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1954憲法的主要內容及其時代特征

1954憲法的主要內容及其時代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壹部憲法簡介(1954)

1954年9月20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國第壹部社會主義憲法。它是以建國前夕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壹綱領》為基礎,也是對《同壹綱領》的發展。

這部憲法以立法形式把新中國成立五年來中國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的勝利固定下來,反映了中國廣大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的共同願望。它首先通過法律確定了在過渡時期實現國家總任務的具體步驟。序言指出:“是中國人民建國到建立社會參與的社會的過渡時期。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

憲法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

名字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

縮寫:憲法

頒布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形式:法律

類別:憲法、國家法律

正本單據

前言

中國人民經過壹百多年的英勇鬥爭,終於在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下,取得了1949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資本主義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從而結束了漫長的壓迫奴隸制歷史,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人民民主制度,即新民主主義。

這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社會主義社會建立的過渡時期。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過去幾年,我國人民成功地進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鎮壓反革命、恢復國民經濟等大規模鬥爭,就是有計劃地進行經濟建設,逐步過渡到社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於1954年9月20日在北京莊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部憲法是以1949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同壹綱領為基礎的,也是同壹綱領的發展。這部憲法鞏固了我們的人民革命。

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偉大鬥爭中,中國人民已經形成了由中國生產者黨領導的廣泛的人民民主統壹戰線,這個統壹戰線將繼續在動員和團結全國人民以完成國家過渡時期的總任務和反對國內外敵人的鬥爭中發揮作用。

中國各民族已經團結成壹個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促進各民族友好互助、反對帝國主義、反對民族內部公敵、反對大民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的基礎上,中國的民族團結將繼續得到加強。國家在經濟和文化建設過程中照顧各民族的需要,在社會主義改造問題上充分註意各民族發展的特點。

我國同偉大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人民民主國家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誼,我國人民同全世界愛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誼與日俱增,並將繼續發展和鞏固。中國根據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同任何國家建立和發展外交關系的政策取得了成功,並將在今後繼續得到執行。在國際事務中,中國堅定不移的政策是維護世界和平。

第壹章總體規劃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都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壹的多民族國家。

各民族壹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以及破壞各民族團結的行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和國家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靠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的生產資料所有制主要有以下幾種: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所有制,即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的所有權;資本主義所有制。

第六條國有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是國家實現社會主義改造的物質基礎。國家保證優先發展國有經濟。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水、森林、荒地等資源屬於全民所有。

第七條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或者是半社會主義的勞動群眾部分集體所有制經濟。勞動群眾部分集體所有制是組織個體農民、手工業者和其他個體勞動者走向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壹種過渡形式。

國家保護合作社的財產,鼓勵、指導和幫助發展合作經濟,把發展生產合作作為改造個體農業和手工業的主要途徑。

第八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的所有權。

國家引導和幫助農民個人增加生產,鼓勵他們在自願的基礎上組織生產合作、供銷合作和信用合作。

國家采取限制和逐步消滅富農經濟的政策。

第九條國家依法保護手工藝人和其他非農業個體勞動者的生產資料所有權。

國家指導和幫助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非農業個體勞動者改善經營管理,鼓勵他們在自願的基礎上組織生產合作和供銷合作。

第十條國家依法保護資本主義的生產資料和其他資本的所有權。

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國家通過對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對國有經濟的領導和對勞動者的監督,利用資本主義工商業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積極作用,限制其有利於國計民生的消極作用,鼓勵和引導其向各種形式的國有資本主義經濟轉化,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主義所有制。

國家禁止資本家危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破壞國家經濟計劃的壹切非法行為。

第十壹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所有權和各種生活資料。

第十二條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繼承私有財產的權利。

第十三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收購、征用或者國有化。

第十四條國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財產損害公共利益。

第十五條國家利用經濟計劃引導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改造,不斷提高生產力,改善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鞏固國家的獨立和安全。

第十六條勞動是中國人民和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國家鼓勵公民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十七條壹切國家機關都必須依靠群眾,密切聯系群眾,聽取群眾的意見,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忠於人民民主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衛人民民主制度,鎮壓壹切叛國和反革命活動,懲辦壹切叛徒和反革命分子。

國家依照法律剝奪封建地主和官僚資本家壹定時期的政治權利,同時給他們壹條生活出路,使他們通過勞動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保衛人民革命和國家建設的成果,保衛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國家機關第壹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第二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唯壹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

第二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和華僑選出的代表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包括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由選舉法規定。

第二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NPC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在特殊情況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可以延長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壹次會議為止。

第二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壹次,由NPC常務委員會召集。NPC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壹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二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監督憲法的實施;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決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防委員會副委員長和委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決定國民經濟計劃;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決算;

(十壹)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劃分;

(十二)決定大赦;

(十三)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

(十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

(三)國防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二十九條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法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條NPC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NPC常務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下列人員組成:

