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2001 1修訂的著作權法主要有哪些內容?

2001 1修訂的著作權法主要有哪些內容?

200110經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條修改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定或者* * *與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無國籍人合作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發表,或者同時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發表,受本法保護。"

2.第三條修改為:“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創作:“(壹)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四)藝術和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影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3.第五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日歷、總表、總表、公式。”

四、刪除第七條。

增加壹條,作為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監督管理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6.第九條修改為:“著作權人包括:“(壹)作者;(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修改為:“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像、復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臨時許可他人使用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復制美術、攝影、電影以及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十壹)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輸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電影的權利,即通過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為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權利,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並獲得報酬。"

第十壹條修改為:“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作品,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署名該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9.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將若幹作品、作品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等資料匯編而成,並在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上表現出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10.第十五條修改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制片人享有,但是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按照與制片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11.第十六條修改為:“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可以對作者給予獎勵:“(壹)作品設計、產品設計、地圖、計算機軟件等。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12.第十九條修改為:“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或者終止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擔其權利和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擔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13.第二十壹條修改為:“公民的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壹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時間為最後死亡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作品,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電影作品、以類似電影、攝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作品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14.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等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七)國家機關以執行公務為目的,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顯示或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轉換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15.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三條:“除作者事先聲明不得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計劃使用教科書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者單項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編入教科書,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並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16.第二十三條與第二十四條合並,作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使用他人作品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合同,但本法規定不需要許可的除外。”許可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壹)被許可權利的種類”(二)許可權是專有使用權或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的地理範圍和期限;”(四)報酬標準和方式;“(五)違約責任;”(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17.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五條:“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權利的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壹)作品名稱;(二)擬轉讓權利的種類和地域範圍;“(三)轉讓價格;”(四)轉讓價款的交付日期和方式;“(五)違約責任;”(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對方不得行使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或者轉讓的權利。”

十九、刪除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使用作品的報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報酬標準支付。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報酬標準支付報酬。”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

第三十條修改為:“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按照合同交付出版的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壹條修改為:“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和期限出版圖書。”圖書出版者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出版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24.第三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自稿件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期刊社通知刊登,或者自稿件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刊登的,可以將同壹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十五、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報紙、期刊社可以對作品進行文字修改或者刪節,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27.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以該格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65438+2月31日。"

二十八、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表演者(演員或者演出單位)使用他人作品表演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的作品表演,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二十九、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壹)表明自己是表演者;“(二)保護演出形象不受歪曲;”(三)許可他人直播和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音像制品,並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的,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30.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八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表演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三十壹、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錄音錄像,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錄像制作者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現有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三十二、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壹條,修改為:“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有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產品首次生產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被許可人復制、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的,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是應當支付報酬。"

三十四、刪除第四十壹條。

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已經發表的錄音制品,但是應當支付報酬。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6.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廣播電臺、電視臺未經許可,有權禁止下列行為:“(壹)轉播其廣播、電視節目;“(二)將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並復制該音像載體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37.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人、錄像制作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三十八、第五章的名稱修改為“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39.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現場表演進行直播或者公開傳播,或者對其表演進行錄音的(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40.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以及其他電子信息管理的權利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銷售署名他人的作品的。”

41.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八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42.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九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43.增加壹條,作為第五十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44.增加壹條,作為第五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和違法活動所涉及的財物。”

45.增加壹條,作為第五十二條:“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人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是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出版者或者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復制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出租人不能證明其出版、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6.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47.第四十八條與第四十九條合並,作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或者在著作權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8.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9.第五十壹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本法所稱著作權是指著作權。”

增加壹條,作為第五十七條:“本法第二條所稱出版,是指作品的復制、發行。”

五十壹、刪除第五十二條。

五十二、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計算機軟件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五十三、刪除第五十四條。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 上一篇:高中800字優秀議論文精選五篇。
  • 下一篇:公安民警崗前培訓內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