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什麽?1.什麽是無權代理?1.無權代理是指無代理而以他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不是代理的壹種,而是具有代理的外觀,但由於缺乏代理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表見代理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上,它僅指無權代理而非表見代理。在我國,無權代理壹般指後者,即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二)無權代理不是基於代理而以我的名義實施,將效力歸於我的代理人。委托代理是基於自己授予的代理權。無權代理與授權代理的區別在於代理權的缺失。《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1款規定,被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3)無權代理是否有效,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對於表見代理,傾向於保護相對人,視為有效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而非表見代理賦予我追認權,所以狹義的無權代理是壹種效力未定的行為。所謂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而且不使第三人相信自己有代理權,而是以自己的名義作為代理人。二、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什麽?(1)相對人的請求權和撤銷權。提醒是相對人要求其在壹定期限內予以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撤銷是指相對人確認無權代理無效。催告權和撤銷權只有在對方表示意思的情況下才有效,因此屬於形成權。(二)如果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行為確實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計算的,符合無因管理的法律要件,則可以構成自己與行為人之間的無因管理之債;另壹方面,如果我受到傷害,損害賠償的債務將發生在我和行為人之間。(三)本人無權代表追認權和拒絕權。《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壹條:無權代理的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代理。未經委托人追認,對委托人不產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第五百零三條無代理合同由被代理人追認。受托人無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無權代理是指無代理而以他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不是代理的壹種,而是具有代理的外觀,但由於缺乏代理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只有經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對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活動結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這是在授權代理方面。壹般來說,代理是以他人名義表示第三人的意誌。代理包括兩種情況。第壹,上述授權代理屬於特殊民事法律行為,後果由本人承擔。另壹種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未經代理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活動。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壹是根本沒有代理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的代理,三是代理終止後的代理。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雖然由於代理人代理權的缺失,這類合同存在瑕疵,但這種瑕疵是可以修復的。即通常情況下,這類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但如果被代理人追認,這類合同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法律之所以規定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可以因被代理人追認而生效,原因在於:壹方面,並非所有的無權代理行為都對我不利,有些無權代理活動可能對我有利。另壹方面,無權代理也具有代理的壹些特征。無權代理人有為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第三人也有與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問題的關鍵在於無權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如果事後我承認了代理行為,實際上是事後的補充贈與,可以使代理行為生效。如果我認為無權代理行為對其不利,我自然可以拒絕承認。尤其需要註意的是,因無權代理行為而訂立的合同並不壹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不是為了追究無效合同的後果,相反,他往往希望合同有效,以便與自己形成合同關系。因此,在我追認後使合同生效,也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對於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法律不僅賦予委托人以追認權,還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和撤銷權。即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後,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定期限內追認,否則合同不生效,或者相對人在代理人追認前撤銷合同,使合同不生效。法律賦予相對人請求權和撤銷權的目的是為了盡快結束合同效力的不確定性,保護相對人的利益。然而,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並不總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者說,並非所有的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都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生效。理論上,無權代理可分為狹義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兩種。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以他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因為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理由使相對第三人相信自己有代理權。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不具有代理權,但具有代理關系的壹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無辜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區別在於,狹義無權代理不僅實質上沒有代理權,而且不能使第三人相信其表面上有代理權;雖然表見代理本質上沒有代理,但表面上有足夠的理由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正是因為這種不同,兩者產生了不同的法律結果。如上所述,無權代理的代理人訂立的合同,除非經被代理人追認,壹般不能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對委托人無影響”是指相對狹義的無權代理。也就是說,狹義的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經被代理人追認才生效。但是,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表見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在訂立時符合合同其他有效要件的,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表見代理所訂立的合同與權利代理具有相同的後果。無權代理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才能構成表見代理。這些條件中最重要的壹點是,薩格勒布對人沒有過錯。如前所述,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的區別不在於被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權,而在於被代理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壹些表面要件,這些表面要件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自己具有代理權。因此,表見代理的核心是相對人沒有過錯。所謂相對人無過錯,是指相對人不僅不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而且不應當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如果相對人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或者相對人應當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而與代理人訂立合同,在法律上就不需要給予相對人特殊保護。這樣的代理人應該是狹義的無權代理人,所以訂立的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是否生效取決於被代理人是否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