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工程預付款的性質,最高法院在《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正文中並未提及,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壹書只是從反面做了壹個排他性的表述:第壹,預付款合同不是簡單的借款合同。就目的而言,雙方的約定是為了完成特定的工程,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範疇。簡單地把它理解為借款合同是很牽強的。第二,預約合同不是買賣合同。建設單位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建設工程的所有權,是從開始就擁有的,而不是在建設單位完成部分建設工程並由建設單位按合同支付款項後才擁有的。第三,不能認為預付款是狹義的行業不正當競爭手段。施工能否獲得資金,也是承包商承接工程實力的體現。承包商施工實力的加強,如資金、技術等,更有利於項目的建設,不會成為施工中的不利因素。
工程預付款是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嚴格地說,我國的項目融資是舶來品,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建設活動主體借鑒國際項目融資慣例的自發行為。事實上,如果沒有工程集資的國際慣例,在我國建築業走向市場經濟的情況下,這將是壹種必然趨勢,這是由建築活動可以采用工程集資方式的性質決定的;也是由於市場優勝劣汰的競爭現實。實際上,工程預付款是合同雙方根據市場的“雙向選擇”原則,在承認現實的基礎上確定合作夥伴的壹種方式,是雙方的合意行為。
資金用於項目建設合同所指的項目建設。如果承包方墊付的資金沒有用於項目本身,而是被發包方挪作他用,其性質就不是項目墊付,而是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例如,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承包商為開發商與另壹開發商之間的房地產合作開發項目向開發商出借壹筆款項。雖然這筆錢也是在施工時預留的,但並沒有用於施工本身,所以不算工程預付款。從這個意義上說,工程預付款不是壹種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或行為,而是壹種從屬的民事行為。
工程預付款是商務承包的壹種手段。雖然大部分承包商對工程預付款有些無奈,但它卻是壹些承包商承接工程、展示實力、增加合同談判砝碼的有力武器。為了在競爭中擊敗對手,有實力的建築企業往往會采取各種手段,先進資本施工就是其中之壹。為了生存,中小建築企業不惜以貸款為代價參與競爭。此外,目前中國已經對外開放,所有進入中國建築市場的外國建築企業都是出資施工的專家。國內施工企業如果不把出資施工作為搞活經營的手段,勢必難以與國外施工企業競爭。工程預付款是履行合同的壹種方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其內容而言屬於特殊合同。與承包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相對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履行的過程是將勞務和建築材料物化為建築產品的過程,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設工程。工程建設的投資,包括人工和材料,可由發包方或承包方墊付。因此,項目預付款是實現完成項目建設履約義務的方式之壹。
工程預付款不壹定導致拖欠工程款。先期建設在國外早已是通行做法,並未出現過嚴重的工程款拖欠問題。近年來,我國民營企業出資建設的比例也在增加,有的企業甚至達到100%。但除了壹些正常的債務糾紛,很多企業並沒有給正常經營帶來尷尬。可見,超前建設本身並不是造成工程款嚴重拖欠甚至企業經營困難的實質性原因。除了施工單位的因素,拖欠工程款的根本原因還在於施工企業的制度建設和運行。工程預付款是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行為。禁止墊資建設主要依據是2006年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禁止用資金建設政府投資項目的通知》,目的是防止企業之間違規貸款,減輕施工企業負擔。但是,從法律層面來說,《通知》只能算是壹部部規章,不能用來否定民事合同的效力。除《通知》外,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建設集資行為,因此可以斷言,建設集資行為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確認工程預付款有效處理,是基於法律的解釋功能,依法使工程預付款的性質回歸本來面目。就其性質而言,工程預付款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目的並不矛盾,也不壹定產生或加重工程款拖欠的法律後果;而且,原有的法律、行政法規並沒有禁止項目出資,所以項目出資當然不是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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