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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竣工申請驗收有什麽要求?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1994 65438+2月31,國家環保局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的環境保護管理,防止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保證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核設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也可以委托下壹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受委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竣工驗收材料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委托驗收結論有異議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裁定。

第四條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對其環境保護設施是否符合“三同時”要求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和建設項目開始試生產準備的時間報所在地的市、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建設項目的試生產,須經當地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同意後,方可進行。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在試運行期間檢查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情況。發現環境保護設施不符合“三同時”要求的,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試運行。

試運行期壹般不超過壹年。

第五條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地級以上(含地級、市級)環境保護監測站對建設項目的汙水排放、清潔生產工藝和環保設施運行效果進行監測。受委托的環境監測站可以組織進入環境監測網絡的地方行業環境監測站參與監測。

受委托的環境監測站應當按照監測規程或者規範進行監測,並向建設單位提交監測報告。

監測費用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驗收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自檢符合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二)根據試車的有關規定,組織環保設施的聯動試車,並有試車記錄;

(三)按附件規定的格式填寫《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以下簡稱《驗收申請報告》),並提交第五條規定的《監測報告》。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報告,並抄送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壹個月內組織驗收。

第八條國務院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視具體情況和項目整體進行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單獨竣工驗收時,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成立驗收委員會或者驗收小組,提出驗收意見,作為批準驗收申請報告的依據。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應當參加驗收。

第九條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建設項目前期環境保護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齊全,按照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設計要求建設環境保護設施;

(2)環保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及有關部門頒布的專業工程驗收規範、規程和檢驗評定標準;

(三)環境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竣工後負荷試驗合格,其汙染防治能力滿足主體工程的需要;

(4)排放的汙染物符合批準的設計文件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要求;

(5)施工過程中被破壞的可恢復環境已經修復;

(六)環保設施能夠正常運行,滿足交付使用的要求,具備正常運行的條件,包括經過培訓的環保設施操作人員的到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材料和動力的落實等。;

(七)環境保護管理和監測機構,包括人員、監測儀器、設備、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等。,滿足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條國務院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後,批準由建設單位提交的《驗收申請報告》。

經批準的驗收申請報告是建設項目整體驗收的主要依據之壹。未經驗收申請報告批準的建設項目,不能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壹條對分期建設、分期受益的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分期驗收。

對部分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或已實際用於生產,近期不能全部建成,但符合第六條、第九條規定的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對已建成的項目和設備進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汙染物排放未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的,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要求建設單位限期達到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實行汙染物總量控制的地方,還應當符合當地汙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

試運行期間和期限內排放汙染物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排汙費。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設施沒有建成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經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建設單位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十四條有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項目未按規定申報竣工驗收,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補辦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報手續,並處罰款。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有特殊要求的工業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規定,可以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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