主席先生,

壹些副主席,

秘書長,

幾個成員。

第三十壹條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二)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3)解釋法律;

(四)制定法律法規;

(五)監督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六)撤銷國務院同憲法、法律、法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

(七)改變或者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的個別任免;

(九)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

(十)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壹)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二)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的批準和廢除;

(十三)規定軍事外交人員的軍銜和其他特殊軍銜;

(十四)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五)決定大赦;

(十六)如果國家遭受武裝侵略或者必須履行防止侵略的國際條約,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宣布戰爭狀態;

(十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地方動員;

(十八)決定在全國或者部分地區戒嚴;

(十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現行憲法之前,49年後的中國有三部憲法,分別是1954憲法、1975憲法和1978憲法。這三部憲法中,1954憲法對現行憲法的影響最大。現行憲法是在1954憲法的基礎上起草的。

第壹,為什麽要在1954憲法的基礎上修改現行憲法?

現行憲法之前,壹部憲法是1978,1954是第壹部憲法。壹般情況下,應該是在之前憲法的基礎上進行修改。應該在1954而不是1978的基礎上修改的主要原因如下:

1,憲法修改委員會主任葉劍英在憲法修改委員會第壹次全體會議上表示,這次修改必須堅持領導和群眾相結合的正確方法,動員人民群眾以多種形式積極參與這項工作,修改後的憲法草案將於明年上半年公布。提交全民討論。我們要認真總結建國以來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歷史經驗。我們必須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立足於自己的經驗,同時參考當代外國憲法,特別是壹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從中吸收好的、先進的東西。壹個是“領導和群眾相結合”,壹個是“國內經驗和國際經驗相結合”,這是毛澤東同誌提出來的。

2.1978憲法是中國文革結束後不久通過的,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壹部不成功的憲法。當時,文化大革命剛剛結束,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全面總結建國三十年來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經驗教訓為時已晚,徹底清理和消除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壹些“左”的思想對憲法規定的影響為時已晚。56660.88868688686

3.第二部憲法,即1975憲法,是文革時期通過的。這部憲法在指導思想和具體規範上存在嚴重問題,不能作為起草現行憲法的依據。

二、現行憲法的主要表現以1954憲法為基礎

(壹)憲法修改的程序和方法

1978憲法只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憲法,沒有規定修改憲法的程序。1954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現行憲法根據1954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改。

1954憲法在全國人大通過之前,全國範圍內舉行了三次大規模的國民討論,參與人數超過1.5億。提出1.38萬條意見。修改委員會第壹次會議決定現行憲法按照1954憲法的模式全民討論。現行憲法從1982年5月到8月全民討論了四個月,比1954憲法多了壹個月。

(二)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

1954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這在當時具有特殊的歷史意義。這壹經驗或指導思想在1982年的憲法修改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在許多條款中也是如此。例如,沒有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或者

(3)憲法結構

1954憲法的結構是序言、總綱、國家機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首都。在現行章程起草期間,秘書處的壹些成員試圖改變這壹結構,但最終他們堅持這壹基本結構。在向國家機關提及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前,基本結構沒有改變。

(4)憲法規範

1954的憲法的規範表述和寫法比較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而1975的憲法和1978的憲法在這方面還是比較猛的。鏡面氖侵苯對嗎?妳在做什麽?妳想去國際旅行嗎?腋窩?有什麽問題?邢倩在緞串中的地位有什麽解釋?嗆?蘇軾如何評價錢謙益、碧娜和黃宗羲?∪?後悔?偷東西怎麽了?啤酒@?解讀?愚蠢的墳墓怎麽了?975憲法和I1978憲法的規定違背了憲法規定的自由的基本出發點,而現行憲法的規定更為科學。

(5)國家機構

1954憲法關於國家機構的規定比較完善。l975年憲法取消了總統的設置和檢察機關的設置,使得國家機構的設置和國家權力的分配非常不正常。1978憲法仍然沒有恢復總統的設置。兩部憲法關於政府的建立、性質和地位的規定也很模糊。現行憲法不僅恢復了總統的設置,還恢復了文革這壹特定歷史。

㈥公民的基本權利

1975憲法和1978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非常簡單,有些規定也很不科學。現行憲法基本恢復了1954憲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並在1954憲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權利或改變了壹些提法。

1954憲法對現行憲法最根本的影響,在我看來,在於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應該持有的基本態度。在1954憲法的起草過程中,我國* * *產黨領導非常重視,尤其是最高領導人。中國* * *產黨的兩位領導人毛澤東和劉少奇分別就憲法草案作了報告,不僅說明了憲法是什麽,而且說明了為什麽要如此重視憲法的制定,特別是憲法通過後應該如何實施。現行憲法是在某種背景下修改的,國家的中心任務轉移到經濟建設、民主促進和法治上來。

  • 上一篇:論高校後勤服務實體運作中的法律風險
  • 下一篇:工程招投標和合同管理的相關法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