出現了壹些特殊情況,需要區別對待。
在現代中國,國家與法人的界限模糊,難以區分。有些時候,壹些國家為了擴張,故意模糊公司和政府部門的區別。比如滿鐵公司和東方鐵路公司。
本質上,這些公司是本國外交政策的具體執行者,遠遠超出壹般意義上的商業行為。比如東省鐵路公司被授予鐵路沿線壹定範圍內的司法審查權,而滿鐵實際上擁有在中國收稅的特權。
這些現象不能用壹般的觀點來解釋。這就更加難以判斷中國在近代是否有資格締結條約的國際法主體。
有壹個問題需要註意。近代110時期,中國戰亂頻仍,各種規模的內戰和抗擊外來侵略的戰爭此起彼伏。戰爭的結果之壹是出現了與中央政府並存的地方割據政權和外國支持的傀儡政權。
這些地方分裂勢力和傀儡組織還與外國簽署了許多外交文件,包括許多條約。比如偽滿洲國、汪精衛傀儡集團等阿骨打分裂勢力締結的條約,都得到了“有效實施”。
雖然這些條約是有效的——我們這裏指的是具體實施的條約——但它們能否歸類為對外條約則是另壹回事。
所謂近代中國的對外條約,這裏的“中國”指的是中國,僅限於能夠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國家,而不是中國境內的壹切政權。只有中央政府簽署或授權的外國條約才是要研究的文件。
雖然武裝叛亂集團也可以簽訂對外條約,而且這種條約是有效的,但由於不能代表中央政府,不能得到中央政府的承認,所以這種條約不屬於本文討論的對外條約的範圍。
實際上,割據政權和傀儡組織對時局的影響是有限的,僅限於他們能控制的地區,所以他們簽訂的條約沒有國家意義。
這裏之所以要單獨說明這個問題,在於國際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國際法,武裝叛亂團體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壹部分,具有壹定範圍的締約能力。第三,研究不平等條約應涉及“不平等”的概念。
國際法對“不平等”的解釋是我們界定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法律依據。平等不能由情感決定,必須找到法律依據。
條約是國際法的重要淵源。雖然研究條約不等於研究國際法,但研究條約而不研究國際法是不可想象的。
國際法上的平等和我們通常理解的平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界定平等的概念之前,我們必須充分理解平等的這兩個層面。
在評判近代史上的不平等條約時,有兩個原則可以遵循:
壹個是結論的形式和程序是否對等;
第二,條約是否對等,內容是否損害中國主權。
所謂形式是否等於締結程序,強調的是締結過程中是否存在脅迫,是否存在直接或間接的威脅——這種威脅可以體現在武力等方面,但主要體現在武力上——如果存在,就是不平等條約。
條約是否等同,條約內容是否侵犯中國主權,是條約形式和實質平等的主要依據。
在界定近代歷史上的條約性質時,必須避免壹種傾向,即泛道德化的傾向。所謂泛道德傾向,是指判斷壹個條約是否平等,不是以條約本身是否平等為標準,而是以條約的簽署者為標準,以簽署者的道德品質來判斷他所簽署的條約是否平等。
泛道德傾向還涉及另壹種情況,即只要與幾個主要帝國主義國家簽訂的條約都是不平等的。
這些國家包括美國、日本、英國、法國和俄羅斯。因為這些帝國主義國家侵略中國,在中國有條約特權,所以他們和中國締結的所有條約都是為了掠奪中國的財富,保護他們在中國的特權。動機不純,別有用心,當然不會和中國簽訂平等條約。
根據我們對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定義,通過對《中外舊約全書總目》所載文獻的整理,得出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數量為343個。
這個數字不是最終數字,但卻是有據可查的統計結果,基本可以反映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數量。中國近代不平等條約的數量可以從壹個側面客觀反映近代中外關系的特點。
統計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數量,不僅僅是壹個數字,而是壹個基礎,在這個基礎上可以進行更加深入和廣泛的研究。
擴展數據:
以下是壹些中國政府或大多數中國人認為不平等的條約清單。
1,中俄蒙協定(中華民國4年6月7日中俄(1915))
2.第四人民條約(第二十壹條)(中華民國4年5月25日中日(1915))
3.滿洲裏邊界協議(1911年(宣彤三年)65438+中俄二月二十日)。
4.中英續簽《藏印條約》(中英1906(光緒三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5.中日東三省會議大約是(1905(光緒三十壹年)65438+2月22日)。
6.辛醜條約(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七日)
《辛醜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償金額最大、主權損失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規定:
①中國總賠償價款及利息為9.8億兩白銀(明細為賠償4.5億兩白銀,分39年還清,本息約9.8億兩)。
(2)北京東交民巷劃定為使館邊界,允許各國駐軍保護,不允許中國人在邊界居住;
(3)清政府保證禁止民眾參加反帝運動;
