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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監督中的博弈策略?

壹、機制設計:重復博弈抑制短期行為。

建築市場絕對是壹個博弈市場。從事工程建設和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如果不了解博弈論的內涵,就無法對復雜的問題和現象對癥下藥,也就無法制定和出臺具有針對性和前瞻性的政策、法律法規(包括規範性文件和技術標準)以及監督管理的機制和方法。

經驗告訴我們,現行制度解決不了的問題,可以通過完善機制來調整。比如兩個人分壹塊蛋糕,壹個人必須切壹半,然後讓另壹個人選擇(妳切,我選),從機制上降低了作弊的可能性。如果設計壹種機制來改變建築市場博弈參與者的格局,產生壹種壓力,那麽建築市場的博弈參與者很可能會改變博弈策略,主動守法。

從博弈論的角度來看,我們現在實行的監理企業監理月報制度,本質上是壹種鼓勵監理企業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理機構合作的制度。當然,遊戲系統設計必須包含懲罰作弊或背叛的機制。這個機制之所以生效,是因為博弈是重復的:也就是重復博弈。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方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監理機構履行職責時,應當采取措施,制止工程建設中的質量或者施工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不能有效制止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或者施工安全監督機構處理”;第四十壹條“監理單位未履行監理職責或者因監理工作失誤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現場發現(並能夠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必須及時、真實地向質量監督機構報告。否則,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將受到相應的處罰。這種機制的設計,由於法律法規“相應條款的處罰和處理”,可能或可能對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未來產生影響。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會考慮其監理行為的長期性,從而糾正其不報或謊報情況的短期行為,除非監理企業選擇離開這個建築市場,采取不合作策略,這將成為博弈的結局。

二是信息不對稱:防止隱瞞質量問題的真相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督條例》(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81)“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或者工程事故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監理單位和監理從業人員不得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損害國家或者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工程質量事故和投訴的處理程序,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通常會召集責任方了解真實情況。但往往存在建設單位、監理企業、施工企業串通隱瞞真實情況,企圖逃避法律責任,轉嫁經濟損失的現象。

針對這種情況,可以借鑒博弈論中著名的“納什均衡”(可以簡單理解為“單獨改變策略不會獲得額外的利益”)和西點軍校的規則(考試作弊者開除;我們應該基於瞞報者將被開除的思想設計壹種機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對各方責任主體進行背靠背的單獨調查,形成各方責任主體信息不對稱的格局;嚴肅處理責任主體和相關責任人的違法行為;加強對不配合(單獨改變策略)的責任主體和相關責任人的項目後期工作行為和實物質量的監管,讓其了解和預期違法行為對未來的不良影響。責任主體和履行法定義務的員工可以獲得獎勵。因為各方責任主體在選擇策略時沒有“合謀”(共謀)的機會,都期望什麽收益和風險。如果他們只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策略,而不考慮社會或他人的利益,那麽他們的自私行為導致的最終結局是非納什均衡,對所有人都沒有好處。只有他們都同時為社會和相關責任主體著想,才能有,也才能有最好的結果。只從私利出發,結果是損人不利己。從納什均衡中,我們可以認識到壹個道理:合作是壹種有利的“利己策略”。

第三,工程質量差異化監管的博弈

如何確定監督的級別或類別,是實施工程質量差異化監督的第壹步。博弈論中信息篩選機制的思想可以借鑒。

博弈論中的“信息篩選機制設計”就是設計壹套遊戲規則:發出壹系列信息,對不同類型的人做出不同的選擇;觀察者可以通過觀察不同人的選擇推斷出他們的真實類型。實施工程質量差異化監管的第壹步是結合監督通報制度,向各責任單位發放調查問卷。第壹次監督檢查後,反饋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作為提高監督水平的真實依據,等等,在監督過程中會不斷調整。

問卷設計是信息篩選機制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鑒於各責任主體的法定義務,將各責任主體的崗位職責、管理規定、質量保證體系、ISO9000制度從紙面上移到實際監管層面。調查問卷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事先監督“先發制人”和“先禮後兵”的通知;問卷的回答是各責任主體對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承諾,可作為監督檢查各責任主體履行職責的標準。質量監督機構可以預測(和應該預測)的所有可能的職業行為、工程對象的質量問題和具有預防作用的問題都可以作為問卷的內容。

第四,工程質量監督行政處罰中的博弈

在行政執法和質量監督文書簽發工作中,對工程實體質量缺陷進行整改有兩種情況:壹是工程實體質量違反強制性條文應當進行整改和處理;二是工程實體質量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質量缺陷應按國家標準要求整改處理。

