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不符合條件。
指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駁回起訴。或者當事人起訴不符合管轄要求的,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不適當的索賠
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審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適當,不得隨意擴大訴訟請求的範圍;沒有人民法院的支持,當事人不得不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3.在期限內變更索賠。
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超過人民法院許可或者指定的期限提出反訴的,可以不予審理。
4.超過訴訟時效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期限壹般為兩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被告主張原告的訴訟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的事實,其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授權未知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的,應當在授權委托書中特別註明。授權委托書中未明確具體說明特別授權事項的,訴訟代理人就上述特別授權事項發表的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
6.未能按時支付訴訟費
當事人提起訴訟或者上訴,未按時預交訴訟費,或者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未獲批準而不繳納訴訟費的,人民法院將裁定自動撤回訴訟和上訴。
當事人提起反訴,未預交相應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不予審理。
7.財產保全申請不符合規定的。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未按照要求繳納保全費的,人民法院對申請保全的財產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未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將依法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8.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
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需要提供證據的以外,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的主張。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相關事實的,可能面臨不利的裁判後果。
9.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應當在當事人協商同意並經人民法院認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超過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放棄舉證權利,但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新證據除外。
10,未提供原始證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時,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實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驗證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如果提供的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可能會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被駁回。
11.證人沒有出庭作證。
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人確實難以出庭的特殊情況外,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提問。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會影響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被采信。
12.未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和鑒定的。
當事人申請審計、評估、鑒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未預交審計、評估、鑒定費用,或者未提供相關材料,致使爭議事實無法通過審計、評估、鑒定結論認定的,可能對申請人產生不利的裁判後果。
13.未按時出庭或中途退庭。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自動撤回起訴;如果被告提出反訴,人民法院將對反訴進行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將缺席判決。
14.送貨地址不準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自行提供的送達地址送達訴訟文書時,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或者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送達地址變更導致人民法院無法送達的,也視為送達。
15.逾期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超過期限的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執行。
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者財產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不履行的部門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權益暫時或者不能全部實現。
17.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在遲延履行期間加倍支付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支付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