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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設計法規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6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法律法規

6.1概述

6.1.1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概念

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項目的要求,對建設場地的性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進行識別、分析和評價,並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項目的要求,對建設項目所需的技術、經濟、資質、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和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在工程建設的各個方面,勘察是基礎,設計是靈魂。

6.1.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立法概況

工程勘察設計法律法規是指調整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000年以來,國務院和建設部先後頒布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監督規定》等法律法規。

6.2工程勘察設計標準

6.2.1工程建設標準

1.工程建設標準的概念

工程建設標準是指基本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壹的標準。

制定和實施各種工程建設標準,逐步形成各系統標準相互補充、協同工作的完整體系,是現階段我國建設領域的壹項重要經濟技術政策。

2.工程建設標準的類型

工程建設標準可以不同方式分類:

(1)根據標準的內容,分為技術標準、經濟標準和管理標準。

(2)根據適用範圍,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3)根據實施效果,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3.工程建設國家標準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號,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國家標準的編號由國家標準代碼、發布標準的序號和發布標準的年份號組成,並應符合統壹格式:

Gb50 * * *-* *(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

GB/T 50 * * *-* *(推薦性國家標準號)

4.工程勘察設計標準

工程勘察設計標準包括工程勘察設計規範和標準設計。

(1)工程勘察設計規範。它是強制性的勘察設計標準。"壹旦發布,它就是所有工程勘察設計工作中必須執行的技術法規."勘察設計規範分為國家、部、省、設計單位四級。

(2)標準設計。這是壹個推薦標準。“壹經下達,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因地制宜積極采用,無特殊原因不得另作設計。”標準設計分為國家級、部級和省級。

6.2.2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1.工程建設標準制定原則(第七條)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緊密結合自然條件,合理利用資源,充分考慮使用和維護要求,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適用。

(2)積極開展科學實驗或測試驗證。

(3)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4)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經過認真分析、論證或試驗驗證,符合我國國情的,應納入標準。

(5)條文嚴謹清晰,語句簡練不含糊。內容深度、術語、符號、測量單位等。是壹致的,不得相互矛盾。

(6)註意與先進標準的協調。工程建設標準中不得規定產品標準的內容。

(7)發揚民主,充分討論和征求意見。

2.工程建設標準的批準和發布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布,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制定、審批和發布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但標準發布後,應當報國務院建設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施工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並按有關規定備案。

3.工程建設標準的執行情況

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不僅關系到建設項目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而且直接關系到工程建設者、業主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以及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安全。因此,必須嚴格執行並認真監督。

強制性標準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必須嚴格執行和遵守;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自願采用,擬采用的推薦性標準由當事人在項目合同中確認。

6.3設計文件的編制要求

工程設計的原則和基礎

1.工程設計原理(第六篇)

(1)落實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政策。

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是國家在壹定時期的建設目標和方針,工程設計必須貫徹其精神。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壹經批準公布,就成為工程建設必須遵守的法規。

(2)資源綜合利用,滿足環保要求。

在工程設計中,應充分考慮礦產、能源、水、農林牧漁等資源的綜合利用。

要因地制宜,提高土地利用率。要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工業項目應選擇能耗較少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在民用工程中,應采取措施節約能源。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以節水設施為支撐。

在工程設計中,還應積極改進工藝,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防止粉塵、毒物、廢水、廢氣、廢渣、噪聲、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因素對環境的汙染,並進行綜合治理和利用,使設計符合國家環保標準。

(3)遵守工程建設的技術標準

工程建設中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在工程設計中必須嚴格遵守。

(4)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工程設計應結合我國國情和工程實際,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確保建設項目的先進性和可靠性。

(5)重視技術與經濟效益的結合。

要註重技術與經濟效益的結合,從整體上綜合考慮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6)公共建築和住宅應美觀、適用、協調。

建築不僅要有實用功能,還要美化城市,給人以精神享受。公共建築和住宅的設計要構思巧妙,造型新穎獨特,但要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護自然景觀。同時必須滿足功能適用性和結構合理的要求。

2.工程設計基礎

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是工程設計和編制設計文件的主要依據。

6.3.2設計階段和內容

1.設計階段(取決於項目的復雜程度)

(1)壹般建設項目

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分兩個階段進行。

(二)技術復雜的建設項目

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分三個階段進行。

(3)存在總體部署問題的建設項目

壹些涉及面廣的項目,如大型礦區、油田、林區、合資企業等,都存在整體開發部署等重大問題。這時可以先進行總體規劃設計,再進行總體設計。

2.每個設計階段的內容和深度

(1)總體設計

總體設計的內容包括:建設規模、產品方案、原材料來源、工藝流程、主要設備、主要建築、公用及輔助工程、“三廢”處理及環保方案、占地面積估算、總平面及運輸方案、生活區規劃、生產組織及勞動定員估算、工程進度及協調要求、投資估算等。