建築產品的生產特點決定了不可避免會出現質量缺陷的客觀現實。如《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5.1.1條規定,當鋼筋的品種、等級或規格需要變更時,應辦理設計變更文件。第8.2.1條規定,現澆結構的外觀質量不應有嚴重缺陷。質量缺陷應按照國家標準的要求進行整改和處理。質量責任單位已根據行政執法和質量監督文件(整改通知書、監督檢查意見)進行了有效整改。還要接受行政處罰嗎?應該算是誠信還是故意違約?從人性化的角度看,主觀故意降低質量標準與客觀條件導致質量缺陷有本質區別。在工程質量監督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中如何處理,是壹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從博弈論的角度來看,這是壹個“應該傳遞什麽信息”的問題。在這場博弈中,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最佳選擇是依法辦事,凡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並處以相應罰款;同時,要宣傳法律法規,進行法制教育。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僅僅阻止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事件發生是不夠的,還要讓所有責任主體知道有什麽嚴重後果。否則就向社會傳遞了壹個“妳可以蒙混過關”的信息,各方責任主體都會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驅動下,試圖違反國家法律。眾所周知,世界各國對待劫機者都是不人道的,無非是給劫機者傳遞壹個信息:劫機者必死。

第五,工程質量公示中信息披露的博弈策略

工程質量信息不對稱是房地產市場普遍存在的基本事實。在工程質量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依靠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可能效率低下。不良地產商利用這壹點,不會主動提高工程質量。為促進施工方認真履行法定質量責任的積極性,深圳市建設局著手制定了《關於實行商品房逐戶驗收制度和建立工程質量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結果通過媒體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向社會公示,目的是使公眾及時了解商品房工程質量狀況,引導公眾理性消費,以行政強制和市場引導的方式控制建設工程質量通病。

為了充分發揮媒體的作用,深圳市建設局在信息公開的方式上考慮了博弈策略。

1.壹個項目的幾個質量問題分幾次公開(因為壹次性公布幾個質量問題造成的邊際效用最小);

2.壹個工程項目的若幹好的質量成果以分數形式向公眾公布(因為聽到兩次好消息等於經歷兩次幸福,更好地揚善抑惡);

3.壹個工程項目的嚴重質量問題和壹般質量問題分別公開(因為壹般質量問題會被嚴重質量問題沖淡,壹般質量問題公開對責任單位的負面作用會小很多);

4.壹個工程的幾個質量問題和幾個質量成果分別向社會公布(目的是讓不同的信息起到不同的效果)。

六、工程質量檢查和各種專項執法檢查中的博弈策略。

在實踐的基礎上,系統開展工程質量檢查和各種專項執法檢查(包括建築結構、深基坑、燃氣、預拌混凝土、設備安裝、軌道交通、建築節能、監理等。)在行政執法和質量監督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現已走向常規化、長期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檢查前,壹般要求各責任方組織自查自糾、排查整改,並報告結果。然而,我們遺憾地看到,在每壹次重大工程質量檢查和各種專項執法檢查的結果報告中,仍有許多問題聲稱已經自查自糾、查處整改,屢查屢犯的質量通病從未得到改變。從博弈論的角度來看,這個遊戲設計的機制規則肯定存在缺陷。

我們試著分析壹下其原因:壹是各方責任主體的觀念沒有改變,認為只要監理機構認可質量,查出問題才整改;二是長期的工程質量檢查和各種專項執法檢查方法、手段和處理司空見慣,違法成本過低,不具備殺傷力;三是對未來影響不大,所以不誠信,故意和行政執法人員、房屋所有人玩“貓捉老鼠”的遊戲。

老話說“窮則改,改則通,通則久”。道理很簡單,停下來就不會有進步。遇到不可逾越的困境,不如靈活變通,尋找新的解決方案。或者引入重復博弈策略,設計誠信自查和作弊懲罰機制。

1.自查自糾、調查整改的報告,是誠信的承諾,否則就是作弊、欺騙、惡意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2.各方責任主體自我曝光並積極整改的問題,應認定為誠信合規;

3.整而不改,改而犯之,應視為屢教不改,惡意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4.各方責任主體在日常監督驗收中發現(應當發現、能夠發現)違法違規、違反“強規”行為,不制止、不發表意見、不反映的,承擔連帶責任;

5.實行“兩局聯動”,即市場和現場的違法違規和“強規則”相互影響;

6.嚴格執行《產品質量監督計數壹次性抽樣檢驗程序和抽樣方案》GB/T14437-1997,落實質量監督抽查壹票否決權,防止以次充好、假冒偽劣產品流入市場。

七、重復博弈變成壹次性博弈監督的例子。

某省建設廳在對建設工程進行檢查時,發現某監理機構針對某工程質量問題兩次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兩個多月後,責任方沒有做出實質性整改或具體整改措施,監管人員也沒有跟蹤《責令整改通知書》的落實情況。最後形成責任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監管者不履行監管職責的壹次性博弈。這種行政執法質量監督現象,把重復博弈的格局轉化為壹次性博弈,在壹次性博弈中不可能實現“互利”合作。責任主體必然會無視社會利益,采取得過且過、應付了事的不合作行為。這是遊戲中的禁忌。這種僅僅由壹個監督機構進行的名存實亡的監督,無異於放任自流和“自暴自棄”的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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