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設聯合體的法律性質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4款規定“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42條第1款和《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38條第1款規定相同。《建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共同承包。”在具體的項目運作過程中,如果工程建設聯合體中標,聯合投標將轉化為聯合承包。
關於工程建設聯合體的法律性質,我國相關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承包”或“共同投標”的工程建設聯合體,不屬於《民法通則》第51條規定的“法人聯營”,因為“聯營”後必須成立新的法人,按照新法人的資格承擔工程。根據現行《建築法》和《招標投標法》關於聯合體各方連帶責任的規定以及《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知道“共同承包”或“共同投標”並不是松散的“合同聯營”。因此,“共同承包”或“共同投標”應屬於《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夥聯營”。
合夥是指兩個以上民事主體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有收益,* * *承擔風險,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工程建設聯合體符合合夥企業的法律特征:(1)基於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聯合體各方需要為* * *簽訂聯合投標協議(即聯合體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應承擔的工作和責任。(2)合夥企業是集出資、經營、收益、風險於壹體的* * *實體;聯合體中標後,為完成中標項目,各方將按照約定* * *共同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受利益,* * *承擔風險,利益和責任是壹樣的。(3)合夥人之間的無限連帶責任;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還應當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投標法》和《建築法》明確規定,工程建設聯合體各成員承擔連帶責任。通過對工程建設聯合體的成立模式、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承擔方式的分析,工程建設聯合體的法律性質屬於民法上的合夥,聯合體各方均為合夥人。聯合體各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合夥企業的規定界定。
2工程建設聯合體的法律特征
工程施工投標聯合體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語的條件性。《招標投標法》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法律或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提出了明確要求。有興趣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的資質、實力和專長,本著優勢互補的原則,組成投標聯合體,爭取中標。聯合體的成立應滿足壹定的條件。
2)作文的自主性。聯合體應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組建,其行為屬於各方自願的法律行為,法律沒有賦予招標人強制投標人組建聯合體的權利。是否組成聯合體,由各方自行決定。《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4款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強迫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3)組織的臨時性。工程建設聯合體招標壹般適用於大型建設項目和復雜建設項目。經開標、評標、定標,聯合體未中標的,聯合體將解散。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按照聯合體協議確定的各方將在招標項目中承擔相應的工作和責任,並在招標項目完成並經相關各方驗收後解散。因此,該聯合體是壹個臨時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主體單位和工程建設聯合體各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工程建設聯合體應當選擇聯合體的壹方作為主單位(或牽頭單位),由於招標項目和聯合體各方的多樣性,主單位的具體權利義務不能由法律統壹規定。但壹般情況下,主單位可能享有以下權利:1。主要組織管理權。這種權利可以通過幾種方式行使,如由主體單位直接對招標項目的其他當事人行使組織管理權,或者通過設立專門的組織管理機構。2.溝通協調權。不僅包括與投標方的溝通和協調,還包括與聯合體內部各方的溝通和協調。3.收益權。這是指主體單位由於組織、管理、溝通、協調等方面的原因,比其他方有更多的支出和成本,而應該得到的相應收入。與其享有的權利相對應,主單位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1。承擔投標聯合體內部的組織管理和溝通協調義務。2.承擔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部分或全部費用。3.對招標項目的招標人負主要責任。
無論是聯合體的主體單位還是其他各方,都應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的分工。各方在完成項目建設任務過程中應享有的權利包括:項目監督權、知情權、享有招標項目相關信息的權利、受益權、項目劃分中的協調權、挽回損失的權利、參與項目管理的權利等等。各方應承擔的義務包括:按時完成所承擔的項目任務並交付相應成果的義務;及時向主體單位和其他各方通報所承擔項目任務的進展和實施情況,並交付必要文件的義務;支持和配合投標聯合體各方順利完成所承擔的項目任務的義務;有義務服從主單位或組織管理機構的統壹協調和合理調配;和保密的義務。
4工程建設聯合體與招標人之間的外部關系和責任
項目建設聯合體中標後,聯合體各方就中標項目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即招標人有權要求聯合體任何壹方履行全部合同義務,聯合體任何壹方不得以其內部聯合體的約定對抗招標人。工程建設聯合體的夥伴關系決定了聯合體各方必須對招標人的招標項目承擔連帶責任,這有利於增強聯合體各方的責任意識,既按照聯合體內部協議完成各自的工作職責,又相互監督協調,確保整體工程合格。就招標人而言,招標項目壹旦出現,應由聯合體承擔責任,他可以選擇聯合體中的任何壹方或多方要求他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5工程建設聯合體各方的內部關系和責任
聯合體各方是以聯合體協議為紐帶的合夥合同關系,聯合體內部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問題需要以聯合體各方訂立的協議為基礎,按照協議進行權利和義務的分擔。中標前,聯合體成員之間有標前協議,作為招標文件的附件提交給投標人。中標後,聯合體成員還可以制定更詳細的聯合體協議,共同說明今後可能出現的問題和處理原則。聯合體內部事務由與* * * *簽訂的聯合體協議解決。如果聯合體的壹方從招標人處獲得的利益超過了聯合體協議規定的應由另壹方獲得的利益,則有義務將其返還給聯合體的另壹方。聯合體壹方對招標人履行的義務超過聯合體協議中約定的另壹方的,有權向聯合體另壹方追償。至此,外部連帶債權債務關系消失,內部債權債務關系產生。
6.招標人是否有權要求工程建設聯合體各方的內部關系?
就其法律性質而言,工程建設聯合體是由聯合體各方組成的合夥組織,合夥組織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是合夥組織的內部事務,由合夥協議確定。壹般來說,第三人無權要求合夥組織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工程施工投標聯合體有其特殊性。其成立是有條件的,組織是臨時性的,這就要求其自身的構成滿足招標人對投標人的基本資格要求。同時也決定了聯合體是專門為招標人招標的某個項目而成立的,其內部構成與能否正確完成工程建設密切相關。因此,在實踐中,招標人是否有權對聯合體成員之間的內部關系提出要求,不能壹概而論。根據法律規定,由資質類別相同的單位組成的工程施工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範圍承接工程,也就是說所有中標單位都具有獨立承擔中標項目施工任務的能力。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投標人沒有必要對聯合體成員之間的任務分擔提出要求;由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擔工程。在這種情況下,從招標人的角度出發,壹般要求在其聯合體協議中根據不同的資質類別和等級明確規定各成員單位應承擔的工作。
7招標人是否有權拒絕工程施工聯合體的投標?
法律沒有規定招標人是否有權拒絕聯合體投標。實踐中,有的招標公告明確規定“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我認為,投標人拒絕聯合體的投標是不合適的。首先,強強聯合可以降低參與投標各方的風險和成本,增加其競爭力,而拒絕聯合體投標會降低部分潛在投標人的競爭力,降低其中標幾率;其次,從法律法規的措辭來看,用“可以組成聯合體”、“可以與* * *”等表述來說明組成聯合體是否是所有參與人的權利;三是由兩個以上資質類別相同但資質等級不同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由兩個以上資質類別不同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根據聯合體內部分工,分別按照資質類別和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擔工作。這種結合只會提高中標人的履約能力,不會損害招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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