(4)清政府拆除天津大沽口至北京鐵路沿線的設防炮臺,允許外國列強向北京至山海關鐵路沿線的重要地點派兵。
這個條約標誌著清政府徹底淪為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工具,中國徹底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嚴重侵犯了中國的主權,給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
7.《廣州灣租界條約》(或中法簽訂的《廣州灣租界條約》)(時間:1899(光緒二十五年),11.06);中法)註:廣州灣即現在的廣東省湛江市。
8.預約ahava專篇(時間:1898(光緒二十四年)7月1;中英)註:ahava即現在的山東威海。
9.香港地界發展專題文章(時間:1898(光緒二十四年)6月9日;中國和英國)
10,中俄租地條約(1898(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3月27日,在俄國聖彼得堡簽訂續租土地條約)。
11,中德膠澳租界條約(1898(光緒二十四年),中德)。
12,《中日通商航海條約》(1896(光緒二十二年),21年7月)
13,中俄陰謀(1896(光緒二十二年)六月三日)
14,《馬關條約》(1895(光緒二十壹年),17年四月,與日本)。
根據條約規定,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因三重幹涉未能成功)、臺灣省島及其附屬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並賠償日本2億兩白銀。中國還開放了沙市、重慶、蘇州和杭州為通商口岸,並允許日本人在中國的通商口岸投資設廠。
《馬關條約》使日本獲得了巨大利益,刺激了其侵略野心。中國的民族危機史無前例,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條約滿足了帝國主義列強向中國輸出資本的需要,然後列強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
15,中英會議藏印條款(1890(光緒十六年)3月17,印度加爾各答;補充修改:1893 65438+2月5日大吉嶺)
16,中葡和解通商條約(1887(光緒十三年)65438+2月1,與葡萄牙)
17,《中英煙臺條約》(1876(光緒二年)煙臺;中國和英國)
18,中日北京專文(1874(同治十三年)65438+10月31)
19,關於中俄偵察西北邊界(1864(同治三年)10.07)
20.中德貿易條約(1861年(鹹豐十壹年)九月二日)
21,北京條約
a)中俄北京條約(1860(鹹豐十年)165438+10月14,北京)
b)中法北京條約(北京,1860(鹹豐十年)65438+10月25日)
c)中英北京條約(北京,1860(鹹豐十年)65438+10月24日)
22.天津條約
a)中法天津條約(天津,1858(鹹豐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b)《中英天津條約》(天津,1858(鹹豐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c)中美天津條約(天津,1858(鹹豐八年)六月)
d)中俄天津條約(天津,1858(鹹豐八年六月))
23.中俄愛昏條約(1858(鹹豐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哀暉條約》第***3條,主要內容如下:
(1)大清國六十多萬平方公裏的疆域,黑龍江以北、興安山脈以南劃歸俄國,愛輝對岸的京畿道上遊(今俄羅斯界雅河)東南的壹小塊地區(以下簡稱江東六十四屯)保留了大清國的常住地和管轄地;
(2)烏蘇裏江以東的大清疆域劃為清俄* * *管;
(3)黑龍江、烏蘇裏江,過去屬於大清的內河,只允許大清和俄國船只航行。
24.上海英法美租界章程(1854(鹹豐四年)7月5日)
25.伊犁塔爾巴哈臺中俄貿易包機(1851年(鹹豐元年)八月六日)
26.黃埔條約(1844(道光二十四年)65438+十月二十四日,與法國)。
27.王霞條約(1844(道光二十四年)七月三日,與美國)
28.虎門條約(1843(道光二十三年)65438+十月八日,與英國)。
29.《南京條約》(道光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1842,與英國)
《南京條約》要求中國:
(1)割讓香港島;
(2)賠償英國鴉片價格、商業債務和軍費* * *二千壹百萬銀元;
(3)通商五口,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開放為通商口岸,允許英國人居住和派遣領事;
(4)約定關稅,英國商人應繳納進出口貨物稅和報賬費,中國海關無權獨善其身;
⑤廢除公立銀行制度,允許英國商人在中國自由貿易。
此外,它還規定了雙方官員的平等交流,釋放對方的士兵和平民以及英國軍隊的撤出。
人民網——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標準與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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