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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通則

第壹條為規範和便利銀行和個人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量管理。年度總額相當於每人每年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調整年度總額。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在經常項目下按照本規則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辦理,在資本項目下按照本規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個人購買的外匯,可以按照規定匯出境外、存入外匯儲蓄賬戶或者攜帶出境。

第四條個人可以委托直系親屬辦理年度總額內的購匯和結匯;境外個人超年度總額購匯、結匯、購匯,可按本細則規定,持相關證明材料委托他人辦理。

第五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進出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當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真實、準確、完整地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個人外匯業務的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個人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第八條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第九條個人經常項目經營性外匯收支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壹)個體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通過其外匯結算賬戶購付匯和結匯;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和國際收支申報由機構管理。

個體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書,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登記備案,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2)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與代理機構簽訂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入代理機構經常項目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以通過自己的外匯結算賬戶收結匯。結匯憑與代理機構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及代理機構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等核銷規定的材料報當地外匯局後,可將《個體工商戶收賬通知書》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遊購物貿易方式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第十條境內個人經常項目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以下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

(1)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必須符合國家規定;(2)家庭贍養:直系親屬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支付人的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

(三)繼承所得:繼承的法律文件或者公證書;

(四)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和保險機構付款憑證。外匯保險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5)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經營收入:支付憑證、協議或合同;

(6)法律、會計、咨詢、公關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7)員工報酬:聘用合同和收入證明;

(8)境外投資收入: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利潤分配決議或股息支付或其他收入證明;?

(9)其他:相關證明和付款憑證。

第十壹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

(1)房租支出:經房管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交款通知書;

(2)生活消費支出:合同或發票;

(3)醫療和學習費用:國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和付款憑證。

上述單筆結匯金額在5萬美元以上的,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入交易對手境內人民幣賬戶。

第十二條境內個人經常項目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交易金額相關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個人合法的人民幣經常項目收入購匯和未使用的人民幣購匯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壹)在境內取得的合法經常項目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交易金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稅收憑證)購買。

(二)原兌換未使用的人民幣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原兌換水單自兌換之日起24個月內有效;出境前在境內海關場所當日累計價值不足500美元(含)且當日累計價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第十四條境內個人經常項目支出的外匯匯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匯出境外當日外匯儲蓄賬戶內累計外匯不足5萬美元(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下交易金額真實性證明辦理。

匯款當日累計等值65438萬美元(含)以下的手持外幣現鈔,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下交易金額的真實性證明、海關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關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開戶銀行的外幣取現憑證辦理。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應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壹)外匯儲蓄賬戶內的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匯出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65438美元+0,000美元以下(含),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關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開戶銀行的外幣取現單據辦理。資本賬戶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當地外匯局核準後,可以用自有外匯購買或匯出所需外匯,並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境內個人和因經濟利益習慣性居住在境內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並回國投資的,涉及的外匯收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回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辦理。

第十七條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者人民幣,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股權等金融投資。

第十八條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股票期權計劃等外匯業務,應通過其關聯公司或境內機構向外匯局申請批準。

員工持股計劃、股票期權計劃項下境內個人出售股票及分紅所得的外匯收入,可匯回公司或境內機構開立的境內外匯專用賬戶,也可轉入員工個人外匯儲蓄賬戶。

第十九條境內個人向獲準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境內保險機構繳納外匯保費,應當憑保險合同和保險機構的繳款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

外匯保險項下作為保險受益人的境內個人支付的賠償金或保險金,可以存入其外匯儲蓄賬戶或結匯。?

第二十條移居境外的境內個人將境內財產對外轉讓和外國公民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對外轉讓,按照《個人財產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二十壹條境外個人在境內買賣商品房、通過股權轉讓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涉及的外匯管理,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建設部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境外個人可按有關規定投資境內b股;投資境內發行和流通的其他金融產品,應當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

第二十三條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逐步放開境內個人提供貸款、舉借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外匯局根據賬戶科目類型和交易性質對個人外匯賬戶進行管理。銀行在為個人開立外匯賬戶時,應當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外匯儲蓄賬戶和資本賬戶。

第二十五條外匯結算賬戶是指個體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於辦理經常項目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賬戶。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根據機構賬戶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個人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時,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開立的賬戶名稱應當與其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名稱壹致。

第二十七條個人開立境外投資者專用賬戶、特殊目的公司專用賬戶、投資並購專用賬戶等資本項目外匯賬戶,以及賬戶內資金的境內劃轉和匯出,應當經外匯局批準。

第二十八條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的境內劃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本人賬戶之間的資金轉移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和直系親屬證明辦理;

(三)境內個人賬戶與境外個人賬戶之間的資金轉移按跨境交易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之間的資金可以劃轉,但從外匯儲蓄賬戶向外匯結算賬戶的劃轉僅限於劃轉當日的對外支付,劃轉後不能結匯。

第三十條個人當日提取外幣現金累計等值低於654.38美元+0萬元(含)的,可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取款用途證明等材料提前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報。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外匯局簽章的外幣現鈔提取備案表(附1)為個人辦理外幣現鈔提取手續。

第三十壹條個人將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當日累計等值低於5000美元(含)的,可直接到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海關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關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開戶銀行的外幣取現單據到銀行辦理。銀行應在有關單據上註明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和存款日期。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並已接入和使用個人結售匯系統的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直接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第三十三條銀行總行和分支機構申請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時,應符合《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附件2),具備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並能維護系統正常運行。

第三十四條銀行應按要求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並向外匯局申請系統接入。外匯局通過受理申請後,準予銀行準入。

第三十五條除下列情形外,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應當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壹)通過外幣兌換點結售匯;

(2)通過銀行櫃面結匯或利息劃撥結匯,結匯等值100美元以下(含100美元);

(三)外幣卡境內消費結算;

(4)境外卡通過自助銀行設備提取人民幣現金;

(5)境外境內卡購匯還款。

第三十六條銀行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查詢個人結售匯情況;

(二)按要求審核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3)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上逐筆記錄結售匯業務數據;

(4)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打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並作為記賬憑證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外匯局負責檢查轄內銀行業務操作的規範性和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補充規則

第三十八條個人委托直系親屬辦理年度總額內購結匯的,應當分別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和直系親屬證明;其他情況下,除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外,還應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直系親屬是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屬證明是指直系親屬的戶口簿、結婚證、街道辦事處等基層政府組織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有效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九條凡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本細則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對銀行和個人分別處以人民幣3萬元和人民幣1,000元罰款。

第四十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壹條本細則自2007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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