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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合同管理辦法

工程項目合同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過程中存在各種風險,包括經濟風險、自然風險、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風險等。以下是項目合同的管理方法,供妳參考!

工程項目合同管理辦法。建築合同的披露

施工合同是建設項目安全、質量、進度和成本控制的主要依據,是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表達,是保證項目建設順利進行的關鍵。作為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應對項目施工合同中的重要事項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以使項目施工符合合同要求。那麽,施工合同簽訂後,首先要做的是什麽呢?施工合同交底?。

施工合同交底是指企業的項目經理和合同管理部門從合同執行的角度,對合同的具體內容和要求進行分析和說明,落實合同目標和對項目實施的具體問題、具體時間的規定,以指導項目施工管理,使項目按合同要求實施,並對項目經理或施工經理進行書面提示、說明和解釋。

1,披露與披露:

施工合同交底人是企業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部門的負責人。被公開的人是本項目的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

2、交底內容:

提示基本情況(範圍、特點等。)適用於施工合同的法律來指導整個合同的實施。合同中明確說明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要重點突出。

指明了缺陷責任期內承包商在設計、采購、生產、試驗、運輸、土建、安裝、驗收和維護方面的主要責任。

根據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或預算、工程說明確定工程範圍。在合同執行中,如果工程變更超出工程範圍,可以向發包人要求工程變更補償。發包人擅自將承包範圍內的工程發包給他人,縮小了承包範圍的,構成違約,應當要求發包人賠償該工程的預期利潤損失。

變更程序非常重要,需要做好工程變更的工作流程圖,並指定相關職能人員負責。特別是在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工期延長等情況下,要及時辦理簽證手續。否則,視為工程變更不會引起價格和工期的變化。

合同采用的計價方法和合同價格包含的範圍;工程量計量程序、工程款結算(包括進度款、竣工結算和最終結算)的方法和程序;合同價格的調整,即價格調整方法、計價依據、現場簽證、費用索賠條件、索賠有效期等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對相關條款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解釋和說明。強調施工過程中應在索賠期內提出索賠,否則將失去索賠權。

合同工期根據橫道圖和網絡圖確定,不得擅自變更或縮短工期,以保證工程質量。特別要註意合同中約定的工期獎罰條款,避免因工期延誤而造成經濟損失。

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中應註意的問題,避免無效合同和協議。項目質量和安全保證計劃及避免因質量和安全事故引起相關責任的措施。

提示合同履行風險,即合同執行過程中形成的風險。由於施工合同的動態管理貫穿於項目管理的各個環節,必然涉及到各種項目管理和法律風險的防範措施。合同風險主要包括合同價格、結算方式、合同期限、工程款支付、洽商單和變更單、其他費用。

定期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各部門將對偏差進行分析,並采取措施進行糾正,以防止出現大的偏差。

施工合同動態管理的法律適用(二)?施工前的準備和法律事務

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是否充分,將影響擬建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成本,影響工程的評估和施工。充分全面的準備會避免很多潛在的風險。

壹、發包人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及法律處理

1.為項目和建設辦理必要的法律手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關系到工程的合法性,能否取得將直接影響建設合同的效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發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的合法憑證,是否取得將導致責令改正、罰款的行政處罰。是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影響施工合同的效力,但如果因無法取得而無法繼續施工合同,則發包人將構成違約。因此,發包人應在簽訂施工合同前和施工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批準?四證?程序。

2.提供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首先,在開工前(不遲於開工日期前14天),發包人必須提供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二、提供施工現場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三,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應在不遲於開工日期前7天提供和確定。

3.提供施工場地和施工條件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移交施工場地,且不遲於開工日期前7天。

發包人和總承包人對移交的施工場地壹般有什麽要求?三通壹平?施工現場的條件,即通路、通電、通水和場地平整。

發包人與分包單位的交接(如水電、消防、設備安裝、裝修等。)到工地不僅僅是?三通壹平?更重要的是,工程項目已經完成了前面的工序(如建築主體結構等。).

