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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程款優先支付的規定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建設工程價款和折價或者拍賣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這是法律為保護弱勢群體而設定的權利。那麽,項目資金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是什麽?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內容來回答妳的問題,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關於工程款優先支付的規定

“建設工程價款”是指待補償的工程款,屬於債權性質。根據《民法典》第807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價款優先用於該工程的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很明顯,它具有優先權,所以也可以稱為優先債權。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第16號《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壹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被執行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應註意幾個問題:

首先是主要方面。

第三方是指建設項目的第壹承包人,不包括總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人或轉包人。

第二是對象方面。

承包人只能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和發包人未支付的工程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包括承包人獨立完成和參與的建設工程,不包括發包人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未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此外,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不宜折價或拍賣,如權屬不清、有爭議的建設項目,以及學校、醫院、政府機關、道路橋梁等公益性建設項目等。,不適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三是賠償範圍。

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不是建設工程價款的全部,而只是承包人為承包工程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包括人員報酬、材料支付、機器臺班費、各種稅費等。承包人墊付的工程款(以工程預付款名義借入資金除外)已真正物化為建設工程壹部分的,應予支持和補償。至於發包人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包括逾期付款利息、停止返工損失、閑置材料設備損失、預期收益和約定的違約金等。,他們不在優先賠償範圍內。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16號《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二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支付的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不包括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四,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適用限制。

(1)消費者支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對該商品房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這體現了生存權優先於管理權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第16號《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二條明確規定,“消費者支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價款後,承包人對商品房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2)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之間的相互制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包括基礎工程施工合同、主體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安裝施工合同和工程裝飾裝修合同。壹個工程有多個承包人時,每個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賠償順序和比例如何確定,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考慮到建設工程的承包人雖然施工行為不同,但其優先權具有相同的依據和標的,作為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是完全平等的,時間順序不影響權利本身的效力。因此,在同壹建設工程中,幾個承包人應當平等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各承包人應當按照確定的債權比例平等受償。

(3)訴訟保全措施對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限制。人民法院依法處理被保全的建設工程時,承包人可以主張優先受償權,但在被保全的財產被處分前,承包人能否主張提前行使優先受償權仍有爭議,存在程序障礙。

(4)行權期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16號《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起計算”。

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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