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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合夥的法律適用

法律主觀性:

個體工商戶能否依法合夥經營個體工商戶是指經依法核準登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工商經營的公民。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約定提供資金、材料、技術等。分開經營,合夥經營,共同努力。壹、經營方式不同個體工商戶有兩種經營方式:壹種是個體經營,壹種是家庭經營。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的區別很明顯,因為兩者人數不同。但是,家族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很容易與個人合夥相混淆。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區分:壹是個人合夥的合夥人之間應當有合夥協議;第二,伴侶不屬於壹個家庭成員,而是屬於彼此獨立的不同家庭。否則就不是個人合夥,而是個體工商戶。第二,財產責任不同。個體工商戶承擔財產責任時,應當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個人經營的,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由家庭經營的,應當以家庭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家庭成員對該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夥承擔財產責任時,先以合夥財產清償;二是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不足部分由合夥人自有財產承擔;第三是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約定提供資金、材料、技術等。分開經營,合夥經營,共同努力。個人合夥、合夥企業和合夥企業被列為三種合夥形式。設立個人合夥應當訂立協議,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個人合夥可以有字號,經核準登記,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個人合夥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由合夥人執行和監督,也可以推選負責人進行管理和控制。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約定或者按照出資比例承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個人合夥的形式經營嗎?個體工商戶可以與他人合夥經營。《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單獨經營,也可以以家庭為單位經營。”《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提供資金、材料、技術等。根據協議,他們合夥經營,壹起工作。”根據上述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由個人經營,也可以由家庭內部的幾個人或者家庭成員經營,或者個人合夥經營。這是個體工商戶經營的三種基本方式。個體經營、家庭經營、個人合夥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因經營方式不同,承擔債務的方式也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由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族企業,擁有家族財產。關於合夥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承擔,《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自己的財產清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償還合夥債務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 *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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