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作方交付的產品不符合要求的,定作方可以合理選擇要求承攬方承擔修理、返工、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商品不符合期望是指商品本身不符合其質量或商品不符合自己的體驗感和滿意度。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
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按照下列方式解決:
1,與運營商協商解決;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進行監督。消費者有權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出批評和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81條
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定作人承擔修理、返工、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有權了解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
第九條
消費者有權選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
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第十條
消費者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五條
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進行監督。
消費者有權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該對他們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應當符合;
(二)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
(三)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