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是壹個比較大的項目的總稱。壹般來說,經常聽到的是建設項目。在我國,建設工程的金額也是很受關註的,有相應的發布利率的規定來公布相關管理措施的內容,以規範整個建設工程。那麽關於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最新內容是什麽呢?工程質量檢驗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第壹條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對涉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相關資料進行檢測,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的項目進行抽樣檢測,並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進行見證抽樣檢測。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檢測機構資質的審批。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第四條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從事本辦法附件1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檢測機構資質按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可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的資格標準應在附件二中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不得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第五條申請檢測資質的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壹式三份;(2)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三)與申請檢測資質範圍相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4)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五)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和社會保險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六)檢測機構的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措施。《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受理資質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並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應當載明檢測業務範圍,分為正本和副本,樣式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條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申請延期。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無下列行為之壹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不予復審,資質證書有效期延長3年,由原審批機關在資質證書復印件上加蓋延期專用章;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原審批機關不予延續: (壹)超越資質範圍從事檢測活動的;(二)轉包檢測業務;(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導致質量安全事故或者事故擴大造成損失的;(五)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專家結論的。第九條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應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應的資質證書。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第十壹條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應當在3個月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如利害關系方對檢測結果有異議,雙方應向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的壹方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質量檢測樣品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規定,並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驗樣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第十四條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後,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須經檢測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檢測專用章後方可生效。試驗報告經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後,由施工單位歸檔。見證取樣檢驗的檢驗報告應註明見證單位名稱。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第十六條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檢測機構。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督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與被檢測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第十七條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檢測業務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十九條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以及結構安全檢測的不合格結果,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驗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應當每年統壹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撤回或者塗改。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壹)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標準;(二)是否超越資質範圍從事質量檢驗活動;(三)是否存在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四)檢測報告是否按要求簽字蓋章,檢測報告是否真實;(五)檢測機構是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六)儀器、設備和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計量認證的要求;(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二條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檢測機構或者委托方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二)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所(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三)組織比對試驗,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四)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第二十三條建設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為了收集證據,可以采取抽樣的方法抽取有關樣品和檢測數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樣品和檢驗數據,並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相關樣品和檢驗數據。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並及時向資質審批機關報告。第二十五條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箱。檢測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投訴。建設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並依據本辦法對檢測機構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在30日內回復投訴。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七條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給予行政許可,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0000元至65438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越資質範圍從事檢測活動的;(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資質證書的;(三)使用不合格檢驗員的;(四)未按照規定報告發現的違法行為和不合格項目的;(五)未按要求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六)不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七)檔案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8)分包檢測業務。第三十條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壹)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三)弄虛作假,送檢樣品的。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至10%的罰款。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質檢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資格證書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三)未在法定期限內向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的;(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第三十四條檢測機構和委托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和支付檢測費用。沒有收費標準的項目,由雙方協商收費。第三十五條水利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等涉及結構安全的工程的試塊、試件及相關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制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節能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5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執行。【1】專項檢驗編輯項目(1)地基工程檢驗1、地基及復合地基承載力靜載檢驗;2.測試樁的承載力;3、樁身完整性檢測;4、螺栓鎖緊力檢測。(2)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1,混凝土、砂漿、砌體強度現場檢測;2、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3.預制混凝土構件的結構性能測試;4.後預埋件機械性能測試。(3)建築幕墻工程檢驗1,建築幕墻氣密性、水密性、風壓變形性能、層間位移性能檢驗;2.矽酮結構膠相容性試驗。(4)鋼結構工程檢驗1,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檢驗;2.鋼結構防腐和防火塗層的檢驗;3.鋼結構節點、機械連接用緊固標準件、高強度螺栓的機械性能檢測;4.鋼網架結構的變形檢測。工程質量檢驗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這個內容上面已經詳細介紹過了。壹般來說,工程需要符合上述工程質量檢驗管理辦法的規定。否則會出大問題,而且這個管理辦法在很多領域可以發揮巨大的作用,所以條文也比較繁瑣,需要理解的地方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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