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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實施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應遵循科學、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科學,就是說運用專門知識和科學方法進行鑒定;客觀,即根據項目的真實面貌進行分析判斷;公正就是客觀聽取雙方意見,最好同時聽取,公開進行評議活動;合法性,即從委托到受理,從形式到內容,從技術手段到標準,都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1)初步評估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指派具體的司法鑒定人進行初步鑒定。鑒定人應具備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資格。同壹司法鑒定由兩個以上鑒定人進行鑒定時,第壹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評估方案的確定

司法鑒定人應當充分了解和熟悉案情,認真研究提交鑒定的材料,了解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委托方的鑒定要求,結合項目合同和有關規定提出鑒定方案。由於建設項目的復雜性,鑒定方案直接影響鑒定結論,因此鑒定方案必須經鑒定機構技術負責人批準後才能實施。

病案調查

(1)案件調查的重要作用:

第壹,避免壹方當事人的先入之見,能夠客觀公正地了解案情;

二是克服所呈現材料的局限性,壹些不完整、不明確、矛盾的地方必須由雙方澄清;

三是確定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必須經雙方確認並通知客戶。

(2)案件調查的形式

壹種是調查聽證,邀請當事人分別陳述案情和爭議焦點,目的是充分聽取各方意見。評估應該在聽證會上嚴格保持中立,絕不發表評論。

另壹種是現場勘驗調查會,對當事人有爭議的場所進行現場測量、丈量、調查、實驗。

根據工程情況,可以進行壹次或多次案例調查。每次案件調查會議由第壹司法鑒定人主持,有專人負責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經參加人員簽字後作為鑒定依據。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依據

(1)司法鑒定委托書或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協議;

(2)訴訟、答辯等文件;

(3)訴訟雙方簽署的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合同所附的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

(4)合同約定的相關定額、標準和規範;

(5)合同約定的主要材料價格;

(六)附有工程造價的工程相關圖紙和技術資料;

(7)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提供的相關文件和其他資料。

(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結論的審查

為保證鑒定工作質量,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結論應由本機構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和註冊造價工程師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三)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的復雜疑難問題。

在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對復雜疑難問題或者鑒定結論有重大意見分歧的,可以聘請業內專家召開論證會。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機構根據論證意見最終作出結論,不同意見應如實記錄。

(4)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和最終鑒定。

補充鑒定

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或者原鑒定事項遺漏,或者質證後需要補充其他事項的,可以進行補充鑒定。補充鑒定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司法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重新評估和最終評估

需要重新鑒定的實施者,不得由原鑒定人實施。

重新評估的範圍如下:

(1)原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具備司法鑒定資格或超出核準的業務範圍進行鑒定的;

(二)提交的認證材料不準確或者虛假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4)鑒定人應當回避;

(五)評估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6)評估中使用的儀器和方法不當,可能導致評估結論不正確;

(7)其他可能導致評估結論錯誤的因素。

重新鑒定最多可以進行兩次。對第壹次重新鑒定有異議的,由司法機關決定,委托司法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因為全國沒有統壹規定,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壹般是省裏的最終鑒定。

四、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文件

造價司法鑒定文書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實施的最終結果,是委托人要求訴訟的重要證據。因此,造價司法鑒定文書必須概念清晰、觀點明確、文字規範、內容詳細。

(1)內容

案件概述

主要介紹了建設工程概況、施工合同及招投標、造價糾紛產生的原因、對委托方和委托評估的要求等。

識別基礎

詳細列出評估所依據的基礎資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實施的計價依據、材料價格、現場檢查記錄、案件調查會議紀要等。

識別描述

即鑒定依據的說明,如采用的定額、取費類別、材料價格、施工形象進度等。;對於爭議部分的實質性問題,根據送檢鑒定材料、現場勘驗記錄及相關政策規定,客觀評價雙方各自的責任。

評估結論

根據評估要求,明確列出評估範圍內工程造價的評估結論,列出適用於專業費用、單方費用、主要材料消耗的評估費用匯總表。

工程造價評估(附件壹)

這是工程造價評估最重要的附件,應按專業單獨提供。比如跨年度實施不同版本的項目,還應提供年度項目成本鑒定書。

其他必要的附件,如現場檢查照片、檢查記錄等。

(2)簽發文件

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打印在A4紙上,裝訂成冊。封面和鑒定報告的簽字處加蓋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機構的印章;在工程造價鑒定書上加蓋第壹鑒定人、第二鑒定人和復核人的印章。

正式的鑒定文書壹般壹式四份,委托人、當事人、鑒定人各壹份。

動詞 (verb的縮寫)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人出庭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時,應當履行“依法出庭參加訴訟”的義務,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是訴訟活動的需要,是司法鑒定人支持自己出具的鑒定結論的需要。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人出庭的壹般要求:

(1)鑒定人應當按時出庭。

(二)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資格證書應當隨身攜帶,並在開庭時出示。

(三)應攜帶已出具的相關司法鑒定報告和材料。

(4)第壹評價人負責回答評委的提問,口頭表達應準確、客觀公正、重點突出、條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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