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7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工程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授予合同的,其費用的約定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 1生效)。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修繕後的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價款的利息支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八條。利息應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支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下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壹)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交付日期;
(二)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截止竣工結算文件提交之日;
(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
第十九條、雙方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進行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證明工程量發生的簽證文件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約定處理。承包人根據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請求應予支持。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就同壹建設工程分別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已經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應當以已經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只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的範圍無法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都要求對全部事實進行鑒定的除外。
(4)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合同價格可能有以下幾種方式:
(1)固定價格。合同總價或單價不能在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內調整。
(2)價格可以調整。在合同實施期間,合同總價或單價應按合同約定的方法進行調整。
(3)成本加報酬。
第十六條、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按下列規定完成:
(a)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應在約定期限內給予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批準。
(3)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在答復期限內提交給承包人,並可自提交之日起在約定期限內與承包人協商。
(四)發包人在協商期限內未能與承包人達成協議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人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五)發包人應在咨詢期屆滿後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人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如雙方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上述事項的期限,可認為約定期限為28天。
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審核意見後壹個月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確認後,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