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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崗前培訓內容

參考《警察上崗培訓內容大綱》

壹、培訓對象

經考試錄用或者從非公安機關調入公安機關擔任正科級以下職務的人員。

二、培養目標

人民警察初始訓練旨在訓練和培養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質和隨警能力。通過教育培訓,使學員樹立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忠於中國共產黨的堅定信念。深刻理解鄧小平理論的基本觀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公仆意識、法治意識和職業道德觀念;充分了解並重點關註與公安工作密切相關的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和掌握基本警務技能和戰術要領,養成良好的工作作風和組織紀律,達到新任命人民警察的資格標準,初步具備從事警察職業的基本素養和能力。

三、培訓方式和時間

對經考試錄用,從非公安機關調入公安機關擔任正科級以下職務的人員,實行集中住宿、封閉式培訓。訓練時間22周,訓練天數110。每天訓練7小時,共計770小時,包括350小時的理論業務課程和350小時的隊列、體能和警務技戰術訓練(均包括復習和考核)。70課時用於畢業典禮、畢業典禮、個人總結評估及相關活動。日常體能訓練時間不在正式訓練時間內。

第四,訓練方法

初期培訓強調基礎性、實用性、針對性,突出重點。根據學員特點和基層警務工作要求,妥善處理知識體系化與公安實際需求的關系,突出教育和警察職業能力的培養。在培訓中要實施精講多練、練講結合、啟發式互動討論、現場情景模擬訓練、案例評估論證、反復練習、及時點評等培訓方法。

動詞 (verb的縮寫)培訓和評估

堅持“訓考分離”原則,實行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兩級統考制度。國家公務員基礎知識和法律法規考試由公安部統壹組織。公安業務考試、體能考試和警務技戰術考試由省級公安機關統壹組織(考試考核具體科目見附件1)。考試工作由省級公安機關政治工作部門統壹組織實施。

考試科目均為閉卷筆試形式,100分制,及格60分。體能和警察技戰術考核,實行“優秀、及格、不及格”的等級評定制度。

考試合格者,頒發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和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初級培訓證書。具有人民警察資格的,授予警銜。兩科(含)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若有3門及以上科目不合格,則認定初次培訓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重新培訓。補考或補考培訓後仍有兩科不及格的,不予畢業,不授予警銜,不準上崗。

不及物動詞培訓材料

《國家公務員初任培訓讀本》(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主編)

《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初始培訓法律法規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編輯)

《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初始培訓公安專業課程》(公安部政治部編著)

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基礎培訓班(公安部政治部編輯)

七。培訓評估

評估的目的是檢查初始培訓的實際效果,監督培訓工作規範有序地進行。

考評工作應嚴格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考評標準》(見附件2)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考評工作實施方案》(見附件3)進行。達不到評估標準和要求的公安院校和培訓學校(基地)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承擔培訓任務。

八、大綱的使用

這個綱要具有指導和指引的雙重功能。培訓大綱中規定為“選修課”的課程是可以調整的,另外,是必修的培訓課程。

本大綱規定的訓練科目具體學時分配可由省級公安機關教育訓練主管部門適當調整,但警務技能戰術訓練學時不得低於規定要求。體育鍛煉時間原則上不計入規定課時。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公安廳、局可根據本培訓大綱的規定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培訓計劃和實施方案。省級以下公安機關和各級培訓學校必須嚴格執行省級公安機關下達的培訓計劃和實施方案。如有調整,應報省級公安機關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批準。

九。綱要的解釋和實施

本大綱由公安部人事訓練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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