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和經營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依法對國有自然資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下面我為妳準備了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壹、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和經營權的概念特征
我國憲法第9條和第10條分別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城市裏的土地屬於國家。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依照法定程序使用和管理;在壹定條件下,集體企業和公民個人也可以享有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經營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19條,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管理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壹般情況下,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和經營權的主體是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如前所述,根據《民法通則》第81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公民個人也可以通過法定程序享有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經營權,成為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和經營權的主體。
(二)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和經營權的客體是礦藏、水流、土地、山嶺、森林、草原、荒地、灘塗等國有自然資源。
(3)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和經營權的內容是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享有的對國有自然資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和經營權的所有者有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義務,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國有自然資源。
(4)有關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必須通過法定程序取得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經營權。從事國有自然資源利用的有關組織和個人,必須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文件,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請。只有經過審批,他們才能獲得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經營權。
第二,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和經營權的形式
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經營權有多種不同的形式。除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外,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和經營權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壹)國有林地使用權
國有林地使用權是指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國有林地的所有權。
根據我國《森林法》第15條的規定,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聯營;合作造林、經營森林的出資和合作條件,但林地不得改為非林地;符合上述轉讓、作價入股、合資或合作造林、經營森林條件的,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依法轉讓。森林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及其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國有草原使用權
國有草原使用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依法享有的對國有草原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我國《草原法》第4條第3款和第4款分別規定?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固定長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永久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草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發放證書,確認使用權。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永久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國有草原使用權享有法律保護的權利。草原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草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草原法第18條還規定,草原使用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牧業部門處理,有關農牧業部門有權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被侵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漁業權
漁業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的內水、灘塗、領海以及中國管轄的其他壹切海域從事養殖、捕撈水生動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的權利。
1.漁業權的法律特征包括:
(1)漁業權是壹種新型的用益物權。
(2)漁業權的主體包括所有從事養殖、捕撈水生動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3)漁業權的客體是我國所有水面的生產利用權。
(4)漁業權的取得必須經過國家法定程序批準或取得相應的許可證。
2.漁業權的內容主要包括捕撈權和養殖權:
(1)捕魚權。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的內水、灘塗、領海以及中國管轄的其他壹切海域從事捕撈水生動植物等活動的權利。
(2)育種權。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在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水面上從事水生動植物的養殖和管理,並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
我國漁業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水面、灘塗,集體所有的水面、灘塗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灘塗,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養殖生產。?漁業法實施細則第10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領取養殖使用證。全民所有的水面、灘塗在縣行政區域內的,由縣人民政府核發養殖使用證;跨縣的,由相關縣協商核發養殖證,必要時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核發養殖證。?
國有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四)采礦權和探礦權
探礦權是指全民、集體單位和公民個人依照法定程序對國有礦產進行勘查、測量的權利。礦業權是指全民、集體單位和公民個人依照法定程序開采國有礦產的權利。
探礦權、采礦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探礦權采礦權的主體是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或單位以及直接從事探礦權、采礦權活動的公民個人。
(2)探礦權、采礦權的客體是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
(3)探礦權、采礦權的取得必須經過法定的行政程序。
(4)探礦權、采礦權是合法的用益物權。
探礦權、采礦權必須按照法定的行政程序由國家批準。
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的主要權利是:①國有礦產資源的探礦權、采礦權和采礦權;(二)礦產品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三)依法獨立從事勘查、開采活動不受他人非法幹涉的權利。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的義務主要包括: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相關稅費。(二)勘查、開采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礦區範圍進行,並按照國家的統壹規劃和布局進行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國有礦產資源流失和浪費。③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實現可持續發展。勘查、開采活動給他人的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確保探礦和采礦活動的安全。
(5)取水權
取水權是指民事主體為滿足自身生產生活需要,依照法律規定開發利用國有地下水和地上水資源的民事權利。
水權是壹種特殊的用益物權,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水權的主體是在中國境內居住、生活或從事生產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居民,包括中國公民,都不是水權的主體。因為取水權是相對於我國所有的水資源而言的,我國所有的水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在我國居住、生活或從事生產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論其國籍如何,都將參與水資源的利用,都將受到我國法律的約束。
2.水權的客體是國有地下水和地上水資源。
水資源有多種形式。人們可以直接看到地上的水,包括河流、湖泊、冰川和海洋。此外,地下水也是壹種重要的水資源。只要是在我國境內,無論是地下水還是地下水,無論是鹹水還是淡水,都屬於我國,都是取水權的客體。
3.取水權屬於壹種法定的特殊用益物權。
取水權是壹項法定用益物權。取水權的取得、權利的具體內容和行使權利的條件都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約定的方式改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4.水權的享有需要經過特定的法律特許程序。
取水權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依法辦理合法手續後才能享有。
5.享有取水權的人必須向國家繳納壹定的水費。
由於水資源是國有財產,需要向國家繳納壹定的費用,並接受國家相關機構的監督管理,才能享有取水權。
水權人的權利主要包括:①水權人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後,有權從指定的水域或者地下取水。辦理法定手續時已確定水權人的取水範圍,水權人不得超出限定的取水區域取水,侵害國家或者他人利益;(二)水權人有權依法合法使用取得的水資源,並享有收益權;③水權人有權要求政府相關機構保障其水權權益。依法取得的取水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水權人的權利受到他人侵害,水權人有權要求政府相關機構保護自己的水權權益,必要時水權人還可以起訴法律。
水權人的義務主要包括:①水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水資源利用的相關費用;(二)水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取水範圍、地點、數量和方式的規定行使水權;(3)水權人必須保護水資源不受汙染,維護水源附近的生態平衡和自然環境,不得進行破壞性開采。
(六)海域使用權
海域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取得的屬於國家所有的特定海域的專有使用權。物權法第122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2001年,我國頒布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從法律上確立了我國的海域使用權制度。本法規定的海域,是指中國內水和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範圍從海岸線至領海外側邊界。
海域使用權的取得主要有三種方式:壹是單位和個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二是競價;第三是拍賣。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海域使用申請經批準或者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後,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務院批準的海域的,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向海域使用權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使用海域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登記,並向權利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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