總體設計深度應滿足以下要求:初步設計、主要大型設備和材料的前期安排、征地談判。

(2)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壹般包括:設計依據、設計指導思想、產品方案、各種資源的消耗及來源、工藝流程、主要設備的選擇及配置、總平面運輸、主要建構築物、公共及輔助設施、新技術的采用、主要材料的消耗、對外合作條件、占地及用地、綜合利用及“三廢”處理、生活區建設、抗震及人防措施、生產組織及勞動能力等。

初步設計的深度應滿足以下要求:設計方案的比選和確定、主要設備材料的訂購、土地征用、基本建設投資的控制、施工招標文件的編制、施工圖設計的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施工準備和生產準備等。

(3)技術設計

技術設計的內容由有關部門根據項目的特點和需要制定。

其深度應能滿足確定設計方案及相關實驗和設備制造中重大技術問題的要求。

(4)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設計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

其深度應滿足以下要求:設備材料的安排、非標設備的制作施工、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施工要求等。,並應標明建設項目的合理使用年限。

抗震設防

1.抗震設防範圍

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地區和未來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地區,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防。

2.抗震設防設計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工程項目的抗震設計,並嚴格遵守現行抗震設計規範和有關規定。工程設計文件應包含抗震設防內容,包括設防依據、標準和方案論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工程項目的抗震設計質量進行檢查和監督。

6.3.4設計文件的批準和修改

1.設計文件的審批

我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的審批遵循分級管理、分級審批的原則。

根據《基本建設設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設計文件的具體審批權限規定如下:

(1)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總概算和技術設計,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直轄市、自治區審批。

(2)小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批權限,由主管部門或省、市、自治區規定。

(3)總體規劃設計的審批權限與初步設計相同。

(4)各部委直接管理的下放項目的初步設計,以國務院主管部門為主,會同有關省、市、自治區共同審查或審批。

(5)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施工圖設計壹般不予批準,設計單位應對施工圖質量負責,並向生產建設單位進行技術交底,聽取其意見。

2.設計文件的修改

根據《基本建設設計管理暫行辦法》:

(1)設計文件是工程建設的主要依據,經批準後不得隨意修改。

(2)涉及規劃主要內容的變更,如建設規模、產品方案、建設地點、主要合作關系等。,須經原計劃審批機關批準。

(3)涉及初步設計主要內容的修改,如總平面布置、主要工藝流程、主要設備、建築面積、建築標準、壹般人員編制、壹般預算等。,必須經原設計審批機關批準。修改應由原設計單位進行。

(4)施工圖的修改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無權修改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經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後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6.4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

6.4.1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概念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是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認定的設計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執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範的情況進行獨立審查。

6.4.2施工圖設計審查的範圍和內容

1.施工圖審查範圍

《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規定,建築工程設計分級標準中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都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

2.施工圖審查的內容

(1)主要內容

(1)建築物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二)是否符合消防、節能、環保、抗震、衛生、人防等相關強制性標準和規範;

(3)是否滿足指定施工圖設計深度的要求;

(四)是否損害公眾利益。

(2)施工圖審查與設計咨詢的關系。

施工圖審查的目的是維護公眾利益,保護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施工圖審查主要涉及公眾利益和公眾安全。

設計方案在經濟上是否合理,技術上是否保守,設計方案能否改進,主要關系到業主的利益,屬於設計咨詢的範圍,不屬於施工圖審查的範圍。

6.4.3施工圖審查組織

1.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具備的條件(見P49 ~ 50)

2.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批(見p50)

6.4.4施工圖審查程序(見p50)

6.4.5施工圖審查各方的責任

1.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的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必須對自己的勘察設計文件質量負責,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也是國際通行的規則。不能因為通過了考試機構的考試就免除責任。

審查機構的審查只是壹種監督行為,只對工程設計質量承擔間接責任,其直接責任仍由完成設計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2.審查機構和審查人員的職責

(1)審查人員和審查人員只負責間接監督,不承擔法律賠償責任。

(2)審查員和審查員的責任。

對於工作中的失職,審查人員和審查人員必須承擔直接責任,可分為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3)政府部門的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施工圖審查中享有行政審批權,主要負責行政監督管理和程序性審批,對審批質量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具體表現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6.5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

6.5.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督管理(見本書p51)

6.5.2違法責任

1.建設單位的違法責任

非法承包。

2.勘察設計單位的違法責任

(1)非法承攬業務的責任

(2)違法分包的責任

(3)不按規定設計的責任

3.勘察設計從業人員的違法責任

未經註冊,以註冊專業人員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

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但不得受聘於壹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受聘於兩個以上單位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責任

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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