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的運輸應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檢查部門(以下簡稱安檢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則,防止危害航空安全的危險品和違禁品進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員和財產的安全。第四條安全檢查包括對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進入候機隔離區的其他人員及其物品、航空貨物和郵件的安全檢查;等候區人員和物品的安全監控;守護執行飛行任務的民用航空器。第五條民航公安機關對安檢部門的業務工作進行統壹管理、檢查和監督。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安檢部門開展工作,維護民用航空安全。第六條安檢部門發現本規則規定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提交民用航空公安機關審查處理。第七條民用航空器上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進入等候區或者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員和物品,必須接受安全檢查;但是,國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第八條保安工作可以收費。安全檢查費的收取辦法由民航總局另行制定。第九條治安保衛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壹、嚴格檢查、文明執勤、熱情服務的原則。第二章安檢部門及其人員第壹節安檢部門第十條安檢部門的設立,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審批,並頒發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民航總局授權範圍內行使審批權。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從事安全檢查。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期滿由發證機關重新審核換發。第十壹條申請設立安檢部門的單位應當向民航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符合下列條件的書面證明材料:
(壹)有經過培訓持有《保安人員崗位證書》的人員,且人數符合要求。
《民用航空保安人員定員標準》;
(二)具有經民航局認可的安檢所需的儀器設備;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標準的工作場所;
(四)具有根據本規則和《民用航空安全檢查手冊》制定的安全檢查工作制度。
(五)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安檢部門使用的安全檢查儀器應當由民航總局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出具使用證書方可使用。
民航總局公安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安局或者其他受委托的民航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檢測安檢儀器的輻射泄漏劑量。測試次數不得少於壹年壹次。第二節安檢人員第十三條從事安檢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遵紀守法,作風正派,素質良好;
(二)未受過少年管教、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願參加安檢;
(四)被招聘人員的年齡不得超過二十五歲;
(五)身體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無殘疾、無重聽、無口吃、無色盲、色弱,矯正視力在1.0以上。第十四條保安人員實行崗位證書制度。未取得崗位證書者,不得單獨作為保安人員上崗。
對不適合繼續從事安檢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或者解聘。第十五條保安員執勤時應當穿著制式服裝,佩戴專用標誌,服裝樣式和標誌由民航總局統壹規定。第十六條值班保安人員應當遵守保安職業道德和各項工作制度,不得從事與保安工作無關的活動。第十七條從事寒冷、高溫和高噪聲條件下工作的保安人員,享受相應的補貼、津貼和勞動保護。第十八條在X射線區域工作的安檢人員應當接受下列健康保護:
(壹)每年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並建立健康狀況檔案;
(二)每年享受不少於兩周的休養假;
(三)按民航總局的規定發放崗位補貼;
(4)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應合理安排,避免在X射線區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