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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項目具體情況,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

對於規範合同行為來說,主要是由兩部實體法來規範和調整,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

這兩部法律都規定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誠信和公平的原則。

《合同法》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訂立、變更和終止的合同。

關於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第四條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公眾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職責。

本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民法通則

第壹章基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中國的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律調整公民、法人之間以及公民、法人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三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

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行為

第壹節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使用特定形式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第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非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行為人不得變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第八十八條合同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地點或者價格不明確,根據合同有關規定不能確定,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

第八十九條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壹條合同當事人壹方將其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對方的同意,並且不得牟利。依法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務的,受益人有權要求支付必要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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