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
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優先效力,經濟特區法規的優先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由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修改的,在本自治區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根據授權由經濟特區法規修改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5 .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6特別規定優於壹般規定、新規定優於舊規定的原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7法律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關於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即法律是否適用於生效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追溯力。立法法規定,除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
作為法律原則,法律沒有溯及力。無論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還是規章,無論其效力級別高低,都沒有溯及力。但是,沒有無壹例外的原則。對於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如果法律規定減輕行為人的責任或者增加公民的權利,也可以具有溯及力。
8法律、行政法規之間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相抵觸的解決辦法:《立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由NPC常務委員會決定。當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作出裁定。”
9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不壹致時的裁定機關:《立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不壹致時,由有關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裁定: (壹)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由制定機關裁定;(二)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定;(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壹事項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NPC人大常委會決定
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標準化和系統化以及法律的分類
(壹)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
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是指國家主管機關在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時,必須按照有關要求,使規範性法律文件符合壹定的規範和標準,使壹個國家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成為壹個內部和諧、外部協調的整體。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是規範性法律文件制定過程中的要求。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要求不同等級或者級別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只能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制定;應當明確不同級別或層次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不同法律地位、效力和關系;不同級別或層次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名稱和具體表述;簡潔明了的法律用詞,嚴謹統壹的法律術語等。
(2)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
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是指將已經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按照壹定的方式進行分類、整理或者匯編,使之能夠集中、系統整理的活動。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化是規範性法律文件制定後的要求。它可以是壹種立法活動,也可以是立法的準備活動和立法後重新整理法規的活動。便於查閱,對司法、執法、守法意義重大;也有助於統壹法律體系,提高立法質量。法律匯編和編纂是規範性文件系統化的兩種基本方法。
1.法律匯編又稱法規匯編,是對已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按照壹定的目的或標準進行的系統整理和匯編。法律編纂不改變已編纂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內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規範,因此不是國家立法活動,而只是壹項技術性工作。法律編纂的目的是方便人們查閱各種法律法規,以便於人們遵守和適用法律。法律的編纂按照公布的時間順序進行,按照調整後的社會關系進行,也可以按照發布機關進行。既有官方編纂,也有民間編纂。壹些權威法規的官方匯編也有助於人們確定現有法律的範圍。中國政府部門過去有《中央人民政府法令匯編》和《中國人民法規匯編》,起止年份為1949-1963。今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定期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匯編》。國務院法制局(辦)編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匯編》(1949-1985),以後每年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新中國法律法規匯編》。
2.法典化是指對分散在屬於某壹部門法的不同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現有法律規範進行審查、修改和補充,並將其匯編成壹部具有完整結構的統壹法典的活動。法典化可以改變原有規範的內容,刪除過時或不正確的內容,消除矛盾和重疊的部分,增加新的內容。它應該按照* * *的壹些原則形成壹個內在的和諧的統壹體。因此,它是國家的立法活動之壹,只能由國家的立法機關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進行。法典化要考慮到整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某個部門的法律規範要盡量納入同壹部法典。法律編纂對立法技能要求很高,所以法律編纂與法律編纂在目的、組織、性質(即是否屬於國家立法活動)等方面有明顯的區別。此外,法律清理也是將規範性法律文件系統化的壹種方法。
(3)法律的分類
關於法律的分類,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可以有不同的分類。事實上,法律的起源和法律部門也從某種角度對法律進行分類,法律的歷史類型也屬於法律的壹種分類。但法律的分類通常是指法律的壹般分類。法律總分類是基本適用於世界各國的法律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據創造和適用主體的不同,法律可以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國內法是特定國家創制並適用於其主權管轄的法律,包括憲法、民法和程序法。國內法的主體壹般是公民、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國家只能是特定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國際法是指不同主權國家通過協議制定或認可的,在國際交往中適用於各國的法律。國際法的主體壹般是國家。在壹定條件下或壹定範圍內,類似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由某些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也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基本法和普通法。根據法律的效力、內容和程序的不同,法律可以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是憲法的別稱,規定了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設置和權限等。,並在壹個國家中占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普通法是指憲法以外的規定國家某種制度或調整某種社會關系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更嚴格。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普通法”與普通法體系中的“普通法”不是同壹個概念。
3.壹般法和特別法。根據法律效力範圍的不同,法律可分為壹般法和特別法壹般法是指在壹個國家範圍內對普通人和事物有效的法律。特別法是指在壹個國家的特定地區、特定時期或針對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如戒嚴法、兵役法、教師法等。壹般來說,在同壹領域,法律適用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
4.實體法和程序法。根據法律的具體內容,法律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是規定主體權利和義務(或權力和責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為保障權利義務實現而規定的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當然,這種劃分並不是絕對的,實體法中可能會有壹些程序性的內容。實體法與程序法關系密切,實體法為主,壹般稱為主法;程序法保障實體法的實現,稱為輔助法。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程序法不重要。程序法表明,決策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步驟作出,並向所有參與者公開,各方有機會發表意見,從而將參與者和實施者的不同願望和要求組織和整合成壹個結果。這是基本的人權保護機制。人們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判斷法律現象,實現形式正義,因此程序法具有獨立的價值。
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據法律創造和表現形式的不同,法律可以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並公布的,以書面形式表達的法律,所以也叫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國家承認的,沒有文字表述的法律。不成文法主要是習慣法。隨著法律的發展,成文法日益增多,成為法律的主要部分,而不成文法逐漸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