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程款結算糾紛的表現、結算原則及工程造價的確定。
(壹)履行工程款結算爭議。
應確定支付依據,用人單位往往以未完成結算、無支付依據為由違約。實踐中,工程款結算糾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雙方已辦理結算手續,並就結算金額達成壹致,但壹方事後反悔,認為結算有誤,要求重新結算確定支付依據;二是雙方約定委托第三方進行價格評估或審計,以第三方確定的費用作為支付依據,但事後雙方或壹方對該機構作出的價格評估或審計結果提出異議,拒絕承認結算結果;第三,雙方對和解標準和依據有約定,但在和解中無法達成壹致。之所以不能達成壹致,可能是雙方確實在結算標準和依據上有爭議,也可能是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結算;第四,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結算方式,事後無法達成補充協議,導致無法結算。
(2)確定工程造價的原則。
以上糾紛訴至法院,法院將組織雙方進行結算,確定支付依據。通常的做法是聘請評估師對工程款進行評估。這種做法簡單易行,法院不必面對復雜的技術性審查工作。但這樣做的前提是當事人沒有就工程款達成壹致,而我國大部分法院都忽略了這個前提,這是應該改變的。
筆者認為法院在組織和解時應遵循兩個原則,壹是“尊重協議”原則,二是“實事求是”原則。所謂尊重約定,就是尊重雙方意願,有約定就適用雙方約定。這是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表現。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享有參加或不參加某項民事活動的自由,但應當對選擇參加某項民事活動負責。所謂“自主參與”和“自我負責”。工程結算時,雙方約定結算方式的,工程價款的結算應當按照約定辦理。* * *如選擇第三方評估價格,應尊重第三方的評估結果。雙方已形成工程結算報告,應按結算報告進行支付。任何壹方在形成結算報告的過程中都應負有認真審核的義務並承擔責任,因自身審核失誤造成的不利後果應自行承擔。“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求和解應當尊重事實和證據。如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應當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予以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雙方未形成和解文件,也未約定和解方式的,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造價管理規定,協商不能確定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司法鑒定,確認事實。對於雙方已經認可的工程價款,當壹方有證據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結算行為無效時,法院也可以否定原結算的效力,組織新的結算。
(3)工程造價的確定。
在工程造價結算中,應根據以上兩個原則解決不同的結算糾紛:
1.雙方結清費用後,壹方反悔的,不予支持。法院的職責是確認和執行當事人的有效合同,法院沒有責任幫助當事人審核工程造價的準確性。因此,除了表面錯誤和非常明顯的錯誤,法院沒有必要對當事人已經達成協議的工程造價進行特別深入細致的審查。雙方在簽署和解文件時,應審查並確保其準確性。如果當事人沒有認真審查,造成損失,責任只能自己承擔。
2.雙方約定以第三方價格評估結果為準的,壹方不同意第三方核定的價格的,除非證明第三方在價格評估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否則不予支持。雙方委托第三方對價格進行審查,但對審查結果的效力未達成壹致意見的,雙方可以質證,確定審查結果。
3.雙方約定了和解標準和依據的,由法院組織雙方和解或者根據該標準和依據委托成本鑒定。
4、雙方未就和解達成協議,且事後未就和解達成補充協議的,可委托法院進行司法鑒定。
5.發包人故意拖延約定期限結算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承包人提交價款為準,從法定時間起計算拖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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