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詢記錄內容不完善。
制作詢問筆錄時,被詢問人描述的內容所涉及的時間、地點、人、事、因、果等六個要素不全,內容不全,反映的事實不清,被詢問人反映的情況來源不清。無法判斷妳是親眼所見,親耳所聞,聽別人說的還是自己猜的。對於別人所說的,妳沒有寫明姓名、詳細聯系方式以及與案件的關系,導致無法進壹步核實。
2.詢問記錄不及時。
案發後,部分民警專註於抓捕犯罪嫌疑人,未能及時收集案發現場和相關知情人的證據,未能及時制作詢問筆錄,固定證言。
3.詢問筆錄重點不突出。
在制作詢問筆錄時,有的筆錄沒有緊緊圍繞案件事實、涉案嫌疑人、涉案物品等展開。,並且問妳想問的地方,寫下妳想問的地方,少問與案件性質、有罪與無罪、罪輕與罪重相關的關鍵問題,少記。
4.詢問筆錄制作不嚴謹。
有些詢問筆錄不符合邏輯。問題之間缺乏內在聯系和連貫性;有的訊問筆錄自相矛盾,或者幾份筆錄中被訊問人的證言不壹致,筆錄與其他證據存在明顯矛盾,不能形成證據鏈,導致案件事實不清,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5.詢問的記錄是不真實的。
有些訊問筆錄中,被訊問人受外界影響,存在“誘供”現象,影響了筆錄的真實性。
6、不重視舉報筆錄的制作。
在刑事技術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在制作被害人、證人筆錄時,有人使用了傳票;詢問未成年人時,需要有監護人在場。未成年被害人或者證人的監護人不在場的,筆錄無效。對於聾啞人,詢問筆錄中沒有聾啞翻譯的簽名。
(2)辦理刑事案件筆錄是辦理行政案件的詢問筆錄紙。
(3)訊問筆錄由單人簽名。有的雖然有偵查人員和記錄人員的簽名,但壹看就是壹個人寫的。壹些調查者或記錄者的名字同時出現在兩個記錄中。
(4)告知權利和義務不規範。
有的辦案同誌在制作訊問筆錄時沒有規範被訊問人的相關權利義務,有的告知內容不完整,有的對法律條文運用有誤。比如,他們在制作刑事案件訊問筆錄時,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法律依據。
(五)訊問筆錄有塗改、增刪的,不按被訊問人的指紋。雖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訊問筆錄必須由被訊問人簽名後才能按指紋,但在訊問筆錄中如有塗改、增刪,也要在被訊問人簽名處按指紋,這在以後的訴訟活動中可能會起到重要或至關重要的作用。此外,在訊問筆錄的最後壹頁,應要求被訊問人寫下“上述筆錄已閱(閱)過,與我所說的壹致”。
要註意的提示:
1,首先要了解案情,判斷案件的關鍵環節:這種方法的難點在於快速判斷關鍵環節,在做筆錄之前盡量在非常有限的時間內了解更多案情,同時抓住機會收集、提取其他固定證據。
2.先做個提綱:清楚這份筆錄要問的內容和要調查解決的問題。這樣可以增強抄本的目的性、組織性和邏輯性。不要以為只有形式上的東西才能稱之為“提綱”。手寫壹張廢紙信也是壹個提綱。關鍵是“寫”,養成寫下自己所想的習慣。“好記性勝過爛文筆”是防止遺漏,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的秘訣。
3.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制作筆錄:根據人民警察法,應當保存訊問筆錄,以備進壹步訊問(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刑事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對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必須進行訊問。
制作過程中需要註意的技巧:
1,提綱所列問題,無論被詢問(被詢問)人如何回答,都要記錄下來。
2.對證人、物證和書證的記錄應盡可能詳細。
3.犯罪行為四要素的記錄應盡可能詳細。
4.註意法律術語的使用。
5、緊扣規律,圍繞規律提問和調查,這與行為的客觀特征相呼應。
6.區分不同的對象來確定筆錄的語氣和提問的重點。
警察訊問筆錄的內容:訊問筆錄的主要內容是筆錄的核心。能否起到有價值的證據作用,取決於主要內容是否清晰全面。主要內容體現在探究的五個要素:誰、何時、何地、為什麽、為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