4.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

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設計是業主的義務。發包人應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設計人、監理人和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向承包人說明設計意圖、特殊工藝要求、結構和設備施工中容易出現的困難和問題,並解釋承包人對設計圖紙提出的疑問。

組織監理和承包商全面細致地熟悉施工圖紙,審查施工圖紙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或不合理的情況,避免在施工中或施工後發現問題。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發包人應在項目施工前做好以上所列的各項準備工作,這是發包人的主要義務之壹。發包人未做好開工前的準備工作,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合理的利潤。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以賠償。但承包人應按施工合同條款履行索賠和延長工期的程序。如果發包人因上述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後90天內發出開工通知,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或終止合同。

二、承包商施工前的準備和法律處理

1.編制並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是用於指導工程建設全過程所有活動的綜合性技術、經濟和組織文件。它是履行施工合同的具體實施計劃,也是業主和監理進行動態管理和監督的具體依據。承包人應根據施工圖紙、施工條件和合同規定,認真編制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並在開工前7天提交給發包人和監理人,由發包人審查批準。

2.成立項目管理部,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項目經理部是全面管理工程建設全過程的機構。它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具體執行者,是施工合同動態管理的直接管理者。同時,建立和完善項目經理的崗位責任制、施工技術管理制度、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施工現場管理制度。

3.組織施工隊伍,安排勞動力進場。

根據工程施工中各分部分項工程和各工種的需求和比例,組織施工隊伍,安排勞動力進場。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防火、文明施工教育,特殊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施工現場的準備

施工現場的準備主要是為工程建設創造有利條件和物質保障。其具體內容:做好施工現場的控制網測量;做得好?三通壹平?;做好施工現場的補充勘探,為基礎工程施工創造條件;臨時設施的建設;施工機械和工具的安裝和調試;設置消防和安全設施等。

5.做好分包工作,簽訂分包合同。

承包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者經發包人同意,對專業工程進行分包,與選定的分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並保證分包工程按時開工。承包人應當規避違法分包導致的行政處罰風險,並承擔違約責任。

6.建築材料的訂購、加工和進場

承包商應根據施工進度計劃的安排,及時與生產企業和供應商聯系,簽訂供貨合同,安排施工材料進場。做好施工機具的采購和租賃工作,簽訂供貨合同或租賃合同。

7.及時提供建築材料的測試申請計劃。

根據建築材料的需求計劃,及時提供建築材料的試驗申請計劃。

8.提交開工申請報告。

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完成後,承包人應根據施工合同及時向發包人提交開工申請報告,並報總監理工程師批準。

從法律角度看,承包人未能在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前做好上述主要準備工作,導致不能按期開工的,承包人應不遲於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和發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監理人和發包人應在收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如果他們未能在48小時內答復,則視為他們已同意承包商的要求,工期將順延。如果您不同意延期開工的要求或承包商未在期限內提出延期開工的要求,工期不予順延。逾期完工的,承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總之,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雙方應根據施工合同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否則,如果項目不能按時開工,違約方將承擔法律責任。

三。施工中的其他保險條款

20**版施工合同規定了工程險和工傷險,還增加了其他保險條款。工程系列保險制度不僅完善了我國的工程保險制度,也為今後可能實施的工程保證保險制度預留了實施空間,與國際FIDIC合同基本接軌。

(1)具體條款:

通用條款18保險,18.1規定:工程保險,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築或安裝工程的壹切險;如果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由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8.2工傷保險,18.2.1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傷保險,為施工現場所有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監理人和用人單位聘用的第三方依法辦理工傷保險。18.2.2承包商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所有履行合同的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分包商和承包商雇傭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18.3其他保險:發包人和承包人可為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包括其雇員和受雇履行合同的第三方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具體事宜由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辦理財產保險。

18.4持續保險:合同雙方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以便保險人及時了解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變化,確保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進行持續保險。

(2)分析:

1,工程保險

工程保險是指對正在進行的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工程運行中的機械設備所面臨的風險提供經濟保障的壹種風險。工程保險在性質上屬於綜合保險,兼具財產風險和責任風險的保障。

工程保險的責任範圍由兩部分組成:壹是主要針對工程項下的物質損失,包括工程標的有形財產的損失和相關費用的損失;二是主要針對被保險人在施工過程中因可能的第三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賠償責任的損失。

除非在新的通用條款中另有約定,發包人應對建築工程的壹切險和安裝工程的壹切險負責。若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雇工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通用條款明確規定,要求承包人和發包人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承包人應為所有履行合同的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分包人和承包人雇傭的第三方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此外,雙方可約定為現場人員及其他辦理意外險,設備工程可辦理財產險。

3.連續保險

通用條款18.4規定了連續保險制度。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保險合同當事人應密切關註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變化,及時與保險人聯系,對保險項目和金額進行相應調整。如工程延期,應及時續保,保證工程在施工期間的連續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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